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退税政策(2022增值税计算公式)

近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实施工作的公告》,明确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企业的退税力度。针对纳税人关注的20个

近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实施工作的公告》,明确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企业的退税力度。

针对纳税人关注的20个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给予权威解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1.问:

退税是什么?这个政策会有什么影响?

答:退税即退还增值税期末未抵扣的税额给纳税人。实行增值税链条抵扣机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中,销项税是指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是指购买原材料等发生的增值税。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形成留存税额。税收抵免主要是由于纳税人的进项税和销项税不一致造成的,如集中采购的原材料和存货,没有全部销售出去;投资期间无收益等。另外,多种税率并存时,销售适用税率低于进项适用税率,也会形成免税额。

自2019年以来,中国逐步建立了增值税增量退税制度。今年将继续完善增值税退税制度,优化征管和退税流程,实行留抵税额大规模退税,提前返还纳税人未来可以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优先支持小微企业,6月底前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津贴,全额退还增量津贴。支持重点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退税问题。通过提前返还未缴纳的税款,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资金回笼压力,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也有利于促进消费投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

2.问:

2022年退税留抵新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实施工作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4号公告,以下简称14号公告)。 加大对小微企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的津贴和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增量津贴按月全额返还政策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和制造业。

3.问:

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有哪些?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根据《中小企业标准规定》(工信部发〔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和总资产指标确定。

对于上述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总资产指标的行业和未上市的行业,微型企业的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企业的标准是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4.问:

14号公告中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的企业有哪些?

答:根据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和其他行业纳税人是指国民经济分类中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其对应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50%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从事上述业务,应通过相加相关业务的增值税销售总额计算销售比例,以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和其他行业的纳税人。

例如: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运输劳务销售额300万元,建筑劳务销售额400万元。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制造业及其他行业销售额占比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是当期制造业和其他行业的纳税人。

5.问:

小微企业、制造业等纳税人什么条件?按照14号公告办理退税时需要满足?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没有骗取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受到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处罚;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本人未享受征退、征退(退)政策。

6.问:

如何确定纳税人根据14号公告申请退税的股票留抵税额?

答:14号公告规定的股票津贴金额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一)纳税人在取得股票留抵一次性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者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若当期期末免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当期期末免税额,则股票免税额为当期期末免税额。

(2)纳税人取得存货跌价准备一次性退税后,存货跌价准备为零。

例如: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最终免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股票免税额一次性退税时,如果当期最终免税额为120万元,纳税人的股票免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免税额为80万元,纳税人的股票免税额为80万元。纳税人4月份拿到股票津贴退税后,就没有股票津贴了。

7.问:

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申请退税的增量免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免税额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纳税人在获得一次性存量退税前,增量免税额为当期期末较2019年3月31日新增的免税额。

(2)纳税人取得股票留抵一次性退税后,留抵税额增量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免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免税额为120万元。8月份申请增量退税时,如果之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退税,纳税人的增量免税额为20万元(= 120-100);如果之前已取得一次性股票津贴退税,纳税人的增量津贴税额为120万元。

8.问:

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申请增量退税的具体时间?

答:根据14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免税额。

9.问:

根据14号公告,纳税人申请股票留存和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14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企业申请留股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1)自2022年4月起,微型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免税额;

(2)小企业可从2022年5月申报纳税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津贴;

(3)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自2022年7月申报纳税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津贴;

(四)自2022年10月起,制造业等行业的大型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时间是申请一次性股票留存和退税的起始时间。如果当期没有申请,也可以按照规定在以后的纳税申报期申请。

10问:

今年的退税政策已经明确,纳税人可以申请存量退税和增量退税。与之前的增量退税相比,退税流程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停留抵离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税等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拿到退税款,2022年4月至6月退税申报时间由申报期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仍需办理退税。

11问:

纳税人申请14号公告规定的退税政策需要提交哪些退税申请材料?与之前的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和变化?

答: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退税政策,申请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没有变化。他们只需要提交一份退税(抵免)申请表。需要注意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可结合适用的具体政策和生产经营实际填报。

12问: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比例有变化吗?

答:根据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对计算进项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两类,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数字化电子发票和收费公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调整后的进项比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数字化电子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收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退税专用完税凭证在上一纳税期间已抵扣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也适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13问:

纳税人在计算投入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转出的进项税部分进行调整?

答:根据14号公告的规定,计算允许退税额所涉及的进项比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数字化电子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收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证明上一纳税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占同期全部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扣除。

例如: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购进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因纳税人非正常损失,从之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转出50万元进项税额。纳税人2022年4月按14号公告规定办理抵扣退税时,进项构成比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500+100+200)÷(500+100+200+200)×100% = 80%。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和分母不扣除转出的50万元。

14问:

纳税人申请一次性缴纳全部退税款,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哪些资料?退回的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进一步抵扣?

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全部已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税申请表。纳税人一次性偿还全部退税款后,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相应增加最终抵扣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个例子:2019年4月1日以后,一个纳税人将获得100万元的退税。因该纳税人欲选择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4月5日,100万元退税款已退至仓库。纳税人可在2022年3月(该税种所属纳税期间)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附件二第22栏“上期退税”中填写“-100万元”,将已缴100万元退税增加到最终抵扣税额,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

15问:

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的退税,即税款先收后退(退还)?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已全部退还增值税税款后,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申请留抵退税。

16问:

如果纳税人已按规定退还所有已退税款,何时可以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退还全部已退税款后,可在已退还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的政策。

17问:

14号通知规定,一次性申请退、代扣、退税或退库只能申请一次?

答: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全部退还留抵退税款后,可按规定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的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返(退)税全部一次性补缴完毕后,可按照规定申请退税。

上述一次性全额退税,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补缴相关退税款的次数。

18问:

纳税人申请存量退税和增量退税在税收征管规定上有什么区别?

答: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退税、留抵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19问:

目前纳税信用等级不是A级也不是B级,还有机会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吗?

答: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4月发布2021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当前纳税信用等级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1年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A级或B级的,可根据新的纳税信用等级确定是否符合申请退税或留抵的条件。

20问:

如果2021年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不再是A级或B级,是否需要退还之前已经申请的退税?

答: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税(抵扣)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等级将决定其是否符合申请增值税退税的条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且已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等级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不再为A级或B级的,不需要退回已取得的退税款。

记者王月红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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