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判多少年(人贩子判什么刑)

袁/中新。com孙海洋再次进入公众视野,这一次是因为检方的一份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拐卖儿童案犯罪嫌疑人龙有期徒刑五年。绑架两个孩子14年,嫌疑人只被建议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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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洋再次进入公众视野,这一次是因为检方的一份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拐卖儿童案犯罪嫌疑人龙有期徒刑五年。

绑架两个孩子14年,嫌疑人只被建议判5年?此事迅速在网上引起热议。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在拐卖儿童罪中与拐卖儿童罪量刑不同?

人贩子判多少年(人贩子判什么刑)插图孙海洋认为量刑建议过轻,欲起诉索赔500万元。

2007年,4岁的孙卓在深圳白石洲自己的包子店门口被拐。七年后,以孙卓的父亲孙海洋为原型的寻亲故事被改编成电影《亲爱的》。又过了七年,2021年,孙海洋终于找到了他的儿子。

现在,孙海洋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6月14日,他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检方的量刑建议。

根据该建议,被告人龙涉嫌拐卖儿童罪,光涉嫌窝藏、包庇罪。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龙、光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拐卖儿童罪、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龙拐卖两名儿童性质恶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鉴于被告人光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拐卖一个孩子会给父母甚至整个家庭带来很大的伤害,社会影响也很恶劣,而且他们拐卖了两个孩子14年。”孙海洋这么说,他认为这样的量刑建议太轻了。

孙海洋媒体称,他咨询了自己的律师,得知检方也建议依法量刑,因为警方并没有认定吴某龙有绑架罪,只是确认了绑架罪,只能根据现有法律量刑。

他将对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500万元人民币。“我不在乎他能付出多少,我只希望他能得到应有的严惩。”

图:认亲仪式现场。杭州滨江公安分局供图

拐卖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有什么区别?

此事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说:“我找孩子十几年了。结果人贩子很多年都没判刑。”有网友质疑,拐卖、拐骗是从父母身边抢走孩子,和家人没有区别。为什么句子不一样?

北京德祥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告诉记者,根据现行法律,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比如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强奸被拐卖的妇女,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然而,一般来说,贩卖人口会受到5至10年的惩罚。

拐卖儿童罪是指拐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拐卖儿童罪,五年是量刑上限,而对于拐卖儿童罪,五年是量刑下限。

如何确定是“诱拐”还是“诱拐”?安祥解释说,拐卖妇女儿童是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运送、转移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儿童罪不是以出卖或者交易为目的。通常是指拐卖儿童作为自己的孩子抚养传宗接代,或者让他们为自己做一些工作,奴役他们。这是两者的立法差异。

在实践中,需要区分“诱拐”和“诱拐”。第一,要看客观上有没有卖出行为,比如有没有和家里接触,买卖交易等。,而无需实际生成交易,只要执行了相关活动。另一种是看是否存在出售的主观目的,通常以嫌疑人的供述为准。

“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未能抓住对方以出卖为目的的拐卖证据。所以最终只能将相对较轻的拐卖儿童罪作为定罪量刑建议的依据。”安翔说。

图:认亲仪式现场。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供图

“天无绝人之路”,还能怎么办?

一字之差,量刑却大相径庭。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阮齐林曾提醒公众,拐卖儿童罪应与拐卖儿童罪区分开来。后者无利益驱动或买卖行为,量刑较前者轻。以付案为例。如果本案中“人贩子交给他人抚养”的说法成立,那么本案应该是一起拐卖儿童案件。

安翔认为,无论是“拐卖”还是“拐骗”,行为都可能包括一些造成伤害的行为,比如非法拘禁、绑架,受害人是被拐卖的儿童。这一罪行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打击,破坏了中国人民最珍视的家庭纽带。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目前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相关行为,也不足以匹配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建议今后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

此外,除了人贩子,今年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建议从日常工作入手,实现“打拐常态化”。比如当地公安机关严格负责户籍管理,让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无法在当地或户口所在地停留;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普查,铲除“买方市场”。

有专家学者认为,应当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也有人呼吁买卖双方“同罪同罚”。

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搜索子网创始人张宝艳表示,对买卖双方的处罚不应低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她还建议,人贩子(包括买家)应该被终身追究责任。

“从交易过程来看,‘没有买就没有贩卖’。市场的需求滋生了大量的拐卖儿童案件。买卖在法律上具有共犯性质。”安翔认为,过去立法侧重于打击被拐卖方,而对受贿方的处罚力度较低,可能是出于减轻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障碍的考虑。

随着新理论的进步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如警力、各种信息化、交通发达等,立法可以考虑做适当调整,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提高买卖两端的量刑标准,更有利于打击拐卖人口。

本期高级编辑邢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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