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成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公司为自然人(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十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经营范围,但必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由股东认缴。
(注:出资方式应表述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进行评估,并依法转让其财产权。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缴纳出资额:
㈡第二项贡献:
……
(注:出资比例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应注明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股东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中分配股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享公司剩余财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确保公司资本的独立性、真实性和充足性;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权力: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聘任或者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决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三)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据职权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签名或者盖章,留存于公司。
第十七条股东与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并保存在公司。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应当继承其股东资格。(注:公司无自然人股东的,无需保留此条)
第十九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
第二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执行董事的任期为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应修改为& # 34;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 34;)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1名(或2名)监事。非职工代表由股东委派或更换。委派代表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经委派或选举,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六章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得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依法分配股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及其职工组成,依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使职权,承担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盖章):
年日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作者:美站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zw.com/n/862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