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5个重要规定带薪年假的五项重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2.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4.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
带薪年休假5个重要规定带薪年假的五项重要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2.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4.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5.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颁布。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在年假期间,员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休假5天;达到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达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第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
(二)职工请事假超过20天,单位不按规定扣发工资的;
(3)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
(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超过3个月的;
(5)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超过4个月。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假可以在一年内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能跨年度。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需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支付职工日工资的300%。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本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未支付年休假工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外,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数额向职工支付赔偿金;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和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一条为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雇工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员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为工作时间的,应当计算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入用人单位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年休假天数以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剩余日历天数÷单位365天)×职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职工依法享有的,以及因工伤引起的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休假。
第七条员工寒暑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职工因工作需要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职工,年度内发生《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兼顾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一年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征得职工同意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向职工支付本年度内应休年休假天数日工资收入的300%,包括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自身原因书面提出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只能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计算年休假工资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月工资除以月工资天数(21.75天)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前12个月职工扣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在年假期间,员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度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和分配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的,应当将应休年休假天数折算,并按照劳动者当年工作时间支付年休假工资,但折算后不满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资。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本单位当年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为职工安排年休假的,超过折算年休假的天数不予扣除。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天数和未休年休假工资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协议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员工,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超过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全年少于其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劳动者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安排职工年休假、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拒不执行支付工资和年休假补偿行政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船员年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是指公历年。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人社厅发[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不仅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职工,还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职工。
二。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可以算作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9年4月15日
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秘政函[2009]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你局《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人社部发〔2008〕42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限于同一单位。所以既包括员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情况,也包括员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情况。
2.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局
2009年1月6日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
民办发[2008]421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局: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发挥了有力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个别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便更好地操作和实施。为此,我们向你请示如下:
1.如何理解《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是仅限于员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况,还是包括员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况。
2.如何理解《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指职工的全部工作经历(包括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或者指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算作其工龄的工作时间。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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