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换届几年一次(支部到期后1个月内换届)

中国共产党直辖市基层组织选举条例(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金平新时代中国特

中国共产党直辖市基层组织选举条例

(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时期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从严治党,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量,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等基层单位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的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的选举。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推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者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超过500人或者所辖党组织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市级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其他党员权利。

第六条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选民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投票或不投票。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党员市人大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有能力履行职责,反映原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八条代表名额一般为100至200人,最多为300人。具体名额由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的普遍性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保证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和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于其他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如果党员人数较多,可以适当分配一定数量的代表。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之间的差额不低于应选名额的20%。

第十条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1)党支部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

(二)选举单位就推荐的候选人与上级党组织进行沟通,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通过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审查和控制,代表初步人选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上届党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代表不合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市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审核通过后,代表正式合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队伍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基层党组织候选人的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委员候选人之间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四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并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召开党员大会时,由上一级党委根据所辖党组织多数人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提交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第十六条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由上届委员会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全体党员选举产生,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委员会常务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名额多1-2名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定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委员在任期内出缺时,一般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任命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选举时,在会议上有表决权的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没有委员会的党支部的选举,由最后一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市党代会举行党员选举,由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委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审议讨论后,提交党员市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如果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指定新当选的委员主持;召开全体党员大会,由上届委员推荐的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简历、工作业绩、主要优缺点,并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任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同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选举过程应设监票人监督。

或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代表团(组)从非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选举产生,并由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会议投票决定。

委员会推选的监票人应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由全体委员投票产生。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投票人。计票员在监票员的监督下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如果选民不能填写选票,我可以根据选民的意愿委托非候选人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不投的可以选别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核对投票人数、发出票数和收回票数,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名,并报告当选人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选举中返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选民人数,选举有效;超过选民人数的,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超过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人数超过应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可以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在正式选举中,被选举人获得到会应有投票权人数的过半数,始得当选。

当当选人数的半数以上票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依次为得票多少,直到应选人数足够为止。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由票数相等的当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举。如果与候选人数接近,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候选人数,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选举人获得的选票情况,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等。,初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向选举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党员市代表大会当选代表和委员名单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书记、副书记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报告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应当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党组织批准。召开党员大会,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党员市代表大会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新一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人选,一般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选举产生的党员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由纪委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委同意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的领导,坚持教育、警示、预防为主,严格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执行制度,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确保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漏风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清正廉洁。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行,执行情况纳入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在选举中,凡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的,必须严肃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有关党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该党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失职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选举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规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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