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哪些法(中国法律大全)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具有高度的抽象性。2.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理念,但私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具有高度的抽象性。

2.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理念,但私人主体如何实现私法自治?——通过法律行为(如遗嘱是立遗嘱人意志的充分表达,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合同确立)

3.法律行为贯穿于整个民法(在民法典和商法的各个部分处处可见),属于作为民法通则的“提取公因式”的典型范畴——没有法律行为,就没有通则。

4.通过归纳“发现”法律行为。

法律有哪些法(中国法律大全)插图

内在意思→外在表示(区分是否有相对人)→效果意思是法律秩序认可产生这种效果(除非有其他瑕疵)。

5.法律行为在“法律事件”中的地位

法律有哪些法(中国法律大全)插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事件(比如所谓的地震)是法律事实下的概念。只有地震导致房屋受损,房屋所有权消灭,才能称地震为法律事件(相对于在无人区发生的没有法律意义,自然意义上的地震);相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的是一种行为。

行为下合法与非法行为的区分不是民法的思维,这种分类会给思维带来混乱。判断是不是法律行为,要看是有效还是无效(也就是涉及有效状态的判断)!表达的核心是对法律效果的追求,所以涉及到法律是否认可一个私人主体在观念世界中创造的法律效果。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定义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这篇文章的两个缺陷:省略了最关键的“意志表示”;不必要地增加了“法律行为”的要求。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行为人表达自己内心的意思,旨在产生民法上权利义务的某种效果。

(2)这种效果不是“当然”发生的,它发生在概念世界,即看不见摸不着的“法律关系”中。这种效果的发生,其实是对法律秩序认同的结果。因此,只有法律行为才会涉及“有效”和“无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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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延申说明

(1)民事法律行为不是“民法意义上的行为”,而是民事主体自主决定私权的行为。“民事”是多余的,“法律行为”应该是排他性的法律行为。

(2)民法通则创设的一个术语“民事行为”从民法通则中消失了。法律行为不能被先验地定义为“法律行为”;因此,“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不存在逻辑问题。

四、 周边概念(不属于法律行为)

(1)友谊行为(善意行为):它只具有社会意义。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当事人在“表达”上不具有私法效力的意思。比如典型的善意乘车(不同于一般的客运合同),善意惠顾通常涉及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害,但不能归咎于法律行为,可以按照违约规则处理。如果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善意上车时不小心驾驶造成乘客损害),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处理。

(2)戏谑行为VS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案件事实,结合社会普通人的观念确定其真实意思。开玩笑不属于意思表示,不存在有效与无效的问题。

(3)事实行为:法律直接规定具体行为的民事法律效力(如小说创作时享有著作权)。

(4)***准法律行为:有表示行为,但法律效力不是当事人设定的,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准法律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的规则可以适用于准法律行为,并可以获得相对确定的判断结果。(例如,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利用被继承人的老年痴呆症诱骗其原谅并主张继承时,可以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其原谅不能产生继承人恢复继承权的效力。)

①意思通知:如提醒;《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声明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予以撤销。撤销应当通过通知的方式进行。(该“催促”并未表现出对某种法律效力的追求,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了最终的法律效力——消灭法定代表人超过30日的追认权)

②事实通知(概念通知):如债权转让通知。

③情感宽恕:如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权的恢复)

五、法律行为的分类

1.根据行为所表达的意思数量:单边、双边、多方和决议行为。

规范:《民法通则》第134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一致成立,也可以单方成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单方行为

例如为广告提供奖励和行使形成的权利。

双边行为

即通常意义上的“契约”(contract);判断合同效力的规范依据应当在《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中找到,因为合同是典型的法律行为。

多方行为

如股东协议和合伙合同。

决策行为

没有必要统一所有的代表,而是遵循多数人的决定。

2.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行为以财产行为为基础,身份行为通常由特别法规定。

3.根据取得权利是否需要付出代价:有偿行为、无偿行为→意义: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债务人注意义务的不同。(举例见《合同法》第374条、406条)→有名合同的规则可以类比适用于类似情况的无名合同,比如有偿/无偿使用(云存储)。

4.根据法律行为,是否需要有具体的形式:肯定还是否定?

重要行为

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如遗嘱、保证合同等;类型行为没有特定的形式,不成立(或不有效);但有补正的可能(比如对于债权合同,可以事后履行补正的形式(见《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不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该法律行为以“无形式”原则为基础,但“无形式”除外(不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是“无形式”合同)。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一)从一件事到两件事,卖别人的东西。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个买卖合同的,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论是卖别人的东西,还是卖两个东西,前者都可能让这个买卖的买方无法取得所有权,后者只能交付给一个买方,让另一个买方失去空。在第二次商品销售中,如果甲方向乙方销售一台万文,并签订销售合同,丙方将以更高的价格购买,并在签订销售合同后完成交割。上述案例中,甲与乙、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均符合合同效力要求,应认定为有效,故甲方有义务向乙、丙交付标的物,但甲方最终将标的物出售给丙方并完成交付(丙方取得所有权),使得作为买受人的乙方无法取得万文的所有权。乙方须向甲方要求违约赔偿(指定财产无法继续履行)。

因此,必须认识到,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最终买受人因合同有效并履行而取得的标的物所有权是两个问题。如果甲方向乙方销售某件物品(第二天送达),但当晚不小心摔坏了,显然合同效力不是因为物品损坏或丢失而无效,而是实际无法履行。买受人不得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有哪些法(中国法律大全)插图(3)

(2)“买卖合同有效”是什么意思?——买卖合同具有负担行为的属性。

合同的效力意味着债权债务的发生——出卖人有义务交付标的物并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支付价款。“有义务支付”是负担行为的表现。同时,买受人取得房产所有权时,遵循的是物权变动的规则——不动产必须登记;动产必须登记。可见,物权与债权的问题是两个时间点——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时,合同全面生效(买卖合同引起债权债务,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支付义务);所有权转移属于物权变动。

合同的有效性仅仅意味着卖方有支付的义务。至于出卖人在合同有效时能否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即使出卖了他人的东西,能否通过交付他人的东西来完成合同,买受人能否取得所有权,则是另一个问题。因此,合同的效力在逻辑上有两种命运:合同正常履行时,双方各得其所;如果合同有效,但合同履行出现问题,买方未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卖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负担和处罚以是否直接引起产权变动作为区分标准。

(1)负担行为:一般指所谓的“负债行为”

(2)处分行为:如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行为。

(4)“刑”的概念在中国法律中逐渐清晰。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权利的协议。为了保证将来物权的实现,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仅限于“处分”的效力,故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和出售给第三人的合同仍然有效),不发生物权效力。

笔记前复习:

2民法法理审查基础札记——刘家安教授《民法典释义:法人的设立》。民法典要点!2021刘家安教授主观题汇总,22刘家安教授民法基础笔记汇总(八):监护制度及其意义;民事案件理论与实务(九)——刘家安教授解读民法典。准备买房的人一定要看!民法典的预告登记制度帮你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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