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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业、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业、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并备案了《乡村兽医注册许可证》。为做好乡村兽医医疗服务活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办理乡村兽医备案:

(一)具有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位;

(二)具有中级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三)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乡村兽医注册证书;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二、备案材料要求

办理乡村兽医档案时,拟备案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乡村兽医备案表;

(二)学历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乡村兽医注册证书或者培训考核证书;

(三)被备案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归档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兽医备案工作。收到被备案人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对。备案材料真实有效的,可以备案,并在《乡村兽医备案表》栏目中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征求意见;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对其真实性有疑问的,应退回《乡村兽医备案表》,向备案人员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已备案的乡村兽医《乡村兽医备案表》主表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保存,副表由本人保存。

四。归档管理要求

(一)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决定》和乡村兽医备案管理相关规定的宣传,并在办公室显著位置公示备案条件、要求和程序。

(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兽医备案信息管理,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将备案信息录入“国家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县工作的乡村兽医进行监督管理,监督乡村兽医在备案县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不得在市区从事。对在其他县备案后到本县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应按程序重新备案,并在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备案信息。

(四)2020年12月31日前,本决定公布前取得的乡村兽医注册证书仍然有效,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五)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乡村兽医记录,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六)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乡村兽医培训工作,重点加强专业技术、生物安全、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治意识。

(七)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乡村兽医医疗服务活动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畅通乡村兽医管理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对违法失信行为如实记录,实行差别化监管等措施。

农业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14日

附:Form.pdf乡村兽医实录(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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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资料来源: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畜牧兽医局。

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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