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好吗)

作者:张毅,北京东威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本文由张毅律师团队整理。请联系作者授权,并注明出处。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刑法》中多处出现“国有

作者:张毅,北京东威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好吗)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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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多处出现“国有公司、企业”。目前,一般认为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仅指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企业。有人问了一个问题: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至一百六十九条关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表述,是否理解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在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性案例1234号第112集工商银行神木支行、童某等国有公司员工滥用职权案中,法院一方面认定“国有公司、企业”仅指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另一方面,认为国有控股公司、股份公司、企业职工私分本公司、本企业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法可以构成国有公司职工滥用职权罪。本案就是上述问题的体现。

对于上述案件,有人质疑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果按照一般理论理解,应该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应该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那么上面这个案例应该是错的。

面对这一争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性案例1298号第120集“武晓军非法经营类似业务,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作出了回应。

该案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仅限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但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外延进行了调整。不能将“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视为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和“人员”两个词的简单组合,认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仅限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人员。国有或股份公司的工作人员能否视为国有公司或企业的工作人员,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换句话说,一个由经委委派到国家出资企业从事公务的人,虽然他所任职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甚至委派他的单位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如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负有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 即使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仍可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职工”。

至此,以案例推理的形式回答了实践中的争议,解决了国有控股公司、股份公司、企业中的公职人员能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至第一百六十九条的争议。

作者:张毅律师

编辑:俊博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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