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养老保险新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细则)

山西新闻网11月28日讯(记者葛海霞)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何德晓,省财政厅副厅长陈向阳深入解读《关于建

山西新闻网11月28日讯(记者葛海霞)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何德晓,省财政厅副厅长陈向阳深入解读《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山西养老保险新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细则)插图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现场

11月26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正式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惠民政策。十年来,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008年和2011年,我省先后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城乡居民首次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60岁以上城乡老年居民开始享受养老金。2012年,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在全省各地全面实施,基本实现全覆盖,这标志着覆盖全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我省全面建立。2014年,省政府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并轨,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发〔2014〕18号)。这项制度自建立以来,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截至2018年10月底,全省参保人数达到1566.96万人,其中老年参保居民享受养老金414.71万人,人均养老金水平由制度试点初期的30元提高到目前的122元。

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展也存在保障水平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不完善、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弱等问题。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列为重点改革任务。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今年3月,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完善顶层设计、创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于11月26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正式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意见》提出了四项原则:坚持普惠性原则、有效激励约束原则、筹资权责明确原则和保障水平适度原则。

《实施意见》将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公布特殊群体缴费档次和补贴办法,鼓励建立丧葬补贴制度,明确各级财政在资金来源方面的支出责任,实现个人账户资金保值增值。为帮助群众脱贫,体现扶危济困精神,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低保户、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由政府为其缴纳最低养老保险费,减轻困难群体缴费负担。为减轻参保人员死亡后家庭丧葬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各地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同时明确,丧葬补助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和政府补助标准调整前,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为100元-2000元12档,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标准为30元-80元。

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5000元的10档。原来的缴费档次有的取消了,有的缴费档次提高了。个人缴费的政府补助标准调整为35元-300元。调整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相应政府补贴标准如下:200元补贴35元、300元补贴40元、500元补贴60元、700元补贴80元、1000元补贴100元、1500元补贴140元、2000元补贴180元、3000元补贴220元、4000元补贴260元、缴费档次由个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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