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认证费用(双软认证的条件)

申请双软认证企业的好处如下:1.企业软件产品注册时,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2.软件企业一经认定,在中国境内设立

申请双软认证企业的好处如下:

1.企业软件产品注册时,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软件企业一经认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1年1月1日后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企业还可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软件生产企业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时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5.软件企业既是企业的文化,也是企业申请一些国家资助的有力依据;

6.双软认可还可以显示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市场价值,是非常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无形资产价值的重要体现。

双软认证费用(双软认证的条件)插图

申请双软认定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IC线宽小于0.8微米(含)后,优惠期从2017年12月31日前的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征50%的企业所得税,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优惠期从2017年12月31日前的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到期满为止。

三。新设立的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认定后,优惠期从2017年12月31日前的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征50%的企业所得税,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未享受免税,可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动词 (verb的缩写)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征收的增值税,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单独核算。可视为非应税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员工培训费,应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购入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九。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制造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和混合集成电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被认定为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本企业当年月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发人员占本企业当年月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R&D费用金额占R&D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制造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取得相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备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X.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合格软件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2011年1月1日以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被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本企业当年月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发人员占本企业当年月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R&D费用金额占R&D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销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独立集成电路设计销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软件产品开发和销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和销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自主软件产品开发和销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和销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具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证书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件;

(7)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法务开发工具等。)适合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开发,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持环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证管理办法》和《软件企业认证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1.在符合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的领域要求,结合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和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和销售(营业)收入、利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接受全面控制和择优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政策口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

十四岁。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十五。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和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和销售的收入。

16.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的收入。

十七、按照本通知规定必须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或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关资格。在获利年度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企业在获利年度的下一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后取得相关资格的,在自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

18.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企业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19.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资格,并补缴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一)在申请认可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偷窃、欺骗等行为;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环境等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处罚。

二十、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暂停其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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