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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中,按要求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但该协议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串通,协议无效。近日,无锡锡山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2010年,王因旧房拆迁,在某小区获得

在房屋买卖中,按要求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但该协议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串通,协议无效。近日,无锡锡山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0年,王因旧房拆迁,在某小区获得3套拆迁安置房。拿房后仅几个月,王某就与孟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该小区602室的一套房屋以总房款23万元卖给孟某。协议签订后,孟一次性支付房款23万元,王将该房屋交付孟居住使用。2016年3月,孟某与薛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孟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薛某,房款33.2万元。合同签订后,薛支付房款,孟交付房屋。

为便于房屋过户,2016年6月,薛某经孟某介绍,与王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王某将本案房屋出售给薛某,房款33.2万元。当时由于政策原因,签订协议时,王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无法办理过户和领证手续。此外,房屋过户协议的末尾还注明2016年6月5日房款全部付清。

2016年下半年,当时房子已经符合过户条件。于是薛多次要求王某调走,王某不配合。薛无奈将王诉至法院,要求其配合过户。没想到,这一上诉最终被法院驳回。在西山法院,记者看到了三人在两次房屋买卖时签订的协议,以及薛某与王某最后签订的协议。根据介绍,前两个协议是符合规定的,问题出在第三个地方。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据法官介绍,本案中,王某将涉案房屋卖给了孟某,后孟某又将该房屋卖给了薛某。房子其实经过了两次交易,依法应该缴纳两次税。但薛某因房屋过户需要,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直接将房屋过户给薛某。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无效,故薛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配合转让并赔偿损失。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介绍,这是典型的房屋连环买卖,即在买方尚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将房屋卖给第二个买方。本案的核心是薛与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最终结果是认定为恶意串通。法官解释,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存在恶意串通;二是损害国家利益。本案中,薛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仅为过户,故应认定为恶意串通。另外,涉案房屋已转让两次,契税应分两次缴纳,即孟某、薛某应在转让时分别缴纳契税。现在薛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王某直接将所有权过户给他,实际上会导致国家契税收入受损,即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薛的上诉。

来源: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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