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能撤回吗(126邮箱邮件能撤回吗)

电子邮件是工作场所常用的信息传递工具。相比短信、微信、QQ通知,电子邮件更正规,比书面文件更方便快捷。很多企业使用电子邮件进行工作汇报和信息公告,那么电子邮件在

电子邮件是工作场所常用的信息传递工具。相比短信、微信、QQ通知,电子邮件更正规,比书面文件更方便快捷。

很多企业使用电子邮件进行工作汇报和信息公告,那么电子邮件在法律上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吗?

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以邮件方式辞退员工是否有效?还是劳动者通过邮件提交辞职信有效?还能撤吗?

劳动仲裁中电子邮件能否作为直接证据?发邮件辞职能否撤回?

提交辞职信后撤回邮件,是否违法辞退公司?

杨于2000年加入M公司,担任销售副经理。2011年7月,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杨为高级柜台经理,底薪7000余元加3000余绩效工资。

2013年6月,杨向公司领导发送了辞职邮件,并说明了离职时间。

6月30日,给杨回了一封邮件,同意了她的辞职。

晚上12点左右,杨发来邮件称,因离职面谈时领导沟通挽留,想撤回之前的辞职申请。吴某不同意撤回辞呈,并于7月9日发布了复工令。

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万余元。

劳动仲裁委裁定不予支持。杨再次向法院起诉。

杨以为他是邮件辞职,公司领导找他谈话,经过劝说挽留,同意他继续工作。

但公司仍以辞职为由下达复工令,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对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赔偿。

公司回复杨主动提出辞职,并明确最后工作日期为7月9日。

公司领导找杨谈话,不是挽留,而是员工离职的一次例行谈话。公司为杨某出具复工令并不违法,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应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已向公司提交辞呈,与公司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属实。并主张其辞职后公司将留用,故其撤回辞职申请,公司不予认可,且杨某无证据支持,公司为杨某出具复工令并无不当。

目前,杨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劳动仲裁中电子邮件能否作为直接证据?发邮件辞职能否撤回?

员工邮件辞职可以否认是他发的吗?

山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他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事后,单霁翔通过电子邮件否认了自己辞职的事实。单某认可发送该邮件的邮箱地址是自己申请注册的,但单某认为公司掌握了该邮件的账号密码,该邮件并非自己发送,但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上述主张。

法院认为,单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其个人邮箱密码负有安全保密的义务。按常理,该密码不应为第三人所知,且单某持有的公司物品申请表也已注明需要其邮箱登录修改初始密码,故一审法院对单某的辩解不予采纳。

法院确认通过电子邮件终止单的辞职是正确的。

劳动仲裁中电子邮件能否作为直接证据?发邮件辞职能否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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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电子邮件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不得仅仅因为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而拒绝将其作为证据”。

可见,在民事诉讼中使用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是符合立法规定的。而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存储的信息完全可以具备上述特征,成为一种诉讼证据。

因此,只要电子邮件符合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就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计算机中提取电子邮件的过程是否公正、客观、合法,是判断电子邮件能否单独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如果当事人对邮件内容和收发主体没有异议,邮件当然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庭接受质证时,如果对方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和发件人没有异议,电子邮件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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