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级别(国家职称级别)

3月13日,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布了《公务员职务、职级、级别管理办法》。《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19年12月23日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根据《办法》

3月13日,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布了《公务员职务、职级、级别管理办法》。《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19年12月23日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

公务员级别(国家职称级别)插图根据《办法》规定,领导职务、职级、职级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其工资待遇和其他福利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从最低到最高是二十七比一。

公务员职务、职级和级别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12月23日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和级别的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和级别的设置和管理,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循合法、科学、规范、效能原则。

◆第三条领导职务、职级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公务员的职级从低到高为二十七比一。

◆第五条公务员领导职务的职级对应关系如下: (一)国家级岗位:一级;(二)全国人大代表:四级至二级;(3)省部级岗位:八级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5)局级岗位:13级至8级;(六)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七)县级专职岗位:十八级至十二级;(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九)乡级专职岗位:22级至16级;(十)乡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城市机关内设机构的科级岗位对应十五级至十级;正局级的副书记对应十七级到十一级。

◆第六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的设置,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最低职级,职级与职级的对应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的确定,应当在规定的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和人数限额内,按照有关录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降低、调动,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确定领导职务或者职级的,应当根据拟任领导职务和职级任职资格确定。

◆第九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其中,晋升乡级领导职务的最低任职年限为: (一)晋升乡级专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乡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担任乡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担任三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职级职务2年以上,或者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职级职务2年以上。(二)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应任科级和相当科级职务3年以上。

◆第十条公务员的职级,根据其领导职务、职级、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格确定。

◆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职级和级别。

◆第十二条通过社会选拔、调任等方式进入机关的公务员职级。应当根据其新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结合其以前的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并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第十三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后,原级别低于新的领导职务或者职级对应的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的领导职务或者职级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对应范围内的,除晋升一、三级调研员、一、三级主任科员和相当职级外,在原级别基础上再晋升一级。

◆第十四条公务员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称职等次以上的,可以在相应级别的领导职务和职级范围内晋升一级。

◆第十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职级的确定,以及公务员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受到组织调整或者处理,或者受到处分应当降低领导职务、职级、级别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务员受到诫勉、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等。,遇有影响期未满或影响期届满已影响其使用,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其晋升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晋升领导职务、职级和级别。

◆第十七条公务员职级的确定和晋升,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领导职务、职级和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领导职务、职级、级别设置和确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未按照规定的职位要求、任职资格和程序设置和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和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规定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级别的,根据具体情况,依规依纪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法官、检察官等职务和职级的设置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国务院2006年4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三《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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