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城百货(名盛广场天河城百货)

造假者明知买到的是假货,法院支持了他们要求赔偿10倍价款的诉讼请求。12月1日,记者从广东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职业打假人冯志波花720元在广东天河城百货有

天河城百货(名盛广场天河城百货)

造假者明知买到的是假货,法院支持了他们要求赔偿10倍价款的诉讼请求。12月1日,记者从广东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职业打假人冯志波花720元在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10箱“智生园产品”,冯志波认为天河城百货销售的“智生园产品”执行标准是国家明令废止的标准,质量更不用说食品安全了。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房款720元,并十倍赔偿约7000元。天河区人民法院认定天河城已构成欺诈,同时对销售的涉案产品把关不严。故冯志波要求天河城百货退还货款720元,并赔偿约700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知道如何买到假货,起诉商家

“知假买假”一直备受争议。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种行为进行了法律保护。

今年8月,著名打假人冯志波在天河城百货购买了智生园蘑菇2箱、智生园猴头菇4箱、智生园白花蘑菇2箱、灰树花2箱,共计付款720元。那天天河城百货给冯志波开了一张发票。

冯志波介绍,根据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签,该产品执行“NY5095—2006”标准,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6日和2014年8月8日。购买后,冯志波查询到《NY5095—2006(食用菌)》标准已被原农业部公告废止,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冯志波认为天河城百货销售的“智胜花园产品”执行标准是国家明文废止的标准,其质量更不用说食品安全了。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房款720元,并十倍赔偿7000元。

天河百货辩称,涉案产品的标识是由广州市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出具的,是国家食品质量监督局在广州指定的唯一权威检测机构。2014年1月8日,该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检验,2014年2月15日,涉案产品代理商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据此标注了涉案产品的标识。

天河百货认为,作为商家,其主要义务是要求供应商出具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代理商也按照原告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表明,所涉及的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天河百货表示,2014年1月1日停止执行该标准,2014年1月25日出具检测报告。如果真的错了,也是检测机构的错,产品并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身体上的伤害。原告不能据此主张赔偿,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判赔10倍约7000元。

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冯志波胜诉,要求天河城百货退还货款720元并赔偿7000元。天河区人民法院查明,201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63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部对无公害食品标准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无公害食品、葱蒜类蔬菜等132项无公害食品农业行业标准。这132项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无公害食品洋葱大蒜蔬菜等132项废止标准目录中,有编号为NY5095—2006的食用菌。

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生产者执行废止的标准NY5095—2006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容易引起不了解食品执行标准的消费者的误解,已构成欺诈;天河百货作为销售方,对销售的涉案产品把关不严,导致欺诈商品流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故冯志波要求天河城百货退还货款720元,并赔偿约700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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