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心得体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辞退。针对该条款,是否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辞退。针对该条款,是否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是,有期徒刑缓刑应按有期徒刑处罚。

之所以判有期徒刑缓刑,是因为他触犯了法律,被判了刑。有期徒刑虽未执行,但有条件。判决后有期徒刑缓刑只是不入狱,需要社区矫正,需要在当地司法局、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如果刑期符合缓刑条件,则视为执行完毕。因此,有期徒刑缓刑是有期徒刑的执行方式,刑罚应以有期徒刑为基准。

第二种意见是有期徒刑缓刑不应按有期徒刑处罚。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进行考察,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应当予以配合。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且予以公告。既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说明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缓刑在我国不是一种刑罚,所以罪犯在缓刑期间没有服刑,只是在接受考验。因此,有期徒刑缓刑不应按照有期徒刑标准处罚。

[评论]

第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罚原则

2013年,中央纪委法规室在解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背景和简要起草过程时提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一般比公务员宽,但比企业的劳动管理严。对主观恶性不大,被判处管制或者有期徒刑以上拘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本着“痛定思痛,治病救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予开除。此外,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其任免与普通事业单位不同,要求更严格,因此处分应与公务员一致。

第二,有期徒刑和缓刑的区别。

1.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予以辞退;受到其他处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撤职处分。《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之前是征求意见稿,但也是经过多位高层法学专家论证后做出的。在该条款中,明确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和有期徒刑缓刑分别表述,说明“两者”不是同一个概念。

2.民发[198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后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民函[1999]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意见的批复》、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家民政厅)均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有的文献将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缓刑分开描述,进一步说明“两者”不是同一个概念。

三。司法部和国务院关于缓刑的批复

1.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在《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留在原单位的工龄是否计算的批复》中答复。根据我国有关政策法令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有期徒刑缓刑只适用于在人民群众中犯有普通刑事犯罪,情节不严重,认罪态度好,从轻判处,宣告缓刑后没有社会危险性,群众没有意见的被告人。缓刑本身不是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考验期。被判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执行。1956年12月,国务院对原司法部《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在原机关工作的政府官员工资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规定,被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撤职。批复认为,有期徒刑缓刑不是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考验期。有期徒刑缓刑虽然不是刑法规定的五主刑三附加刑,但“有期徒刑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是刑法中的一个“刑”。

2.最高法对法8号《关于在缓刑三年以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是否构成累犯的请示》的答复:根据《刑法》的规定,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内中止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犯新罪,没有实际执行原有期徒刑刑罚;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三年的犯罪分子,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的,可以不作为累犯处理。可以看出,批复再次表明有期徒刑缓刑是犯罪,但并没有把有期徒刑缓刑等同于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首先,结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没有明确的刑罚规定和意见。所以有期徒刑并不意味着直接代替有期徒刑缓刑(如果可以直接代替,实践中也不会有争论);其次,中央纪委法规室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制定进行了解读,指出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说明该规定的适用应当遵循“从轻处罚”的原则。因此,有期徒刑缓刑不应直接认定为有期徒刑;第三,1998年至2005年期间,相关文件多次写明有期徒刑刑罚和事业单位有期徒刑缓刑,说明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缓刑并不是以同样的方式规定在一起的;最后可以看出,无论是司法文书还是文科解释,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缓刑都不是同一个概念(这是争议的核心)。即使缓刑的前提是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缓刑也肯定比有期徒刑轻。虽然被判刑人俗称“罪犯”,但毕竟前者是在外缓刑,后者必须在狱中服刑。从法律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表述可以看出,有期徒刑是最低的刑罚标准,而有期徒刑的缓刑只等于或者重于有期徒刑,更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适用该条款时,应当结合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具体案件,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适当处分,而不是仅仅辞退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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