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意义(谈谈你对法治的理解)

作为一个学过法律,但没有成为法律服务从业者的数据分析专业人士,我本人一直对很多人常说的“法治”很感兴趣。现代法律概念的定义在拉丁语中基本上是公平正义的代名词。那

作为一个学过法律,但没有成为法律服务从业者的数据分析专业人士,我本人一直对很多人常说的“法治”很感兴趣。现代法律概念的定义在拉丁语中基本上是公平正义的代名词。那么法律治理的基本含义就是所有人的行为、权利和义务都需要按照立法意义上的法律规则来衡量和判断,这才是真正的正义。这里大概有这么几件事:一是代表机构通过公开提议、讨论、表决确定的规范;二是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和裁判的事项;第三,它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所有相同情况的人。定义并不复杂,但实际做起来并不容易。

掌握了一定行政资源和权力的部门很容易自己制定规范,并以此为基本准则。事实上,行政规范在层面上不是法律,而是接受法治规范的对象之一。而且行政程序所宣示的服务目标大多是为行政相对人而作出的,所以根据法治原则应当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在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违约责任方应当计算在内。其次,阻碍法治原则普遍约束力的主要因素在于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差异以及裁判者、与裁判相关者乃至与此身份相关的立法者之间的权力距离。换言之,法治能否实现,关键在于能否消除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特权和对强者的制约。最后,法治要求司法机关对所有法律纠纷拥有管辖权。今天,法治受制于太多实际生效的行政规范、基于所有权差异的法人地位差异以及关于司法权范围的争议。正因为如此,国内外的专业人士,法律界内外的人,以及我们今天遇到的政治和学术意义上讨论的人,其实法治的概念大概是完全不同的,尽管大家说的是同一个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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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手续限制或削弱了法律主体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当这些手续是行政手续时,其合法性令人怀疑。因此,在今天的“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中,大量简化手续的措施是符合法治的大方向的,在限制公民或法人权利时,应当将手续证明更明确、更全面地放到执法和行政部门。这时候就要出示包括法律依据、被限制人信息及其理由在内的法律程序,而不是仅仅用领导的职权或者职权本身作为限制权利的理由。在法治的背景下,程序主要用来制约权威行为。

法律领域有很多法语,一般人是看不懂的。但是,在法律领域或法律职业的人中间有一个共识。至少经过立法机关的多次讨论,也有专门的法律服务提供者提供解释或者专门的辅助申请。政策文件的制作就灵活多了,数量也多了,因为在中国,政府管很多事,领导讲很多新词。因此,政策文件中充斥着大量没有共识内涵的新词、符合一段时期行政时尚的术语、表达一定时期领导讲话精神的缩略语。其实这些话大家也不是很懂,可能理解不一致,但是已经成为文件的内容了。这使得政策文件领域充斥着具有多种含义、超越法律授权精神、提供资源使用灵活性空、不需要承担持续公共责任的夸大承诺。政策语言已经成为比法语更难理解的语言,专业服务覆盖面不足,变化最频繁。在一定程度上,该政策原本是辅助和支持法治精神的。在很多地方和部门,政策精神要么超越了法治精神,要么模糊甚至框定了法治。

法治平时应该谁说的多?立法机关,因为需要强调法律规范的严肃性、普遍性和权威性;司法机构,因为它们必须在冲突局势中决定谁对谁错;律师团,因为他们代表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渠道和司法救济。今天,这些主体的法治体量还不够大,但足够大的体量可能已经是法律治理的权威对象。当一些领导高喊法治,正在做着“一企一策”、“亲自过问”、“雷厉风行”的操作,而老百姓却对“新官不理旧账”、“县官不如现管”束手无策时,我们对这种权威新政变得既害怕又喜欢。在规范日益复杂的今天,法治与现实的距离有多远?虽然法律上说“所有权是中性的”,但当所有权的差异在真实贷款金额的流向和可以保障的资源使用上如此明显时,法治原则中的平等理念如何从声明到实践体现出来?法治应该加强最弱的声音,让最强的游戏者的力量汇聚,否则人们会因权力领域的马太效应而丧失对诚信的信心。我们现在的信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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