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魏晋六大律学家)

作者:张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成果。习近平总

作者:张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集成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中华法系源远流长,灿烂辉煌,形成了独特的民事规范体系,为中国民法典提供了丰富的文化滋养。

作为代码的编译:知识和规范的系统化

甲骨文中已经存在“典”字,这与国家的治理理念和规范遵循密切相关。“典”是一个认识的字,由两部分组成:上半部分是“书”字,下半部分是一双手;两位会意,恭敬地说着伸出双手捧着简书。《说文解字》对“典”字的解释是:“典即五帝之书。从丌丌,尊重内阁。”要理解“典”字,首先要理解“书”字。“书”是一种象形文字,指用绳子或皮条捆扎在一起的竹简或木简。记录生活中的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的思想言论,就是做一本书。“书”既是现实的记录,供后人参考,也是处理类似事件的标准。“书”来源于生活,在描写的过程中也经过了加工和分类。“典”是相似事件和规范的汇编,从中提取行为规范和价值观。从具体的“书”到系统的“书”,包含着社会生活的重要文献、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典”叫“大卷”。一方面是权威,需要得到点歌者的尊重和遵循,如瑶典、顺典、玉典等。另一方面,它的体系,包括全面的描述和系统的规范,在《尚书多氏》中记载,周公灭商朝后,曾对商人们的后代说,“唯殷先民,有经有书。”“典”是以具体的“书”为基础,经过经验总结和理论提炼,编制成宏大的“典体系”,集国家治理基本理论、核心价值观、系统行为规范于一体。

以书为经,是中华文明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实现这一过程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历史文化典籍的系统编纂,其中最著名的是孔子编辑修订的《诗》、《书》、《礼》、《易经》、《春秋》,这些典籍都是在零散的历史记述的基础上编纂而成,形成了后世推崇、注释、发展的儒家“六经”;二是礼法行为准则的系统编纂,其中最著名的是周公的《礼记》和李悝的《法纪》。具体而分散的行为规范逐渐形成了礼仪和法律两个相互联系的体系。文化经典的系统编纂和行为准则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方式,但都是外在和内在的。文化经典从理论上支撑行为规范体系,行为规范体系保护和践行文化价值观,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法典体系独特的结构特征。

有规章制度:中华法系的民事法律制度

大量源于现实生活的民事规范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统一程度和强制力的不同,它们体现在不同的层面和不同的规范形式中。《尚书·五子之歌》把理想的社会治理描述为“有条不紊”,这是中国法制的历史先驱。秦汉时期,随着大一统王朝的形成,国家治理事务日益复杂,同类规范也逐渐统一。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学的积累和发展,到隋唐时期,中华法系的价值理念和制度趋于成熟,形成了由“典”和“治”构成的民事法律体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典”与“规则”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结构定位是明确的:“典”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大经、大法”,规定着基本的价值和规范;“规则”是各种形式的具体规则,规定了行为守则、执法标准和裁决规则。

在唐代,唐律是“大经大法”,明确揭示了“善恶”的基本价值理念,并在婚姻法、杂律中规定了基本的民事制度。作为在全国广泛适用的“大经大法”,全唐律只有500条。诚如立法者所言,“世间事物伪无穷,法条有限”。没有包罗万象、不灭不灭的“黄金法则”。该法典并不寻求涵盖所有民事法律规范,而是将大量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则留给“规则”来规定。唐代民事法律制度中的“规则”包括三种形式的规则:第一种是国家秩序,唐代的户令、田令、役令、仓单、厩牧令、闭市令、丧令、杂令与物权、债权、婚姻继承、今情有关。第二类是礼仪,包括儒家经典中的礼仪,各种重要程序规则的礼仪以及各种民事规则中涉及的礼仪制度;第三是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都有效。对于严重违反唐秩序、礼仪、法规的行为,唐律最终会予以惩处。《唐律》条文虽少,但具有分点止争、抑恶扬善的终极功能。

经过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和民法的发展,明清时期建立了由“典”和“规”构成的新的民事法律体系。这一时期的“典”是一部较大的“汇编典”,其中户部、礼部、工部和主管少数民族事务的部门的规章多与民事法律制度有关。具体的“规矩”包括会议守则所附的例子,各省颁布的省规,以及成文的礼仪、村规民约和不成文的习俗。作为“法典”的一部分,《大明法》和《大清法》在维护整个法律秩序方面仍然发挥着强制性的作用。为了贯彻“向善恶”的基本价值理念,明清立法者在法律条文的设计中刻意突出“善治”的理念。《唐律》有五百条,是“简洁规则,保持中道”的典范。唐代以后,都注重法律的价值观念标示功能。《大明律》条文减少到460条,《大清律》减少到436条。从唐律到大明律、大清律,法条数量是偶数,数量是递减的。这不是巧合,而是立法者贯彻“向善恶”价值理念的精心设计。根据中国古代阴阳学说,偶数代表“阴”,是对人的强制禁止和刑事处罚。法典规定的禁止和惩罚虽然是为了惩恶,但并不是最好的治理手段。正如《四库全书》法律学类属注所言,“刑不可废于盛世,而非尚于盛世”。善治需要的是一部支持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的良法。所以唐朝有五百部法律。到了明清时期,在压缩法律条文的同时,在更宏大的公约中不断加入支持和保护人民的事例。很多没有成文法律的民事领域,遵循的是自古以来“人有私约为法令”的私法自治法。

“善恶”是中国法制的基本价值理念。善恶既是道德判断,也是法律责任分担的基础;要维护善,就要消灭恶,让作恶的人承担责任。轻者承担民事责任,重者必然承担刑事责任。中华法系凝聚了两千多年的治理智慧,建立了“有规可依”的民事法律制度,既与强制性法规相衔接,又实现了惩恶扬善、定点止争的规范功能。同时希望通过养民、护民、育人来建立和谐良好的社会秩序。

民法典:传统“法典”概念和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有文化史学者说,“虽然文化是不断变化的,但事实上,任何一个民族一旦抛弃了自己的文化传统,都不可能重新开始。”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和弘扬者,在指导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注重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使民法典在价值观念、总则、具体制度、倡导性条文等方面体现了对中华法系“有典有规”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当代立法者深入挖掘中华法系的价值内涵,在民法典中继承和发展中华法系“善”的基本价值理念,创造性地改造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使民法典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载体。民法典第一条规定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整部法典的价值统领。《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都具有中国的传统文化内涵,既传统又现代。《民法典》设定的许多关于“善意”的规定,都是基于传统法中“善意”的价值理念来填补现代一般的“善意”条款(包括善意相对人、善意第三人、善意受让人、善意取得、善意占有等。).《民法典》第十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以习惯作为法律的辅助渊源,可以将符合善良风俗的习惯纳入民法体系。《物权法》中专门设立了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所有权的同时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可以在中国传统法律中找到依据和制度原型:“一地两主”、“物主与典权并存”,这是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普遍采用的德国物权法理论所不能及的。民法典第五编以“婚姻家庭”命名,重视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源于中国传统法律以“家庭婚姻”为枢纽的制度理念,不同于大陆法系民法只规定婚姻、亲子关系和监护关系。“良好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虽然是倡导性的条文,但却超越了个人主义的民法,体现了传统法的精神,将个人、家庭、社会连成一个整体。

中国的民法典有1260条。与2281条的《法国民法典》和2385条的《德国民法典》相比,它是一部简化的民法典,体现了中国法律体系“法典与规则并重”的结构设计。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主要规定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不寻求为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提供具体规则。民法典是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在其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的指导下,还会有专门的民事法律、民事司法解释、民事指导性案例等。,提供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则。“法典”与“规则”构成了统一性、稳定性、灵活性、适应性的民法体系,诠释了法典的和谐、良善、良序理想。

《光明日报》(2020年7月31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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