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调任(晋升职级需要查档案吗)

1月8日,国家公务员局官网公布了修订后的《公务员调任规定》。全文如下:(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制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10月15日修订

1月8日,国家公务员局官网公布了修订后的《公务员调任规定》。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制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10月15日修订,2019年11月26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转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转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研究员以上职级及其他相当职级。

转入公务员行列的应主要补充紧缺的优秀专业人才。

领导成员的调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务员调任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坚持组织安排和个人意愿相结合,严格控制,择优任用,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

(三)事业适合人、岗位适合人、人员适合人;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5)依法办事。

第四条调剂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岗位数量内进行,相应岗位空空缺。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转任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转让资格

第六条转任人选除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定的政治立场,过硬的政治素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备本职工作所需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成绩突出。

(三)具有与拟调任岗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格。

(四)达到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拟任职务等级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人员转任职务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经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调入中央或省级机关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入市(地)级及以下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六)调任局级领导职务或一、二级巡视员或其他相当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级领导职务、乡级机关县级和乡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等相当职级,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五)、(六)项所列条件因工作特殊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有特殊要求调离岗位的;专业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急需引进。调整期间,市(地)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省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干部人才实际情况,对第一款第(四)、(五)、(六)项中的条件作出统一规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务员调离机关后拟调入机关的,应当在调离机关到拟调入岗位时具备规定的职务晋升资格年限。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转岗: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中国共产党开除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构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受处分期间或者影响期间未满的;

(七)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转让程序

第九条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确定调动岗位和调动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出让单位的意见;

(四)组织检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转让公示;

(七)申请批准或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命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根据转岗岗位要求,通过组织推荐产生转岗人选。必要时,可以对转来的考生进行测试。

第十一条严格考察拟调任人选,根据调任资格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政治标准,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执行和执政能力,全面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和政治自律,严把政治关、人品关、能力关、作风关、作风关。材料要实事求是,评价要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被调剂考生的情况。

考察时,应采取个别面谈、实地考察、与调入考生面谈等方式。根据需要,还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和延伸检查。听取被调离考生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询社会信用记录,核查反映具体线索、可以核查的信访事项。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入人选实际表现和廉洁情况的材料。材料由调入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必要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

第十二条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调入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调入和调出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公示期满,不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其转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准或备案;如有严重问题未核实,将进行核实,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移送。

第十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动人员后,由调动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或备案。

省级以下地方机关调任公务员,应当报经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申报备案材料应包括请求、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公务员转任审批表(备案)》、考察材料、转任单位意见和廉政意见;按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进行审计,并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结论。

人事调动经批准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调入人员的级别和相关待遇,根据其调入的岗位等级,结合其原岗位、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并与同等条件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相比较确定。

第十六条除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人员外,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正式聘任;考试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七条转让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转让审批或备案机关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决策,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调动人员安置和解决待遇,或突击调动人员;

(三)调出单位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调查参与人应当如实反映调查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入人员应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调动工作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上报的转让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决定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调整或处理;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职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公务员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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