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发送聊天记录()

来源:人民法院报今年3月12日张是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收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而公司给出的辞退理由之一是因为他私下和同事微信聊天。该公司53岁的女领导

来源:人民法院报

今年3月12日

张是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

收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而公司给出的辞退理由之一

是因为他私下和同事微信聊天。

该公司53岁的女领导李被称为“老太太”

拒绝接受张的决定。

向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拒绝接受仲裁裁决。

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后

法院最终认定

与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违反法律

并判决公司支付张。

解除违法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余元。

悄悄埋下隐患

微信私聊称老板为“老太太”

2020年2月,张曼入职某公司担任后勤部经理,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公司将《员工手册》发放给张某,并约定《员工手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张某必须遵守。

员工手册列出了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基本规则等。,并根据员工各种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纪行为的纪律处分由轻到重分为A、B、C三类。其中,最严重的C类过失包括“殴打他人或者殴打对方”、“猥亵、欺凌、威胁他人”等情形,并规定“凡违反C类过失的,立即予以辞退,不给予任何补偿”。

2021年2月,张说:“我觉得(腊月)很重要。公园还不知道老太太有什么蛾子。你做好了工作准备,但现在一切都不好说。”之后,含有这句话的聊天记录被小胡截图发到公司微信群。

张某微信私聊中所指的“老太太”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女,53岁),张某没有想到,这一不经意的言论为日后埋下了意想不到的隐患。

不明原因的解雇

与同事的冲突是导火索。

2021年3月11日,张与下属小胡因休假问题爆发了激烈的言语冲突。争吵中,小胡一怒之下将菜刀架在了张某的脖子上。张某冷静处理,安全脱身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对小胡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2022年3月12日,本以为会来公司吊唁的张等来了公司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通知称:“首先,因你与公司员工胡某发生严重言语和肢体冲突,你报警并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的‘殴打他人或相互殴打’。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你应该被立即解雇,并且没有任何补偿。”

通知还称:“其次,你在与下属沟通的过程中,对公司的上级领导使用了不恰当的言论和称呼。公司认为你不具备一个合格管理者应该具备的素质和特长,不能为下属起到表率作用,不能做到正直自律。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的B级过失。以上两点在公司内外都造成了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对公司的商誉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现公司通知你从2021年3月12日起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法院的争议

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

在公司工作一年多的张,被公司单方面解约。张对《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中的辞退理由表示不解。首先,为什么你被小胡拿刀顶着脖子,却变成了“殴打他人或对方”?其次,“老太太”这个词只是一个中性表达,是基于年龄和性别的客观称呼,并没有对公司领导无礼的主观意图。第三,“老太太”这个词本来是她和小胡单独微信聊天时说的,但是被小胡截图后发到公司群里了。为什么她要为此负责?也给它最严厉的惩罚——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21年4月2日,张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1年6月1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有“殴打他人或对方”的行为,张某在微信群中没有直接使用不适当的言语称呼上级,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该公司不服该裁定,将该案起诉至大兴法院。

法庭放下了小木槌

判令公司赔偿2.7万元。

诉讼过程中,由于公司确实很难证明张某与小胡的矛盾是“殴打他人或相互殴打”,双方争论的焦点最终集中在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上,原因是张某在微信私聊中称其上级领导为“老太太”。

公司认为,张使用“老太太”这一不当称谓称呼公司的上级领导是非常不妥的。张某作为部门经理和公司管理人员,应具备服务意识和相应的管理水平,但张某未能妥善处理与下属的关系,导致冲突报警;另一方面,他对公司领导态度粗暴,不尊重,不能以身作则。张某的不当言行给公司带来了不良影响,公司可以依法辞退张某,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金。

庭审中,法院对张与公司的纠纷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分歧过大,未达成调解协议。后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定,公司基于张某作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私自使用“老太太”一词而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做法明显不当,违反了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00元。

宣判后,张及公司均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庭推理方法

“老太太”这个词没有贬低和侮辱的意思。

法院认为,判断公司辞退法定代表人张为“老太太”是否合法,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

这个问题要从张的工作岗位和身份、张言论的内容、张言论的发表环境、原因和范围、张言论是否造成了不良影响及其严重程度来分析。

从工作岗位来看,张的工作岗位是物流部经理,属于中低层管理岗位,而非高级管理人员。他讲话的权威性、影响力、范围都比较小。

其次,从张的言论内容来看,“老太太”一词并没有贬低或侮辱的意思。结合该词所指向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性别、年龄,不足以认定张使用“老太太”一词称呼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不尊重或侮辱行为。

从张相应言论的上下文来看,当时是在单独与小胡沟通。双方交谈的气氛比较轻松,语言也比较随意。严惩张的相应行为,显然是反应过度。

张对应发言的范围仅限于他和小胡之间,沟通仅通过微信。这种交流的内容只是两个人之间的,属于比较私密的范围。当相关言论未公开发表时,其影响范围极其有限。至于小胡将相应聊天内容截图发送至公司微信群,张某不存在过错,相应责任不应由张某承担。

公司向张某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记载的张某相应行为属于“B级过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相应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不能证明张的相应言论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公司基于张某的相应言论,对张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显然没有事实依据。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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