蜗牛集市官网(蜗牛集市拍卖规则)

【案例】甲、乙、丙三方与被害人吴某某为游戏好友。甲、乙、丙三方事先有预谋,由甲方骗取吴某的游戏账号,后三人将吴某游戏账号内的装备卖掉换钱。以练习游戏副本为由,骗

【案例】甲、乙、丙三方与被害人吴某某为游戏好友。甲、乙、丙三方事先有预谋,由甲方骗取吴某的游戏账号,后三人将吴某游戏账号内的装备卖掉换钱。以练习游戏副本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登录游戏账号。A、吴的游戏账号中的6000黄金币在游戏商城购买了火环台,并将购买的火环台分别转入A、B、C的游戏小号中。然后通过游戏小号将火环台兑换成翡翠魔域黄的装备,最后将兑换后的翡翠魔域黄转到C的另一个游戏账号,A也将吴游戏账号中绑定的5个“翡翠魔域黄”转到C的另一个游戏账号,最后C通过游戏交易平台“蜗牛市场”将“翡翠魔域黄”全部卖出,获得人民币6582元,三人均分。

[点评]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丙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是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丙方的行为均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对《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等人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人民司法》2014年第15期)的理解和适用,认为确需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以盗窃罪论处。考虑到虚拟财产明显不同于货币、财产等有形财产,也不同于电、气等无形财产,将其解释为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对象,超出了司法解释的管辖范围。

游戏等物品是否属于财产还存在争议。自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来,对于盗窃游戏设备等物品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直存在分歧。根本原因在于游戏装备等物品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达成共识,认为游戏设备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利用计算机窃取非法销售他人游戏币所得利益的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也确定了虚拟财产作为电子数据保护的路径。既然刑法上认定游戏装备为财产尚无定论,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也无争议,那么司法机关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更为妥当。

犯罪嫌疑人骗取被害人游戏账号和密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侵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是指违背被害人意志,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不仅包括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保护,未经受害人授权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包括超越受害人授权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来源:江苏法治报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作者:美站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zw.com/n/21066.html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