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认同赞同的区别是什么()

“接到抗诉通知的那一刻,我热泪盈眶。这份告知书虽然只有一页,但对我来说却是一束光……”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检察官收到了李的一封感谢信。7年前,她刚

“接到抗诉通知的那一刻,我热泪盈眶。这份告知书虽然只有一页,但对我来说却是一束光……”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检察官收到了李的一封感谢信。7年前,她刚毕业就在一家公司做出纳。因为她按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要求签订了借款合同,背上了巨额债务。在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下,李终于摆脱了约600万元的不义之债。

按照公司老板的指示签字,结果却背上了巨额债务。

2015年,大学毕业后,李加入了呼和浩特市的一家公司,成为一名出纳。同年8月1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带李某“向公司借款”,并承诺只有李某签字,责任由公司承担,与李某无关。按照的指示,李与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小额贷款公司以21%的年利率借给李400万元。同时,甲公司和吴某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小额贷款公司向李的个人账户转账400万元。此事发生后不久,李离职回老家生活。

2017年4月,因未按期还款,小额贷款公司将李某、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本息共计约600万元。公司和吴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李收到法院传票后被骗。她赶到呼和浩特和吴某商量,吴某告诉她不要担心,她会处理任何问题。李安心回到家乡,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出庭。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现有证据表明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转账证明小额贷款公司已完成向李借款的交付义务,借款关系有效成立。2018年10月,法院判令李承担约600万元本息的还款责任,公司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李作为的诉讼代理人,代为领取判决书。虽然提出了上诉,但法院根据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自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李对判决结果一无所知。

接受监管申请,找出背后隐藏的信息。

2020年6月,李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高消费被限制。此时,她才意识到自己已经累计负债600万元左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21年8月,经多次协商,李向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医院受理此案后,检察官迅速联系了李。“检察官,我今年才27岁,却莫名其妙背上了600万左右的债务。我的一生就要毁了……”李在电话里放声大哭。

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家庭并不富裕,大额借款400万的目的和动机不符合常理,而他工作的公司是这笔借款的担保人。是不是另有隐情?

经过对、李的询问,并查看贷款本金400万元的银行流水,检察官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确实向李转账400万元。但李在收到钱的当天就在小额贷款公司,并当着工作人员的面,分四次通过手机银行将400万元转回小额贷款公司的账户。但是,吴某没有向法院陈述这笔钱的去向。

吴某告诉检察官,由于一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小额贷款公司还有几笔贷款尚未偿还。本案中的贷款和转账支付记录为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其他贷款,称为“借新还旧”。同时,认为,甲公司是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李只是名义借款人。

提出抗诉,让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是典型的“借名借款”,关键问题在于确定这份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主体是李还是某公司。

检察机关认为,在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李虽为借款人,但从本案证据链、双方签订合同的背景、整体缔约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借款的最终走向来看,a公司和是真正的借款人和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某公司与李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匿名代理关系。结合某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长期多次的借款关系,以及李在小额贷款公司办公室通过手机银行即时将借款转回的事实,小额贷款公司知道某公司和为实际借款人。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真实意思是向实际借款人a公司提供贷款。李不是借款人,也不是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享有贷款收益,不应承担责任。实际借款人a公司和吴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2021年11月,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庭审中,甲公司和吴某当庭同意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愿意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到庭后也认可了相关事实,同意a公司和吴某承担约600万元本息的还款责任。

今年6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吴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法庭上,他对当事人李、a公司和的不诚信行为进行了训诫。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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