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2022)

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公众立法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开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

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公众立法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开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12月26日前,公众可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财政法规征求意见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 . MOF . gov . cn/lisms);或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将意见函寄: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增值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27日

增值税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2022)插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简称应税交易)和进口货物(以下简称国内交易),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二条应税交易,除国务院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外,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一般计税方法是根据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根据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简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应税价值不含增值税。

第二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以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税交易

第八条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销售商品、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商品、不动产和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有偿服务。

出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九条本法第一条所称在中国境内的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二)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该服务和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

(三)出售不动产或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和自然资源位于中国境内;

(四)金融商品销售,卖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第十条“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原产地在中国境外,目的地在中国境内。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视为应税交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商品,公益事业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下列各项属于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雇员为雇主或者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取得工资、薪金;

(二)行政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征收补偿;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外,税率为9%: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和食用盐;

2.居民自来水、供暖、空调、热水、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煤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劳务、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税率为6%,但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劳务和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四条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第五章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销售额,是指与纳税人应税交易有关的对价,包括所有货币性或者非货币性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视同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

第十八条纳税人的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时,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计算公式:

销项税=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进项税是指纳税人为与应税交易有关的货物、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其差额可以结转下期进一步抵扣;或者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进项税额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用于简易计税的购进货物、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购买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买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

第二十三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的构成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值=关税计税价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成分应纳税额×税率

应税价值不包括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发生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不单独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的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以税率或者征收率为准。

第二十八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预扣税的计算公式:

预提税=销售额×税率。

第六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3)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提供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用品;

(七)自然人出售自用的货物;

(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托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9)残疾人提供的服务;

(十)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十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农业机械化、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饲养和疾病预防;

(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四)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发生对纳税人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特别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免税。

第三十二条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减免税项目的,可以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选择放弃减免税项目。

已放弃的减免税项目,36个月内不得再次减免税。

第七章纳税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三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应税交易发生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证明的当天;如果先开发票,就是开发票的当天。

(2)应税交易认定发生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应税交易认定完成的日期。

(三)进口货物的纳税时间为进境之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在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三十四条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业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或者机构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提供建筑劳务、出售或者出租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报关地向海关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五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和半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确定。半年纳税期不适用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固定纳税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纳税计算期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计算期和纳税申报期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八章藏品管理

第三十六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税务机关征收。

海关应当与税务机关共享增值税征收信息和货物出口申报信息。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物品征收增值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纳税资料。

纳税人出口零税率的货物、服务和无形资产,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送扣缴报告表和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以上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共同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

第四十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纳税申报、减免税等情况进行税务检查。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税务机关、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工作的共享协作机制,加强增值税的征管。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法施行前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延续至五年。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20XX年10月X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的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作者:美站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zw.com/n/108380.html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