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吴良材眼镜()

来源:【汇点新闻客户端】路口新闻上海吴公司在南京高淳发展加盟店,被南京吴公司告上法庭。1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布了沪宁两起“吴”不正当竞争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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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新闻上海吴公司在南京高淳发展加盟店,被南京吴公司告上法庭。1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布了沪宁两起“吴”不正当竞争案的判决结果:高淳吴店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停止授权其在南京的特许经营店使用含有“吴良材眼镜”字样的企业名称和店名,停止授权其在南京的特许经营店在销售眼镜产品时使用“吴良材眼镜”字样(标志与原告不同的除外);三联集团、上海五粮材公司赔偿原告50万元,高淳五粮材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万元。

及其后人先后创办了吴眼镜公司及其在沪、宁的分公司。经过历史变迁,吴眼镜公司在宁沪两地独立经营,并在各自地域形成了自己的知名度。

2015年,三联集团、上海五粮材公司以“五粮材”等商标为权利基础,在上海起诉南京五粮材公司等人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南京五粮材公司停止对三联集团、上海五粮材公司等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授权加盟商在特许经营中使用“五粮材”。南京吴公司停止其分支机构在江苏省南京市以外注册,并使用带有“吴”字样的企业名称。

上海吴良材眼镜()插图此次,上海吴公司在南京高淳开设加盟店,南京吴公司将三联集团、上海吴公司、高淳吴店诉至法院。

原告南京五粮材公司认为,高淳五粮材店使用“五粮材眼镜”字样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主张其应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损失。

被告高淳吴店认为其商标“吴”使用得当。三联集团、上海吴公司认为,原告构成重复起诉,高淳吴店使用的“吴眼镜”字样是对“吴”商标的合法使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地区法院作出的上述生效判决,排除了南京五粮材公司以含有“五粮材”的标识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权利,限制了其分支机构在南京市注册使用含有“五粮材”的企业名称的权利;但南京五粮材公司是否享有其企业名称、其简称以及“五粮材”名称在南京的专用使用权尚未确定。因此,本案原告的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原告南京吴公司长期使用吴这一名称,并对其名称、商标等美誉度、知名度的形成做出了重大贡献,理应享有一定的权益。

被告三联集团、上海五粮材公司使用五粮材商标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应当考虑其商标和品牌名称与原告品牌名称同源,对原告五粮材品牌名称所积累的商誉给予相应的尊重和合理的回避,而不是垄断五粮材的标识。

被告高淳五粮菜店在加入三联集团前使用“五粮菜”作为其名称,具有获取南京五粮菜公司知名度的意图,对南京五粮菜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三联集团与上海五粮材公司发展加盟商时,应避免攀附南京五粮材公司“五粮材”名称的行为,以免引起相关公众对南京五粮材公司与三联集团、上海五粮材公司关系的混淆和误解。三联集团、上海五粮材公司明知高淳五粮材店使用“五粮材”商标名称不正当,仍为其加盟、使用商标提供便利而不更名,其行为对南京五粮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判决高淳五粮菜店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停止授权其在南京的特许经营店使用含有“吴良材眼镜”字样的企业名称和店名,停止授权其在南京的特许经营店在销售眼镜产品时使用“吴良材眼镜”字样(标志与原告不同的除外);三联集团、上海五粮材公司赔偿原告50万元,高淳五粮材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南京吴公司、被告三联集团和上海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臧文刚指出,商标权与老字号的权益存在多种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关键在于尊重历史和现状。本案中,三联集团与上海吴公司此前在上海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判决结果限制了南京吴公司使用“吴”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在南京吴公司知名度较高的南京地区加盟商“吴”商标,进一步压缩了南京吴公司空的经营空间,且未要求被特许人附加与南京吴公司不同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损害了南京吴公司的老字号权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进一步明确了特定历史原因导致的商标权与老字号权益的冲突。从尊重历史和现状的角度出发,对老字号在特定地域的知名度、影响力和权益给予了相应的保护,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新华交汇记者顾敏

编辑:徐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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