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计算器(贷款利息多少计算器)

根据协议或法律,金钱的债务往往伴随着利息。利息债务是从债务,其产生和数额取决于作为主债务的货币的债务。在实践中,利息的存在和数额一直是“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

根据协议或法律,金钱的债务往往伴随着利息。利息债务是从债务,其产生和数额取决于作为主债务的货币的债务。在实践中,利息的存在和数额一直是“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第一,民间借贷的三种利益

一个

借款期间的利息

即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间收取的利息。

2

过期利息

即贷款期限过了,贷款还没还清之前,对未还本金收取的利息。

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双倍部分

即因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单独收取的利息。

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滞纳金。可以看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因此逾期利息的计算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能确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人主张利息,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主体

没有协议。

未知协议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只有一方是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内容,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是指在“借款期间的利息”方面,当事人对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影响债权人对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款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请注意,这一规定也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过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个

定义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四倍。

2

规定了借款期间的利率,但未规定逾期利率。

贷款人可以主张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间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

贷款人可从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标准计算的利息,主张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延期履约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能确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

此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对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均有约定。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或两者兼而有之。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后产生的下列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履约延迟期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不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滞纳金。《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债务加倍部分的利息计算方法为:债务加倍部分的利息=债务人尚未履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一日的1.75‰×迟延履行期间。但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本解释施行时尚未完全履行的货币债务,本解释施行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实施后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本解释计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因此,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回复,截至2014年7月31日,延迟履行期的债务利息=货币债务(包括利息等。)以法律文件确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2×延迟履行期(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利率变化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债务加倍部分的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未清偿部分× 1.75 ×迟延履行期间。

两个计算结果之和就是延迟履行期内要收取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诉讼或者仲裁产生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不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双倍债务利息或延期支付是法定义务,但不是约定义务。无论双方有无约定,法律文书有无记载,只要发生本法规定的情形,都应当适用。即无论待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执行申请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给付。

不及物动词其他问题

(一)砍头利率

“斩首利息”是指贷款人在支付本金时,从借款人身上扣除利息。有的提前扣第一个月利息,有的提前扣贷款期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借条等债务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借款金额为本金。

(2)复利

所谓“复利”、“复利”、“滚雪球”,就是贷款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的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式,这种约定经常出现在民间借贷中。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款人与出借人结清前期贷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贷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务凭证。如果前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则可以将补发的债务凭证中载明的金额作为后期贷款本金。超额利息部分不应确认为逾期贷款本金。

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数,乘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四倍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新旧法律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2020年8月20日至归还贷款之日的利息部分,起诉时计算适用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

本规定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受理时间

贷款合同成立日期

计息期

利率

2020年8月20日前

不考虑

从合同成立到

贷款归还日期

当时适用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年利率不超过24%。

2020年8月20日之后

2020年8月20日前

从合同成立到

2020/8/19

当时适用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年利率不超过24%。

020年8月20日至

贷款归还日期

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该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2020年8月20日之后

从合同成立到

贷款归还日期

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该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注:“二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定义。“两条线”是指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贷款人起诉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为年息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年利率为24%至36%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干涉。这也是“三区”的含义: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面积,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已支付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如果法院向贷款人主张这方面的部分利益,将不受保护。但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司法机关就不再干预,如果借款人诉请其返还或抵销剩余债务,法院也不予保护。

借款利息计算器(贷款利息多少计算器)

收藏!2022最新借条模版来了(附相关问题解答)收藏!2022最新欠条模板在这里(附相关问答)

●民间借贷案例介绍,轻松搞定!

12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是否增加担保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专业贷款人的识别标准

企业贷款纠纷案件的审判思路和裁判要点

声明:本文转载自“深圳微法务”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在此感谢!

编辑:彭丽君

排版:王翘

审计:常陆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作者:美站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zw.com/n/252607.html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