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费用包括哪些(利润表里的利息费用怎么算)

根据协议或法律,金钱的债务往往伴随着利息。利息债务是从债务,其产生和数额取决于作为主债务的货币债务。民间借贷约定利息是普遍现象。实践中,贷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加,利

根据协议或法律,金钱的债务往往伴随着利息。利息债务是从债务,其产生和数额取决于作为主债务的货币债务。民间借贷约定利息是普遍现象。实践中,贷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加,利息的存在和数额一直是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试图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的层面上对民间借贷中的利益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希望有助于实践中解决问题和规避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三种利息:

一个

借款期间的利息

即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间收取的利息。

2

过期利息

即贷款期限过了,贷款还没还清之前,对未还本金收取的利息。

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双倍部分

即因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单独收取的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双倍债务利息,因此逾期利息的计算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后。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院是否支持出借人主张利息,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主体

没有协议。

未知协议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只有一方是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内容,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是指在“借款期间的利息”方面,当事人对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影响债权人对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款利息:

根据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4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请注意,这一规定也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个

定义逾期利息。

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四倍。

2

规定了借款期间的利息,但未规定逾期利息。

贷款人可以主张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间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借款期间无约定利息或逾期利息。

贷款人可从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标准计算的利息,主张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延期履约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此外,贷款人和借款人对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均有约定。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或两者兼而有之。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后产生的下列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

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加倍部分: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不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滞纳金。上述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 1.75 ×每日迟延履行期限。但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本解释施行时尚未完全履行的货币债务,本解释施行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实施后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本解释计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因此,履约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回复,截至2014年7月31日,延迟履行期债务利息=货币债务(包括利息等。)以法律文件确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日)×2×延迟履行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债务加倍部分的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未清偿部分× 1.75 ×迟延履行期间。两个计算结果之和就是延迟履行期内要收取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及其他因诉讼或仲裁产生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不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双倍债务利息或延期支付是法定义务,但不是约定义务。无论双方有无约定,法律文书有无记载,只要发生本法规定的情形,都应当适用。即无论待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了《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申请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给付。

不及物动词其他问题

(一)砍头利息“砍头利息”是指贷款人从支付给借款人的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提前扣第一个月利息,有的提前扣贷款期全部利息。对此,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借条等债务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借款金额为本金。

(2)复利是指“复利”、“复利”、“滚驴”,即贷款人将借款人到期未还的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式,这种约定经常出现在民间借贷中。法发[2020]17号第278条规定,借款人与借款人结清前期贷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贷款本金,并补发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4倍,则可以将补发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确认为后期贷款本金。超额利息部分不应确认为逾期贷款本金。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数,乘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四倍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条例的衔接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条例。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2020年8月20日至归还贷款之日的利息部分,起诉时计算适用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本规定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受理时间

贷款合同成立日期

计息期

利率

2020年8月20日前

不考虑

从合同成立到

贷款归还日期

“二线三区”利率最高24%

2020年8月20日之后

2020年8月20日前

从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

“二线三区”利率最高24%

020年8月20日至

贷款归还日期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

一年期LPR的4倍

2020年8月20日之后

从合同成立到

贷款归还日期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

一年期LPR的4倍

综合来源:深圳微法律部、法律大讲堂、裕发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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