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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税山治[2021]378号深圳市龙华区* * *五金厂:(纳税人身份证号:9244***20462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深税山治[2021]378号
深圳市龙华区* * *五金厂:(纳税人身份证号:9244***20462109B)
拟对你公司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吉佳明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66405793-6663总金额:999565.8元,税额合计:169926.2元)为虚开发票。

1。增值税及其附加方面
贵公司于2017年5月取得上述10份由深圳市集佳明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可抵扣税款。你方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视为偷税。

经计算,贵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导致2017年5月少缴增值税16992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894.83元、教育费附加5097.79元、地方教育附加3398.52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60号[/br]

2。个人所得税
贵公司是个体工商户。由于贵公司不配合检查,我局无法获取贵公司完整的会计资料,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现核定征收你公司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你公司是生产企业,适用8%的应税所得率。根据计算,贵公司2017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为439397.33元,贵公司2017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为0元,少缴纳439397.33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取得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属于偷税行为。按少缴税款的60%对你单位罚款327791.29元。

第二,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请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和申辩材料;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三。如果要对你处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罚款,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您可以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向本局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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