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是什么意思(洗钱的常见方式是什么)

拟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增加行政处罚范围。《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本报记者周芬棉2007年1月1日生效的《反洗钱法》进行了首次全面修订。中国人民银行近

拟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增加行政处罚范围。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周芬棉

2007年1月1日生效的《反洗钱法》进行了首次全面修订。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起草了《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反洗钱法的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征求意见稿的风格没有变化。仍为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但从条文数量来看,现行法律只有37条,而征求意见稿有63条,不仅内容丰富,而且操作性更强,符合反洗钱形势。

反洗钱概念的外延有所扩大。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所谓反洗钱,是指为防范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本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该法适用于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的活动。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副会长刘少军表示,征求意见稿对反洗钱的定义与现行法律有较大不同。首先,新概念删除了现行法律中的上游犯罪清单,将所有可能的相关犯罪都包括在内,扩大了外延。其次,现行法律中的反洗钱强调的是预防洗钱。除了预防之外,此次修订还进一步强调了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不仅强调了洗钱活动,还强调了相关洗钱违法活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认为,现行法律列举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大类。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刑法第十一次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洗钱罪,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等。,共同构成我国洗钱犯罪体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所有犯罪。因为“行刑衔接”等原因,《征求意见稿》不再具体列举上游犯罪的类型。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明确解释了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为了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融资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制定本法。

刘少军认为,就立法目的而言,现行法律只强调“防止洗钱、维护金融秩序和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征求意见稿不仅强调预防和制止洗钱相关犯罪,还强调预防和制止恐怖融资,维护国家安全。征求意见稿扩大了现行法律的适用范围。

扩大承担反洗钱义务的人员范围。

现行法律中关于反洗钱义务的章节叫做“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征求意见稿则称之为“反洗钱义务”。由此可见,反洗钱义务的主体不仅是金融机构,还有其他主体。

据刘少军分析,名称中删除“金融机构”实际上扩大了反洗钱义务人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各义务人的责任。

现行法律中,反洗钱的基本义务人是金融机构,而征求意见稿则将义务人扩大到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及一切可能与洗钱有关的普通单位和个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某些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一样,也承担相应的反洗钱责任。同时,根据形势的变化,对金融机构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新的界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是普通单位和个人,在进行超过规定金额的现金交易时,也有义务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不得通过拆分交易逃避巨额现金收支报告义务。

这背后的原因是,正如央行有关负责人所言,随着反洗钱形势的变化,反洗钱监管从基于规则向基于风险转变,反洗钱义务的内容从反洗钱扩展到反恐怖融资和防扩散融资。但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存在空白点和不足,如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狭窄,缺乏对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要求等等。

基于此,征求意见稿第三章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从事特定业务,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明确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普通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客户尽职调查和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等反洗钱要求。

在总则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在强调风险为本方面,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不仅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共识。风险为本最重要的意义是什么?在王新看来,要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让反洗钱资源是“用在刀刃上的好钢”。他说,基于风险的原则允许各国在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要求的框架内采取更灵活的措施,以便有效地分配资源,实施与风险相适应的预防措施,并实现效力最大化。

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中。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行业、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进行洗钱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采取适当的风险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稿强调,必须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行业洗钱风险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明确义务机构基于风险的反洗钱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基于洗钱风险的风险管理措施,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增加行政处罚的限额和幅度。

《征求意见稿》对反洗钱的行政处罚规定与现行法律有较大不同。从法律角度看,法律责任一章,征求意见稿有十条,而现行法律只有三条。从内容上看,《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上,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提高了违法责任与处罚的匹配度。

现行法律规定,金融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首先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但征求意见稿不同,强调按次处罚,罚款金额也大大提高。金融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如果涉及特定金额,将处以相应的罚款。《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违法的,可以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可以处掩饰、隐瞒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最高罚款金额计算。

不仅金融机构受到惩罚,公司高管也被追究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在国际合作中采取未报告、未报批行为的,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处以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处罚情节和责任人方面也增加了新的内容。征求意见稿将“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未按照规定落实反洗钱专项防范措施”等违法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完善反洗钱处罚种类,加大警告处罚力度;加重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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