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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12起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典型案例2020年以来,特别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全省化妆品监管部门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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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12起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典型案例

2020年以来,特别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全省化妆品监管部门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聚焦重点领域、抓住关键环节,突出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化妆品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生产经营、侵权假冒等违法案件,破坏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进一步震慑化妆品领域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化妆品生产经营主体,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河北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20年以来全省各市上报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案件中,遴选出12起典型案例,集中公开。

一个案例,石家庄市深泽县,* * *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化妆品。

【案情简述】2020年3月19日,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报后,在深泽县方程式物流园仓库内发现“SKFBN”富勒烯清洁剂24012支(生产批号:20200103)。* * *方未办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所售该批化妆品的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经查,* * *共购买“SKFBN”富勒烯洁面乳24100件,每件3.5元购买,价值108450元。截至案发,已售出88件,每件售价4.5元,获利396元。

【处罚决定】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6元及“SKFBN”富勒烯清洁剂24012件。3.罚款325350元。

【法律适用分析】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销售化妆品,且未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的无照经营活动。”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应当按照产品的生产批次,向供货者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者签名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以及《石家庄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规定。

二、石家庄长安区化妆品店经销的化妆品包装假冒名牌案。

【案情简述】2020年5月11日,有人举报南三路正东路茂源大厦一楼* *化妆品店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的“国色天香”牌精品六件套美妆系列产品包装和瓶体均标有“后”字样,而产品包装上并未标注“国色天香”的注册商标,仅在产品瓶体背面标注。产品正面标注的“侯”字与韩国著名品牌“侯”化妆品相似,足以以假乱真。当事人无法提供韩国“后”系列化妆品生产商韩国LG生活健康集团有限公司的品牌授权经销。经查,该店带有“侯”字的“国色天香”牌精品化妆品六件套系业务员销售,汕头市龙湖区佳信化妆品厂生产的产品与韩国著名品牌“侯”化妆品无关。商品党以26元/箱的价格买了4箱,预计以28元/箱的价格出售,但尚未售出。

【处罚决定】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经营户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国色天香”牌女士丹玲珑护肤系列套装4套;2.罚款5000元。

【法律适用分析】当事人经销的“国色天香”牌化妆品包装标识与知名品牌标识近似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可能使人认为是他人的产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产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有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规定。

三、承德市兴隆县大站子发廊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案情简述】2020年5月20日,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兴隆县大站子发廊进行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有香薰蜂蜜玫瑰滋养SPA沐浴露2瓶、香薰蜂蜜白茶丝滑SPA沐浴露1瓶、香薰蜂蜜玉兰控油保湿SPA沐浴露1瓶,标签均为:“委托方:雅婷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大奥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装2016 03 95;执行标准:QB/t 1994;;净含量:500ml;生产批号:W30CQE01;有效期:20200331”。检查时,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50天保质期,售价68元,货值272元。在检查时,没有发现销售。

【处罚决定】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兴隆县大站子发屋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过期的香薰蜂蜜玫瑰滋养SPA沐浴露2瓶、香薰蜂蜜白茶丝滑SPA沐浴露1瓶、香薰蜂蜜玉兰控油保湿SPA沐浴露1瓶;2.罚款272元(加倍罚款)。

【法律适用分析】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停止销售的产品或者失效、变质的产品。”规章制度。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规定。

四。怀来县* * *美容美发有限公司销售未注册普通化妆品案。

【案情简述】2021年3月23日,怀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怀来* *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美迪康褐藻修复精华露、美迪康亮肌钙精华露两款化妆品(生产厂家为结晶生物科技制药有限公司)未备案,* *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当场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资质和检验报告,但无法提供产品注册证号证明。经调查,上述两种化妆品确实是京华生物科技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和配送的,京华生物科技制药有限公司确认这两种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没有备案。* * *美容院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注册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无误,价值2000元。

【处罚决定】怀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未经注册的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法律适用分析】当事人销售未注册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投放市场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规章制度。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场上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普通化妆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还可以没收专门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非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规定。

5.滦州市* *日化商店经营未经注册的普通化妆品案。

【案情简述】2021年3月24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带队对滦州化妆品进行安全抽检。抽检中发现,滦州市* *日化商店经营JM面膜、宝露露霜两种未注册化妆品。两款化妆品都没有贴中文标识,也没有备案手续。2021年3月25日,滦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监管科执法人员对店主进行询问,店主承认涉案化妆品均为去年购买,无法提供备案手续。根据现有证据,货物总价值为260元。

【处罚决定】滦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化妆品JM面膜4盒、宝露露面霜1盒;2.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适用分析】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和进口。普通化妆品上市销售前,应当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规章制度。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场上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普通化妆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还可以没收专门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非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规定。

案例6。文安县张XX涉嫌生产伪劣产品。

【案情简述】2020年4月12日,廊坊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5月27日,廊坊市场监管局联合文安县市场监管局、文安县公安局,成功捣毁一化妆品无证生产窝点。现场查获化妆品3种,共计12660盒,7954袋,分散小包装。生产设备12台套,原料60桶(袋),包装箱337捆,半成品包装膜50箱,包装箱11100个,涉案产品价值15万余元。执法人员没收了产品,并查封了设备和场所。执法人员向相关市局发出协助函,得到回复确认该厂家没有生产销售相关产品,也没有授权当事人生产加工销售。认定张XX非法生产化妆品,假冒其他品牌化妆品,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处罚决定】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将张XX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仍在办理此案。

【法律适用分析】当事人在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化妆品,假冒其他品牌化妆品,涉嫌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涉案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价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规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案例:保定惠友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在满城购物广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案情简述】2019年8月26日,保定市满城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执法人员对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满城购物广场化妆品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广东康婴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婴健婴儿长效润肤霜等15类不能当场提供检验报告(或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该单位提供了检验报告复印件,执法人员检查后发现疑点较多致函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并将上述15类化妆品实物邮寄至标识生产企业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协助调查产品的真实性。根据有关部门的回复及相关文件,经我局鉴定为假冒且无法提供合格检验报告(或复印件)的产品总价值为3772.2元,违法所得共计2044.8元。

【处罚决定】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产品65瓶(箱);2.没收违法所得2044.8元整;3.罚款51422元整。罚款总额为人民币53466.8元整。

【法律适用分析】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调查确认所售产品为假冒产品,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核实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证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卖方应按产品生产批次向供应商索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应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的产品、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五万元罚款。”第五条第二款:“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处罚的规定。鉴于本案不构成犯罪;违法金额不足5000元,没有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保定* * *美容美发服务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使用年限的化妆品,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案情简述】2020年5月19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定美容美发服务有限公司天鹅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未获批准。经执法人员调查,销售情况如下:1。贝加妮的头发抗敏隔离乳10盒(120支),每盒12支*30ml,卖2盒加2支(26支),每支20元,一共卖26支。违法所得520元;2.共购买了10盒(120支)皮加尼染发护色精华,每盒12支*6ml。每盒卖20元,卖了6盒(72片)。违法所得1440元。3.深度修复用陶瓷丝染发膜共购买2盒,每盒含量450g,已售出1盒。售价350元,违法所得350元。4.有韩国文字的蜗牛bb霜有5款。经核实,没有进口销售记录和审批手续,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以上四类产品违法所得合计2310元。

【处罚决定】保定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化妆品和违法所得2310元;处以违法所得2.5倍罚款5775元。2.未经检验检疫没收化妆品。两次罚款共计8085元。

【法律适用分析】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其他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可以责令经营单位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惩罚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无商检机构检验文件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机构检验;只有通过检查的才能进口。”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检验,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的,没收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处罚的规定。

九。邯郸市成安县李家鼎镇* *村* *日化商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述】2021年4月9日,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成安县李家鼎镇* *村日化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化妆品摩造抗时间因子面膜、洁面膏未留存进货票据,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1年4月9日批准立案侦查。2021年4月12日,该店负责人到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询问,调查发现该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决定】成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2万元。

【法律适用分析】成安县李家鼎镇* *村* *日化商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市场登记证明、化妆品登记或者备案情况、供货单位的产品出厂检验证明,并如实记录和保存相关证明。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规定。

X.案例:邢台市巨鹿县XX护肤中心化妆品超过使用年限案。

【案情简述】2021年4月7日,巨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到巨鹿县美肤中心进行检查。经查,该店的“妙罗伊妙玉堂”中胚层滋养透析套装(威装准字:29-XK-4286,产品名称:蓝铜肽精华粉,修复液)和米米米米私语泡泡慕思(悦装20170330)已过期。截至案件终结,已过期化妆品两箱,涉案货值1400元。

【处罚决定】巨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2箱“妙罗伊妙御堂”中胚层滋养透析套装和2箱米米米米呢喃泡泡慕斯;2.将处以人民币20000元罚款。

【法律适用分析】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声称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功效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第42条:“美容院、旅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规章制度。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过期化妆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非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规定。

XI。陈* *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案情简述】2020年11月16日,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陈XX在定州市经营的店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南墙货架上摆放着5箱美XX产后修复专用产品,箱子外包装上未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这套被标注为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美丽妈妈美美品牌授权的盒子,确实是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该套盒共购买15盒,当事人出售10盒,违法所得400元。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停止经营该套机顶盒。

【处罚决定】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1000元。总共罚款1400元。

【法律适用分析】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可以责令经营单位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规定。

十二、定州* *日用品商行(苏* *)销售未经注册的普通化妆品。

【案情简述】2021年4月2日,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定州市XX日用品商行(苏XX)进行检查,通过化妆品监管系统,发现该商行发往酒店的XX沐浴露未取得注册证。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事务所提供备案证明,该事务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备案证明。定州XX日用品商行(苏XX)从石家庄化妆品批发市场以0.2元/支的价格购买了3000支日日顺沐浴露,以0.23元/支的价格卖给酒店。货值600元,违法所得90元。

【处罚决定】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所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非法经营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罚款一万元。罚款总额为10090元。

【法律适用分析】定州市XX日用品商行(苏XX)经营日日顺沐浴露未取得注册证,已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投放市场销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场上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普通化妆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还可以没收专门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非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规定。

温馨提示:如发现化妆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来源: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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