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凯洋(大连凯洋海鲜董事长宣布破产)

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连凯洋世界海鲜有限公司、大连郝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上诉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凯洋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

大连凯洋(大连凯洋海鲜董事长宣布破产)插图

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连凯洋世界海鲜有限公司、大连郝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上诉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凯洋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法院一审认定,开阳公司是大连开阳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开阳集团)的下属企业,主要从事水产品的采购、加工、零售批发、进出口等冷链行业。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以下简称新冠肺炎)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措施防控甲类传染病。开阳集团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预案》和《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管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了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并对疫情防控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魏某凯作为开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开阳集团新冠肺炎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公司内外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防控工作。于,开阳集团防控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集团医院疫情防控工作。高是开阳公司生产部部门经理,开阳公司生产部副主任,负责生产部疫情防控工作。

随着国内“复工复产”形势的出现,开阳公司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停止实施防疫控制措施,导致防疫体系形同虚设。2020年6月至同年7月,北京新发地市场数人因接触冷链产品成为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大连海关在南美厄瓜多白虾包装中查获新冠肺炎病毒。根据国内报道的相关事件和疫情,凯阳公司未能高度重视冷链产品接触人群的防疫措施。根据开阳公司的实际情况,未及时对公司制定的新冠肺炎防控计划进行调整,也未安排进口海产品的检验工作。而是违反防疫相关规定,组织购物节促销等大型人员聚集活动。2020年6月18日,大连市甘井子区政府对开阳公司进行调查,要求对一线食品加工工人进行全面核酸检测,做到“逢物必检”,对进口海鲜产品进行抽检。开阳公司只为长期在车间工作的部分员工安排了核酸检测,不符合“应检”,没有为进口海产品安排检测。

2020年7月9日起,开阳公司海产品生产车间原料加工组多名员工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新冠肺炎感染症状,部分员工向负责车间生产的被告人潘请假。潘向高报告了上述情况,但两人未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也未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上述情况。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员工也被允许离开公司,随意去其他地方,最终导致开阳海鲜公司爆发疫情,从开阳公司迅速蔓延到大连社会各个层面,并蔓延到其他省市,造成国家重大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开阳公司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新冠肺炎传染病防治期间,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传染病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魏某凯、余某、高某、潘对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刑事责任。综合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公司四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原被告单位和原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大连中院经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浩涵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开发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单位郝汉公司主要从事港口货物装卸和人力资源服务。被告傅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傅某军,傅之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协助傅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后勤工作。被告人张某勇是该公司经理,主要负责港口货物装卸等现场作业。

2020年11月中旬,一艘装载进口冷链货物的外籍货轮停靠大连港大窑湾码头。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2日,受被告人付指派,被告人张某勇雇佣劳务人员在外国货轮上装卸进口冷链货物,并担任现场作业负责人。

郝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进港人员备案及持有7天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疫情防控规定,现场负责人张某勇虚增、伪造备案人员名单。该公司在搬运作业过程中,全程违反标准防护要求,张某勇疏于对作业人员的监管,导致作业人员未佩戴隔离口罩、防护服外套和棉衣、穿着防护服进食、在工作船上饮水等。根据需要。

在对操作人员的管理上,公司没有严格执行闭环管理规定。被告人付某军受付委派到经营者处安排酒店住宿时,未告知酒店经营者对住宿人员携带进口冷链货物及闭环管理的要求。经营者入住的酒店正常对外开放,经营者下班后经常出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被告人张某勇还组织多名被确认感染新冠肺炎的经营者帮其搬家,并到酒店聚餐,使病毒扩散至社会居民生活区。公司对中途离职的工人监管不到位。付、张某勇未在14天内落实隔离、核酸检测、健康状况随访等防疫规定。一名后来被确认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工作人员在没有进行隔离和核酸检测的情况下离开,并进入了一座商业大楼,导致该商业大楼内的许多商户和顾客受到感染。

被告上述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导致新冠肺炎从进口冷链货物向社会扩散。自2020年12月15日在被告单位发现4名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本次疫情共发现83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

法院认为,在进口冷链货物疫情防控面临巨大压力的严峻形势下,郝汉公司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造成了新冠肺炎的传播。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付、付某军、张某勇对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刑事责任。综合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公司罚金80万元,判处公司3名主管人员4年9个月至3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原被告单位和原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大连中院经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晨报39度视频记者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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