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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种子法修正案草案。随即,审议后的草案在人大网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2021年9月18日。种子

8月20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种子法修正案草案。随即,审议后的草案在人大网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2021年9月18日。种子法修正案草案涉及多项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建立实质性衍生品种制度”。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路祥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制度也是1991年以来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其实质是更大力度保护品种原始创新的知识产权。相信在未来,市场的创新环境会大大改善,会有越来越多真正更好的新品种出现。

四次修改,种子法经历了什么?

200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与种子相关的法律,其宗旨包括“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推进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004年首次修订种子法,修订了两个与林木种子有关的条款。2013年《种子法》第二次修订,细化了种子检验员的考试科目。

2015年,种子法迎来了首次大修,增加了新品种保护和扶持措施两章。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权利范围和例外、强制许可等。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面。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后,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建立了品种审批绿色通道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刘路祥解释说,修订前,新品种审批难度大,程序复杂,渠道少,导致很多种子企业和从事育种的科研单位难以获得新品种的及时认可和推广应用。因此,修订后的种子法拓宽了后续品种审批渠道,采取了简政放权、促进创新的措施。

2021年,种子法迎来第四次修订。刘鲁祥说,“我国的种子法实施时间不长,但已经修改了很多次。这与我国种业的快速发展有关,需要不断修订以适应新的发展阶段。这个修改其实已经酝酿了好几年了。其背景是原种子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有效促进种质创新,需要进一步完善鼓励创新的措施。”

什么是实质性衍生品种体系?

此次修改的内容中,实质性衍生品种制度备受关注。什么是实质性的衍生品种体系?为什么这个制度被称为这次修订的核心?

刘路祥解释说,实质衍生品种制度保护品种的关键或核心性状,限制模仿、改造和跟踪育种的商业化,主要是保护育种者的核心利益,促进育种创新。“现实中,一个市场价值好的品种的选育,往往会引来一窝蜂的追随。跟随者对该品种进行改造、修改、模仿后,可以快速培育新品种并推广。这些改良品种虽然与原品种存在显著差异,但实际上其与原品种一致的主要核心或关键性状并没有发生变化。以玉米为例,一些高耐性、密植、籽粒收获、抗逆或特殊品质性状主要继承原有品种。”

实质性衍生品种制度建立后,是否意味着不允许模仿、修改、跟踪等形式的育种?刘鲁祥解释说,事实并非如此。“从国外实施这一制度的经验来看,一般来说,实质性的衍生品种制度并不限制研究领域的授权,只是在商业化和市场化领域。换句话说,研究不受影响,但不能通过改造、仿制、跟踪育种获得商业利益。”

国际上,实质性衍生品种制度是一种通用制度。为什么中国以前不采用这种制度?刘鲁祥介绍,实质性衍生品种体系的建立与种业发展的阶段和水平有关。目前,我国种业发展已达到一定水平,具备建立实质性衍生品种体系的基础和条件。而且,这一体系对未来种业创新发展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据介绍,近年来,种业和行业主管部门一直在讨论建立实质性的衍生品种体系,并在水稻上开展了试点。

改变种子同质化的现状。

种子法修订草案表明,建立实质性衍生品种制度,是为了激发育种的原始创新,从源头上解决种子同质化严重的问题。

中国种子同质化问题有多严重?据刘鲁祥介绍,近三年来,全国每年批准的品种有四五千个,其中玉米品种占了近一半,其次是水稻、小麦、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在这些新品种中,有一些创新的主要品种,它们可以在产业化中迅速应用。但大部分在不同程度上仍属于模仿型和装饰型品种,缺乏自己个性化的关键性状,其用于工业应用的关键性状主要来源于现有品种。

这也意味着,市场上大量名称不同、来源不同的新品种,实际上来自少数甚至相同的现有品种。“用专业术语来说,品种的遗传相似度极高,”刘鲁祥说。“从种业创新发展的角度来看,不能鼓励这种现象长期存在。”

实质性衍生品种制度能否改变种子同质化现象?刘鲁祥介绍,在过去几年里,水稻领域的实验取得了显著成效。“无论是科研单位、科研人员还是种子企业,都非常欢迎这个制度。因为这个制度保护的不仅仅是创新研究人员的权益,更是包括研究人员、研究所、市场机构、农民在内的所有人的利益。”

在这次种子法修正案草案中,刘鲁祥将实质衍生制度纳入法律意义重大。“之前的试点是行政和制度上的尝试,这次提升到法律层面,意味着今后侵权责任的认定会更加严格,对育种创新的保护会更加完善”。

新制度将逐步实施。

实质性的衍生品种制度将如何建立?哪些领域将首先受到该系统的保护?记者注意到,草案作出了授权规定,实质性衍生品种的实施清单和判断指南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确定。自实质性衍生品种实施清单公布之日起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按照实质性衍生品种相关制度进行管理,不溯及既往。

刘路祥解释说,目前草案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正式修订后,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将发生变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刘鲁祥认为,这些具体的法律法规,未来可能会有两个方向的修改。一个是提高保护和验证的标准,另一个是停止通过模仿和修改培育的种子的验证。

“实质性衍生品种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其目的是鼓励原始创新”,刘鲁祥说。“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真正鼓励种业机构愿意进行原始创新,比如种业企业。目前我国数千家种业企业只是很少进行创新育种,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不完善有关。如果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多年后培育出一个新品种,结果一眨眼就被模仿效仿,别人稍加修改就能卖出去,企业还会有创新的动力吗?”

目前,我国农作物种业市值居世界第二,育种技术总体进入世界第一梯队。水稻、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自给率100%。刘路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要进一步推动种业发展,“建立更新更好的制度,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原始创新,正当其时。实质性衍生品种制度就是这样一个制度。我相信在未来,种业的创新环境会大大改善,会有更多更新更好的品种”。

新京报记者周怀宗

编辑张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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