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的意思(谣言有哪些)

□虽然谣言可以从汉语的词源意义和社会学意义上进行分析和理解,但在法律语义上,谣言和虚假信息可以视为同义词。□立法、司法文件用语应当规范,谣言、谣言、虚假信息、虚

□虽然谣言可以从汉语的词源意义和社会学意义上进行分析和理解,但在法律语义上,谣言和虚假信息可以视为同义词。

□立法、司法文件用语应当规范,谣言、谣言、虚假信息、虚假事实、捏造事实等应当尽可能统一表述为虚假信息。司法实践中,编造(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可简称为“散布谣言”。

目前我国刑法中涉及谣言的罪名较多,其中直接使用“谣言”概念的罪名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使用“虚假信息”概念的罪名包括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中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罪、网络谣言寻衅滋事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采用“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提法。此外,还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诽谤罪。至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虽然也具有“捏造事实”的特征,但其行为特征不是向社会散布,而是向特定国家机关举报,不属于造谣型犯罪。如果行为人向社会散布捏造的犯罪事实构成犯罪,将以诽谤罪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散布谣言”的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教唆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扰乱公共秩序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但是,上述规范中的谣言、虚假信息、虚假事实、捏造事实是否都等于谣言,谣言能否定义为虚假信息,如何认定,都存在争议。《现代汉语词典》将谣言解释为没有事实依据的新闻;慈海把谣言解释为没有根据的谣言或捏造的消息。学术界对谣言的认识基本上是基于这两种解释,形成了很多共识,强调谣言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而不仅仅是主观的评论;虚假信息应该与现实生活有关,而不是神话、迷信和文学作品。但对于谣言是否属于虚假信息,学者们众说纷纭。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谣言一定是虚假信息,只是谣言的范围比虚假信息小。有学者认为,没有根据的消息往往与现实不符,所以谣言一定是虚假信息;但与现实不符的新闻不一定没有根据,所以虚假信息不一定是谣言,谣言的范围比虚假信息小。分析这一观点,可以发现有两个本质观点:一是主观故意造谣是根本条件;二是认为基于某些真实信息传播的信息不是谣言,所以谣言的范围比虚假信息小。当然,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不存在主观故意传播的谣言。当然也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谣言,但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谣言。但值得商榷的是,有些谣言是有根据的,也就是有些不实的谣言不是谣言。

第二种观点认为,谣言不一定是虚假信息,谣言有真有假。有学者认为“没有根据的新闻不一定是与事实不符的新闻”。也有学者认为“虚假不是谣言的定义标准,谣言可以是真的也可以是假的,其根本特征是不同于准确的不可知”。有学者认为,谣言本身可能是真的,但不一定是假的。有学者认为“信息的虚假性不是谣言的根本特征”,谣言的本质应该是“未经证实,似是而非”。这种观点人为扩大了对谣言的解释,将谣言定义为中性词,等同于谣言。其本质是人为地从谣言中提取出刻意编造、恶意传播的未经证实的消息,是在偷换谣言的常规概念。

第三种观点认为,谣言和虚假信息是同义词。有学者认为,“毫无根据和捏造的信息都指向虚假”,“谣言不一定是没有根据的虚假说法”。也有学者认同中文中的谣言指的是虚假信息;对于未经证实的信息,人们习惯称之为“谣言”、“谣言”。

大多数学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谣言可以从汉语的词源学和社会学意义上进行分析和理解,但在法律语义上,谣言和虚假信息可以视为同义词。一些学者认为,基于限制性解释,谣言和虚假信息可以被视为刑法语义下的同义词。有支持者认为,司法解释中的虚假信息应界定为“没有根据”和“与事实不符”。有学者认为,在刑法的语义下,网络谣言是指网络上的虚假信息,但谣言的概念本身在词源上是模糊的。建议立法中不要用不同的词语表达相同的意思,用网络上的虚假信息代替网络谣言的概念。可以看出,虽然学者们对谣言在汉语语义上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但在法律语义上大多将谣言和虚假信息视为同义词。

本文也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现代汉语语义中的谣言有否定意义和贬义。总的来说,都不是可以等同于“谣言”的中性词。“谣言”总是与“惹事”和“搬弄是非”联系在一起。将谣言定义为虚假信息,符合现代汉语的语言习惯,容易让人理解。

其次,从法律上来说,谣言、没有根据的事实和虚假信息是一回事。因为这不是哲学问题,而是现实的法律事实。这里的法律事实是由现实中是否存在可证实的根据来决定的,而不是从长远来看或者从哲学真理的角度来看是否是事实,这与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是一致的。编造、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将其认定为虚假信息符合立法目的。以哲学真理标准作为法律事实的标准,在法律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再次,从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描述来看,谣言和虚假信息是同一个概念,意思相同。如前所述,使用“谣言”概念的罪名包括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使用“虚假信息”概念的罪名包括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中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罪、网络谣言寻衅滋事罪。“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一词用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此外,诽谤罪还规定其行为具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特征。在传统的军事犯罪中,立法用“散布谣言”一词来描述罪行。笔者认为,原因在于立法时我国社会没有虚假信息。同时,立法者为了罪名的简便,直接用生活中的俗语进行指控,“散布谣言”一词的含义仍然是“捏造、故意散布虚假信息”。

第四,含有一些虚假事实的谣言也应该属于谣言。《网络诽谤罪解释》第一条对谣言的定义是:捏造事实或者“将他人在信息网络上的原有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后者其实指的是一些虚假的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以事件所包含信息的真实性比例或是否被确认为虚假信息的判断标准并不科学。对于一个重要的事件,哪怕包含1%的虚假成分,也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因为这1%的虚假成分可能是传播中的关键事实,或者是人们最关注的事实,所以只要是虚假信息,无论虚假成分在整个事件中所占的比例如何,其本身的虚假都是100%。同时,根据虚假成分的比例来判断是否为谣言,也不太实际。

综上所述,应当规范立法和司法文件的用语,尽可能统一地将谣言、流言、虚假信息、虚假事实、捏造事实表述为“虚假信息”。司法实践中,编造(制造)虚假信息、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可简称为“散布谣言”。

(作者均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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