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怎么踢人(不是群主怎么删除成员)

微信群聊、QQ群等互联网群体作为在线互动网络空,已经成为很多人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管理员作为互联网群的管理者,可以“踢人”,这是区别于普通群聊成员的一个

微信群聊、QQ群等互联网群体作为在线互动网络空,已经成为很多人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管理员作为互联网群的管理者,可以“踢人”,这是区别于普通群聊成员的一个重要标志,围绕“踢人”权争议颇多。

[案例回顾]

林是微信聊天群“某业主群”的管理员之一,群成员仅限于同小区物业业主。2019年钱受群友邀请加入群聊。2021年7月13日,群管理员安某向群内所有成员发出通知,要求群内业主以“楼号+房号+姓名”的格式更改用户名。非群主和广告主自动退群,并表示一周后不改者将被移出群。7月23日,钱某在群里发布聊天言论,称群主的具体地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群主是否愿意公开是群主的个人权利。林在发言中说了一句“不想遵守群规请退群”后,将钱移出了群聊。

钱认为,车主的具体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车主是否愿意公开属于个人权利。林在“某业主群”发布管理信息,并要求群成员修改群昵称、备注楼号、房间号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故将林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纠纷源于业主群。成立这个小组的目的不是为了取代物业管理或发布行政措施,而是为了在社区内建立一个基于业主身份相互识别的交流平台。因此,钱是否选择遵守涉案微信群的规则,是否应当被涉案微信群所接纳,本身就应当属于社会交往的范畴。这种行为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也不需要民事法律干预来调整。法院裁定驳回钱的诉讼。

【法官说法】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冯玉在接受《百姓说法》栏目采访时表示,互联网群体是基于互联网社交平台的功能而设立和运营的。群主或群管理员作为互联网群事实上的直接管理者,对群成员的行为负有管理义务,平台也赋予群主或群管理员“踢人”、禁言等管理手段。

“本案中,林某的行为并未直接侵犯钱某的隐私,其并未窥探或非法获取、使用钱某的隐私。因此,即使属于民法范畴,也不符合侵犯隐私责任的构成要件。”冯玉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群组并不是非法场所,管理权限的行使应该遵守互联网群组管理的相关规范。

据介绍,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群组的发起人、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建设文明有序的网络群组空。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网络群、论坛社区的创办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版块内信息发布。“因管理行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侵权的,相关人员也应对其作为或不作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冯玉说。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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