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什么意思干部(领导干部留置是什么意思)

2018年4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贵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长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的"留置第一案",王也不光彩

2018年4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贵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长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的"留置第一案",王也不光彩地成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的第一人。前一段时间,在国家博物馆举办的“伟大的变革——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型展览”上,展出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对王案的4份有关留置文件。

留置是什么意思干部(领导干部留置是什么意思)

与“两规”相比,留置有一个显著的变化,即法定,即我国法律赋予的强制性,可以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交代涉嫌的违法犯罪事实。

今天我就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监察机关15项侦查措施中的“留置”。

名词解释

留置是指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行为或者职务犯罪时采取的一种案件调查措施。,且仍有一些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法律审批后,将被调查人带到并留在特定场所,以便其就案件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

监察法依据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行为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批准,可以依法留置特定场所:

(一)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

(二)可能逃跑或者自杀的;

(三)可能串通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

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对参与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立、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应当将留置措施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拘留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时间的延长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终止。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请求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所在单位和家属,但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证言或者串供,妨碍调查的除外。阻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拘留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并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拘留人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持续时间,讯问笔录应当由被讯问人阅读并签名。

被拘留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拘留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一日。

典型案例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

A省纪委监委在查办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时,涉案人员H某向B市副市长Z某举报了索贿受贿线索。h曾在B市开发房地产,Z作为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向他要了一套北京的住宅,给在北京上大学的儿子要了一辆进口宝马轿车。z还多次收受H的其他财物,共计约500万元。此外,H还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了Z收受他人贿赂的线索。经过严格审批,A省纪委监委开始了对z的初步核查,随着工作的深入,发现的问题越来越多。Z及其家人闻讯后,还隐瞒转移了部分赃款赃物,部分返还行贿人,并让对方“咬死”而不行贿,导致核查组在对外谈话取证中难以取得有效突破。于是,A省纪委监委当机立断,决定对Z某夫妇立案调查,并迅速对两人采取留置措施。在羁押期间,调查组安排Z学习党章,重温入党誓词,精心设计谈话方案,做他的思想工作;z被确诊为冠心病,调查组安排专家对其病情进行会诊治疗,并远赴千里之外为其购买特效药;Z的一个儿子在考研,调查组特意安排Z找他儿子谈话,鼓励他认真备考。Z从儿子口中得知组织关心他,专门安排人员到学校进行心理辅导,并要求辅导员对Z的留置保密,避免同学议论。面对组织的关注,Z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痛哭流涕,真诚悔过,很快交代了受贿上千万元的问题,并写下了深刻的忏悔书。

[解读]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行为或者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批准,可以依法羁押在特定场所: (一)案件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或者自杀的;(三)可能串通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在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十二项侦查措施中,留置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以留置代替'两规'措施”,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依规依纪依法治党的政治决心和意志, 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解决了长期困扰反腐败的法治难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连等调查措施由立法确定,始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7年11月4日第三十次会议分别通过的《关于在京、陕、浙三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在全国各地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正是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对留置措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不是简单的办案机关,讲政治是根本要求。留置的目的不是单纯的办案,而是通过对犯了错误的个人进行限时和空的改造,实现自我净化和自我纠错,增强党员干部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留置的目的是改造和拯救人,而不是惩罚人。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侦查权也不是侦查权。留置不同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要注意加强对在押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他们敞开心扉真诚忏悔。从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看,留置既可以用于调查严重的职务违法行为,也可以用于调查职务犯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综合运用相关侦查措施,避免只依赖留置措施、只注重口供的片面思维,确保侦查效果最佳。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表明,留置措施在反腐败和惩治职务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两规”相比,留置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留置权对象范围广。留置的对象可以是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所有公职人员及相关人员,有助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二是留置措施的法律性质,即我国法律赋予的强制性,可以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交代涉嫌的违法犯罪事实。而“两规”只要求对违反党纪政纪和行政法规的调查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属实的,可以依据党纪、政纪和行政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监督法》颁布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只能移送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第三是使用证据的直接性。羁押讯问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司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审判的证据,而原本通过“两规”取得的口供、笔录,需要司法机关重新固定、转化后,才能作为诉讼证据在起诉、审判中使用。

一般来说,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涉案要件。适用留置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渎职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一般不采取轻微留置措施。二是证据要素。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具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 (一)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二)可能逃跑或者自杀的;(三)可能串通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留置权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拘留被申请人。比如本案中,被调查人涉嫌受贿,省纪委监委掌握了大量线索,发现被调查人有隐匿、转移赃款赃物的行为,到处找人相互勾结,具备留置三要件,所以省纪委监委按程序对其采取了留置措施。

实践中,采取留置措施应注意三点:一是留置措施必须依法严格控制,谨慎使用。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宽罚窄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审批程序。二是采取留置措施前必须做好初步核实工作。留置是一种有严格时限的法律措施,通过初步核查,迫使监察机关尽可能扎实地做好基础工作。三要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羁押期间,要保证被羁押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有针对性地提供医疗服务,特别是要加强安保,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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