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包阿紫(包包和阿紫描述)

贱女案指的是“90后贱女”的双胞胎姐姐宝宝和举报的阿子(化名)。元元影视工作室主任胡卫东、工作室工作人员孙桥、北京模特艺术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孟庆波等人利用影视工作

贱女案指的是“90后贱女”的双胞胎姐姐宝宝和举报的阿子(化名)。元元影视工作室主任胡卫东、工作室工作人员孙桥、北京模特艺术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孟庆波等人利用影视工作室组织多名未成年少女卖淫、引诱未成年人淫乱。2009年10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三人组织合伙引诱未成年人聚众卖淫一案进行了宣判。这三人分别被判处10至3年监禁。

1导言

2008年5月,自称“贱女孩”的18岁双胞胎姐妹宝宝和阿紫在博客上发表了一封给海淀公安分局局长张维刚的举报信,在网上引起了轰动。

在这封举报信中,两姐妹以受害者的身份举报北京元元影视工作室以“造星”为名,对多名女生实施“潜规则”,从事色情活动。

2009年10月23日上午,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工作室几名主要经营者分别被判处3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自2007年9月起,元圆影视工作室负责人[恶女案主犯]胡卫东伙同他人招聘数名女生,向应聘者灌输进入影视圈要遵守“潜规则”的思想。一旦应聘的女生同意接受“潜规则”,胡卫东就要求女生与其发生性关系,工作室的孙桥负责为她们制作性爱视频。随后,胡卫东和另一名经营者孟庆波以“拉投资”为名,组织影楼女孩卖淫。

法院审理后认为,主犯胡卫东组织他人卖淫,引诱未成年人参与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引诱未成年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孟庆波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未成年人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孙桥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2项活动

2006年,王千投资成立了缘缘影视工作室,主要由王千、胡卫东、孙桥运营。后者工作室搬到了海淀区世纪城小区。王千因故离开后,胡卫东一直负责运营工作室。

2007年9月起,被告人胡卫东伙同他人在海淀区元元影视工作室招聘多名女生,并向应聘者灌输进入影视行业要遵守“潜规则”的思想,即要与投资人发生性关系才能获得发展资金。一旦应聘者同意接受“潜规则”,胡卫东就要求女生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他人负责录像。以“拉投资”为名,胡卫东的姑娘们后来组织工作室卖淫。工作室和妓女自己五五分成卖淫所得,胡卫东代工作室拿提成。

在整个工作室经营过程中,被告人胡卫东负责劝说女生接受“潜规则”,并教她们如何在网上寻找卖淫对象,如何索要钱财;被告人孟庆波介绍女生到影楼,并介绍影楼女生与其他男子卖淫;被告人孙桥负责为应聘女生拍照,拍摄与胡卫东的性爱视频,负责应聘女生的住宿和交通,协助被告人胡卫东管理女生外出活动。

3公诉

被告人胡卫东、孟庆波以帮助加入娱乐圈为由,引诱宝宝、阿紫(均为化名,女,17岁)在海淀区学院路某宾馆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在此期间,胡卫东、孟庆波先后与宝宝、阿紫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胡卫东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胡卫东引诱未成年人参加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引诱未成年人淫乱罪,应与其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孟庆波、孙桥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孟庆波引诱未成年人参加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引诱未成年人淫乱罪,应与其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并处罚。

关于被告人胡卫东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卫东组织卖淫、引诱未成年人进行淫乱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卫东、孟庆波、孙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与单克仁等多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人胡卫东作为组织者通过招嫖、诱奸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并从中获利。本案中公安机关虽未对卖淫女进行处罚,但法院对双方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交易事实的认定,并非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必要或前提条件;同时,该案证据证明,被告人胡卫东利用宝宝、阿紫身心发育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差,未能形成正确的性道德,帮助其在娱乐圈发展,引诱其沉迷,通过宣传所谓的“潜规则”等错误、扭曲的性道德,破坏其思想防线,从而诱使宝宝、阿紫自愿加入淫乱活动。由此,被告人胡卫东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缺乏根据,明显违背本案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孟庆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依法撤销其缓刑,将前罪判处的刑罚与本罪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鉴于被告人孟庆波、孙桥当庭认罪,法院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庆波及孙桥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

4判断

本院决定撤销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3)宽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庆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部分内容。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胡卫东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胡卫东因犯引诱未成年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孟庆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引诱未成年人淫乱罪,判处被告人孟庆波有期徒刑2年6个月;之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孙桥因协助组织卖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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