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拴绳。践踏花草,破坏绿化从楼里往外扔东西。当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时在路上扔东西……@所有福州人10月1日起!这些不文明的行为应该受到严惩!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
遛狗不拴绳。
践踏花草,破坏绿化
从楼里往外扔东西。
当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时
在路上扔东西
……
@所有福州人
10月1日起!
这些不文明的行为应该受到严惩!
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有17种不文明行为。
被列入重点治理名单!
大家需要注意!
这17种不文明行为将受到严惩。
包括你的交通工具,日常生活
这项新规定于10月在福州实施
参与日常生活
17种常见的不文明行为
受到严厉惩罚
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安全、
公共秩序等行为。
拟整治的17种不文明行为清单:
乱扔废弃物,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在禁烟区吸烟;
非法排放油烟;
践踏花草,破坏绿化;
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的;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的;
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在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不主动避让的;
驾驶非机动车倒车、超速、非法载客的;
占用、堵塞或者关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
在公共空室内堆放、悬挂危及安全的物品;
从建筑物内部向外投掷物体;
带狗出门,不被成年狗链牵着,不主动避让他人;
导盲犬、助残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
用户不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市容市貌;
企业未科学有序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及时安排随意停放的车辆。
对于这些不文明的行为
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占用、堵塞或者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由消防救援组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轻微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不能当场改正,造成人员或者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在楼道等公共空房间堆放或者悬挂危及安全的物品,由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屋顶、平台、走廊等处。空之间堆放、吊挂危及安全的物品,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从建筑物内部向建筑物外部抛掷物体,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拒不改正,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携带犬只外出未由成年人带领,携带除导盲犬、助残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不规范,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元至二十元罚款。
投放车辆不科学、未及时安排随意停放车辆的互联网自行车租赁企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是
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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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鼓励和促进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关键治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全社会向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遵循社会公序良俗,引领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应当充分发挥公民的主体作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奖惩分明的原则,形成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组织、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促进文明行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宣传纳入工作日程,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宣传。
第八条公民应当自觉依法践行文明行为,维护社会文明。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CPPCC委员、教育工作者和公众人物应当发挥模范作用。
通过提供资金、技术、劳务和智力成果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举止,传播美德和善行,营造全社会鼓励和弘扬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一)热爱祖国,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遵守公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则、团体章程、学生守则等社会公德和社会规范;
(三)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4)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摒弃陈规陋习;
(五)保护生态环境;
(六)传承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节约,邻里团结。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规范和文明行为:
(1)爱护野生动物,改掉过度食用野生动物的坏习惯;
(二)执行用餐制度,主动使用公用筷子和勺子;
(3)在公共场所咳嗽或打喷嚏时应掩住口鼻,患感冒等呼吸道疾病时应戴口罩;
(四)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分类定点投放;
(五)以献花、植树、网上祭奠等生态环保方式祭奠亲属;
(6)维护城市内河生态环境;
(七)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八)保持市容整洁,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不违反规定张贴和散发商业广告物品;
(九)使用环保清洁的替代品,减少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举止得体,在公共场所使用文明语言,不大声喧哗,共同维护公共秩序;
(二)观看展览、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电影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礼仪规范;
(三)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商业宣传、体育锻炼等活动,按照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用音响设备;
(四)在办公区或居民区内,不得发出会影响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噪音;
(五)爱护市政、消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
(六)遵守互联网管理规定,传播正能量,不得发布和转载虚假、低俗或淫秽信息;
(七)尊重当地文化、风俗习惯,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
(八)尊重教育工作者,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
(九)尊重医疗法律和医务人员,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十)按照规定饲养犬只等宠物,并进行免疫检疫,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携带宠物出行,及时清理粪便,确保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根据交通信号,在紧急情况下主动避让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
(二)驾驶车辆时,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不违规使用灯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妨碍他人通行,不占用盲道;
(三)驾驶机动车,前方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自觉排队等候,通过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主动减速。如果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停车让行;
(四)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在规定的车道行驶,不得倒车或者超速行驶,不得非法载客载货;
(五)使用共享车辆应当遵守服务协议,有序停放,不得损坏、占用共享车辆;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上下有序,文明礼貌,不占座,不大声喧哗、饮食打闹,不影响驾驶人正常安全驾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规范:
(一)邻里之间相互谦让,相互尊重文化习俗,和睦友好;
(二)爱护共用设施设备,不占用共用部位;
(三)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的;
(四)不得占用、堵塞或者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
(5)不在公共空房间内堆放或悬挂物品,不从楼内向楼外抛掷物品;
(六)室内装修工作不妨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规范;
(2)平等对待客户;
(三)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语气温和,态度和蔼;
(四)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正式证件,亮明身份;
(五)不拒绝或推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鼓励和促进
第十六条支持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文明家庭、“新时代好青年”、“福州好人”等道德先进人物评选和宣传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先进道德人物的礼遇和救助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聘用道德先进人物。
第十七条提倡新婚、节俭办婚礼、简朴办丧事,反对高价礼金、高价彩礼、穷养重葬,推动移风易俗宣传教育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乡村、进家庭。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救灾捐赠、扶贫济困、助残救孤、扶危济困、助老助残、助学助医、保护环境等慈善活动。,从而为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农民工未成年子女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依法成立公益性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在校园周边、景区、车站、码头、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城市内河周边建立志愿服务站(队),开展便民利民、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志愿者有困难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鼓励开展“书香荣成”全民阅读活动,完善全民阅读设施和数字阅读平台建设,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阅读服务,不断提高公民文化素养。
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书店、出版机构等单位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第二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敖九节”等孝道文化传承活动,挖掘福建传统习俗的文化内涵和道德魅力,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提升家庭文明水平。
第二十二条鼓励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表彰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并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给予相关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鼓励公民自愿捐献血液和造血干细胞、遗体及人体器官(组织)。
鼓励公民向需要急救的人呼救,并提供必要的帮助。鼓励具有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援。
第二十四条鼓励公民践行低碳、环保、绿色的生活方式,优先使用公共交通,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减少塑料制品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场所和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户外作业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食品加热、遮风挡雨、便携式设备充电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六条鼓励餐饮经营者和集体食堂积极提供消毒餐具、公用筷子和勺子、洗手池等配套服务设施,积极引导消费者健康饮食。
第二十七条支持女职工集中的公共场所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配备无障碍厕所,保持整洁、卫生和开放。
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的公共厕所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方便儿童使用或者父母与儿童共用的厕位。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指标考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情况。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可以组织志愿者开展文明行为监督活动,协助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监督,预防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综合考评制度,并将综合考评结果纳入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对闽都文化载体的研究和宣传,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第三十一条民政、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支持志愿服务孵化基地建设,促进志愿服务组织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运行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目录、服务标准和资金预算。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其职业规范,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其上岗培训和岗位培训。
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行业规范引导措施,加强对本行业或者本单位文明行为的引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氛围。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不文明行为者应听劝阻,不应报复劝阻或制止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微信平台受理公民对不文明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曝光的信息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曝光违法行为。
第五章关键治理
第三十五条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名单:
(一)乱倒垃圾和乱扔废弃物,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2)在禁烟区吸烟;
(三)非法排放油烟的;
(4)践踏花草,破坏绿化。
第三十六条下列影响交通的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名单:
(一)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的;
(三)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在道路上抛掷物体的;
(四)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主动避让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五)驾驶非机动车倒车、超速、非法载客载货的。
第三十七条下列影响社区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名单:
(一)占用、堵塞或者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
(二)在公共场所堆放、悬挂危害安全的物品空;
(3)从建筑物内部向外部投掷物体。
第三十八条下列不文明养犬行为纳入重点治理名单:
(1)带犬外出时,未被成年犬链牵着,不主动避让他人;
(二)携带除导盲犬、助残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
(三)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
第三十九条下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名单:
(一)使用者不规范停车,影响市容市貌的;
(二)运营企业未科学有序投放车辆,未及时安排车辆随意停放的。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推广文明行为的需要,确定其他需要列入重点治理名单的不文明行为,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市容环卫、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对列入重点治理名单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联合执法和重点监管,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占用、堵塞或者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由消防救援组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轻微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不能当场改正,造成人员或者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文明城市。
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从你和我开始。
来源:福州人大、福州微文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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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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