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几个周(几周年的计算办法)

1.《44小时》的前世今生。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从1994年3月1日起,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1.《44小时》的前世今生。

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从1994年3月1日起,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四十四小时。

不到半年后,1994年7月5日,NPC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吸收了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每日8小时,平均每周44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也就是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最初是依据或者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应该是《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前身。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也就是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成为法律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

然而,在实行“44小时”工时制度一年后,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国务院〈工作时间条例〉的决定》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周六日为每周休息日。企业不能执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1995年3月25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条例〉的决定》。关于本条例的施行时间,第九条规定:“本条例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执行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可适当延期;但事业单位最迟应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企业最迟应于1997年5月1日起生效。”

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工作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后,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关于“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于1995年5月1日实施。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劳动部和人事部分别发布了《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实施办法》,以细化上述规定。

例如,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工作时间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应当在不降低职工收入的情况下,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第四条规定:“从事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按照劳动部发布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审批办法》执行。”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与《条例》同时施行。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40小时工作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暂缓执行,但最迟应于1997年5月1日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劳动部、人事部1994年2月8日联合发布的《国务院直辖市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实施办法》继续有效。"

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每周休息日。这一制度的实施应当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可以看到《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实施办法》都是强制规定每周工作40小时。

由于法律修改的滞后性,在国务院修改工时制度后,劳动法未能及时调整原条款表述,即第36条,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

40小时和40小时工作制基本明确。

第二,我国法定最长工作时间制度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和修改的,不是从劳动法的法律依据对工作时间进行法律规制,而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发展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养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无论是修改前的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条例》,还是修改后的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条例》,条例第一条都做出了同样的规定。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职工的休息权,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理国家和确保和平的总宪章,是规定国家根本任务和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原则、国家权力组织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母法”,因此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

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关于工作时间的立法表明,不断缩短法定最高工作时间是世界性趋势。中国也是如此。

我国最长的工作周是建国以来的48小时。1994年3月1日起,国务院规定缩短为44小时,劳动法规定1995年起为44小时。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修改了44小时工作制,自1995年5月1日起进一步缩短为40小时。从立法变化来看,工作时间在减少。

这是我国政府对宪法规定的“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落实,也是对国际劳工组织1962年《缩短工作时间建议书》(第116号建议书)“申明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是各国应逐步达到的社会标准”号召的响应。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国务院对我国工时制度的规定是基于宪法的授权,可以统一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这个角度来说,他们与劳动法的规定无关。

据相关媒体报道,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李长安表示,中国实行40小时工作周制度,多年来一直保持稳定。但由于加班过多,带薪休假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家政人员普遍感觉工作时间过长。从总工作时间长的角度来看,中国有必要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因为劳动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实践。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劳动力数量、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的差异、劳动者体力消耗的差异及其对劳动者身体的影响,缩短工作时间有利于劳动者的健康。

根据一些专家的观点,工作时间的缩短不仅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保护,也是一个国家物质、政治和社会文明的标志。缩短工作时间对于增加就业、发展第三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和生活水平、提高劳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出发,“40小时”工时制度与劳动立法的目的并不冲突。

首先,《劳动法》第一条明确显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劳动法本质上是一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国务院将原来的“44小时”工时制度缩短为“40小时”工时制度,显然更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符合劳动法的立法本意。

其次,劳动法领域中的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可以理解为:如果下位法的规定比上位法的规定对劳动者更加不利,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认为这种规定不适当或者与上位法冲突。

此外,《劳动法》规定了“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或许当时立法者已经意识到缩短工作时间的世界性趋势,在立法技术上使用了“不超过44小时”的表述,以方便国家将来缩短最长工作时间制度。没有直接规定“44小时”。

国务院规定的40小时不超过44小时。从这个角度来说,也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再次,除工时制度外,国家实施的产假天数和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与劳动法中的规定不同,实践中均按国务院最新规定执行。法律的修改有其滞后性。虽然劳动法至今没有修改,但是现在的社会环境和立法时完全不一样,国务院做出了更有利于劳动者的新规定。我们应该按照有利于工人的原则实行工时制度。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就每周40小时工作制达成共识。

最后,从实际出发,对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有特殊情况的劳动者,我国早就有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主要有四种情况:

1、从事地下矿山、严重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特别紧张体力劳动的工人,每日工作时间可以低于标准工时。

2.母乳喂养一周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可以母乳喂养婴儿两次,每次30分钟。

3.化工行业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实行“三工一休”与“定期轮休”相结合的制度,即工作三天休息一天,然后每年轮休出原工作岗位一个月,或采取6至7小时工作制。

4.煤矿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纺织行业也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否违反劳动法?

笔者检索到一个观点,“虽然在实践中,我们普遍接受了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为40小时的规定,但从效力层面来看,根据《立法法》的适用规则,显然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即每周最长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一些学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原因如下:

《立法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立法法的溯及力。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汇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解释》,“...不溯及既往原则已成为各国立法普遍遵循的规则。立法依据的就是这个原则,即《立法法》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不适用本法。2000年7月1日以前,即立法法实施以前发生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行为,适用与调整立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通过。《劳动法》颁布前,1994年1月24日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2月17日根据宪法授权进行了修改。制定和修改都发生在立法法实施之前。考虑到立法法的溯及力,不能。

学者的解释要符合立法法的初衷和立法精神。

结论

因此,每周工作时间应为40小时。

文章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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