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负面消息(公司负面消息怎么处理)

用搜索引擎百度搜索一家科技公司,前几页多是对该公司的正面评价,直到五页后才陆续出现一些负面消息。在公关行业,这种把好评放在差评之前的方法被称为“负面压制”。但是

用搜索引擎百度搜索一家科技公司,前几页多是对该公司的正面评价,直到五页后才陆续出现一些负面消息。在公关行业,这种把好评放在差评之前的方法被称为“负面压制”。但是,这种类似于“饭圈”控制和评价的公关方式真的合法吗?

昨天(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召开“构建清朗网络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负面抑制”合同被判无效案件,首次划定了“负面信息抑制”与正常搜索引擎优化服务的界限。

本案原告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在百度、知乎等平台为客户提供内容优化服务。2020年11月,文化传播公司在其中一个客户的要求下,找到了本案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并与其签订了合同。其中约定“涉及某品牌指定关键词的搜索引擎优化,以预评价和后评价的方式,实现百度前五页无明显负面内容”和“负面抑制期为30天”。

一个月后,文化传播公司在验收时发现百度前五页仍有两条负面信息,故认为被告违约,要求退还已付费用48500元,并赔偿违约金。被告认为自己已经用各种手段消除了多条负面信息,剩余两条负面信息并无显著性,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明显负面内容”,不同意退钱。双方不欢而散,最终对簿公堂。

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有偿删帖”行为,涉案金额较大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因此,在法庭上,两家公司虽然争得面红耳赤,但都向法庭表示,合同中的“负面压制”不属于“有偿删帖”,不属于违法行为。

但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负面压制”条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损害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不合法,应认定无效。基于合同其他条款的实际履行情况、合同解除的原因、双方的过错,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30500元。

据悉,这很可能是国内法院第一次判决合同中的“消极压制”条款违法,可能会对以后的案件审理和行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就本案的一些争议点和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审判长、常宁法院副院长王飞,本案审判员、常宁法院审判员周。

问:本案中,双方都认为“负面打压”不违法。为什么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答:本案当事人没有直接提出争议合同的内容或者相关条款是否违反法律的问题。但合同的效力不能由双方约定,审查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法院的天然职权。即使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不否认合同的效力,法院仍然可以依据职权从合同本身的内容来判断合同的法律效力。

最初,这个案件是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但是,经过进一步审查,我们认为“消极压制”条款可能对网络环境、消费者权益、竞争对手利益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按普通程序审理。在仔细审查了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后,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

问:“负面压制”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答:“有偿删帖”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消极压制”没有专门的法律解释。根据我们搜索到的信息,其他法院之前也审理过少量“消极压制”的案件,但都只是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因此,我们希望本案的判决能够进一步明确“不当干扰搜索引擎搜索结果的负面内容抑制协议无效”的规则。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平等接受用户选择的合法权益,同时损害了信息选择机制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最终破坏了互联网空之间的公共秩序。

问:“消极压制”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答:首先,“消极压制”的目的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通过各种手段,企业的负面新闻不容易被大众知道。这样的目的已经不是正当的商业目的,而是误导他人或者公众,这就超出了正常商业宣传的红线。

其次,“消极压制”条款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享有对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一般消费者只关注一个网页的前几页甚至第一页的信息。“负面压制”通过人为干扰搜索引擎的正常排名,使消费者无法获得全面的产品和服务信息,甚至误导消费者。品牌以不正常的手段扭曲正常的市场信号,以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这对诚信经营的竞争对手是不公平的,在性质上也属于不正当竞争。

最后,“负面压制”行为损害了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权利。“负面压制”使消费者无法从搜索引擎获得全方位的信息,甚至得到错误的信息,这显然会损害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信誉和商业信誉。

问:本案案由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什么判决中可以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原则?

答:本案审理中,除了合同法,法院还引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更大的维度来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很多消费者会通过搜索引擎获取企业和商品信息的当下,故意将负面信息隐藏在网络的角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另外,“负面打压”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企业营销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确实没有明确规定。然而,最新的政府法规已将“负面压制”列为不正当竞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今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使用引人误解的展示,导致好评、差评等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原被告与双方的合同约定“差评贴”。

问:如果“负面压制”条款无效,企业该如何应对恶意差评或虚假新闻?会不会影响企业维护自己的品牌权益?

答:互联网空上对一个企业的评价是多样的,有时比较正面,有时比较负面。那些引起社会关注的重要好评、批评和重要事件,可以让消费者全面、客观地了解相关产品的口碑,进而做出独立的判断和选择。我们认为这样的环境才是互联网空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原被告与双方约定的“负面打压”手段有三种:一是发布大量关于某一品牌的正面信息,百度收录这些正面信息后,会相应发布负面信息;二是向负面内容发布平台投诉,要求平台断开链接或降低负面内容权重;第三,通过技术操作,将负面信息与其他被降级的内容链接进行链接,使两者绑定,对负面内容进行降级和后置。

我们认为,除了第二种方法仍然合法外,第一种和第三种方法都是用“之前好评”和“之后差评”来干扰消费者的正常判断。另一方面,如果企业遇到虚假信息或恶意差评,可以采取第二种方式等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编:王海燕文字编辑:王显乐标题图片来源:Tootsie创意图片编辑:邵静

来源:作者:王显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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