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举个例子)

01如何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诉讼期的影响?系列报道观点疫情对诉讼期间的影响应掌握三个方面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期限和日期。

01

如何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诉讼期的影响?

系列报道观点

疫情对诉讼期间的影响应掌握三个方面

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期限和日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诉讼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始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发生。如立案期、公告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中各项具体诉讼工作的实际情况,依据职权指定的期间。如举证期限等。根据周期是否可以改变,分为可变周期和恒定周期。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确定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难以在确定的期间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些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变更原期间。如举证期限、普通程序的限度等。不变期间是指期间一经规定,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得延长或者缩短的期间,但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在未变更期间,不仅当事人无权变更,人民法院也无权变更,如上诉期、公告期等。要从几个方面去掌握。

一是掌握“不可抗拒的原因”。《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于所谓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没有司法解释。在实践中,一般指当事人无法克服或防止的原因。本次肺炎疫情可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属于当事人无法克服或预防的原因。当事人可以在疫情消除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10天期限不变,到期后不得申请延期。是否准许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准许延长期限后,延长期限随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的不同而不同。但是,这只是指一般情况。对于能够通过其他方式继续行使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允许延长期限。比如,根据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立案、开庭、调解等方式。网上,并且还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在笔者询问海淀法院相关法官后,这里的“听证”可以扩展为“举证”,即可以通过邮寄(包括但不限于EMS、挂号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当面的,可以通过上述其他方式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不能提交的,不能以疫情不可抗拒为由申请延长期限。

二是把握法定期间的延长。法定工期应以实际延误的工期为基础计算延长工期。裁定上诉的法定期限为10日的,当事人在上诉期开始后第5日被诊断为感染,然后隔离治疗30日,再进行医学观察20日的,当事人应当在医学观察期满出院之日起10日内,以有明确日期的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为主要证据,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延长期限的,应当再延长5日。

三是掌握规定期限的延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指定期限内延期的具体情况决定延长期限的长短。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指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四十日内举证,举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当事人被诊断为感染,经过三十日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举证期限十日,而不是原来的四十日举证期限。又如,人民法院指定2月20日开庭审理,当事人于2月10日确诊感染。当事人可以在治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开庭时间,人民法院可以在5日以内指定开庭,无需补足原10日的差额。

(摘自:应说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肺炎疫情对法定期间的影响及处理,2020年2月1日出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期限。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不予采纳证据,或者采纳证据但予以训诫并处以罚款。

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按小时、天、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时间和日期不计入期间。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如果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且诉讼文书在期满前邮寄的,不视为逾期。

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02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的隔离治疗而无法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仲裁)、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如何确定?

司法观点

1.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严格执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债权人因非典疫情等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摘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确处理非典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案件,法律适用,2003年第6期。)

2.申请中止执行时效的理由以6个月为限。

中止执行时效的理由应限定为6个月。在此之前发生的原因不能成为申请中止执行时效的原因。但法定事由发生在最近6个月之前并持续了最近6个月的,申请执行限制的中止也从申请执行期间的最近6个月开始。

(节选: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法律条文解读》,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系列报道观点

(1)当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而无法主张隔离治疗权利,且处于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者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进行隔离治疗而无法主张权利,且处于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也针对疫情形势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当事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继续计算。

(节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官方账号:“疫情期间的这些法律问题将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解答!,发表于2020年2月3日。)

(2)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上诉期应当顺延。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对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假设张三对一对一审判始终不满意,想上诉,但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住院,应当在治愈出院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摘自:马玉波:疫情期间如何保护当事人利益,如诉讼时效问题。)来源:大成太原办事处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超过20年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不会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期限。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的;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

(四)债权人受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

自中止时效期间的原因消除后六个月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

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按小时、天、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时间和日期不计入期间。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如果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且诉讼文书在期满前邮寄的,不视为逾期。

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中止或者中断执行时效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法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订)

第七十四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没有诉讼时效的,适用诉讼时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紧急应对措施导致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时效中止、程序中止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号)

“因疫情发生,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继续计算。因疫情原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的,审理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0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对预定期有什么影响?

裁判规则

预定工期不因当事人要求而变更——毕节五交化公司诉万里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变更案

案例要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是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定事由,有权撤销人应当自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该年期间为预定期间。预定期间是一个恒定的期间,不会因为当事人向政府报告或向对方提出要求而暂停、中断或延长。即使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属实,撤销权的结果也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案例编号(2004)高乾民钟艺字第57号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5日第10版

学术观点

在预定时间内不会发生暂停、中断或延期。

所谓约定期间,又称恒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成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但具有除外和期限的意思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等权利的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期限届满,取消权和撤销权消灭。”该规定确立了预定期间的基本规则、预定期间的起算规则、预定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力以及撤销权、撤销权等形成权的行使规则。预定周期的主要特征是:

首先是撤销权、撤销权等权利的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是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可以在此期间存在。法律规定时效期间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约定期间是指撤销权和解除权等权利的期限。撤销权是当事人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是当事人主张解除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在性质上,撤销权和解除权是形成权。根据类似的解释规则,该条中的“平权”应指形成权。因此,预定期间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形成权。因为形成权会根据一方的意志产生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力,所以时效的限制关系到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当然,根据《民法通则》第199条的规定,除斥期间的适用并不完全局限于形成权。

二是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一方面,预定期间可以由法律规定。例如,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仍应负责偿还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但债权人未在五年内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另一方面,与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该期限届满将导致该权利的终止。

第三,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所谓“明知”,是指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意识到权利的产生。所谓“明知”,是指虽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但根据社会的一般常识,可以推定当事人是知道的,或者当事人有义务知道。例如,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

第四,不会出现暂停、中断或延期的情况。由于形成权的行使只能使法律关系依一方当事人的意志而产生、变更或消灭,如果允许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法律关系可能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难以实现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因此,一旦预定期间届满,撤销权、撤销权等形成权即消灭。

当然,根据《民法通则》第199条,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计算规则以及除斥期间是否可以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作出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例如,关于法定的撤销权,《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在预定期间届满后,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确定期间届满的效力。由于期间作为形成权的存在,其完成的法律效果是使形成权绝对、确定、确定地消失。因此,一方当事人主张形成权后,无论对方当事人是否就该权利的存在提出抗辩,法院都应当审查该权利是否存在,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该权利是否因预定期间届满而消灭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预定期间的法律效力不需要当事人的主张。另外,由于预定期间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动选择的结果,当事人只能被动承受,而不能抛弃。

(摘自:王黎明:《民法通则研究》(第3版)(中国当代法学家图书馆·王黎明法学研究丛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等权利的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在期限届满时,取消和撤销的权利将被消灭。

来源:法新法官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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