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行政处罚记录可以消除吗)

孔琳大桥大桥龙桥茂2018年4月9日,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B厂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表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收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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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琳大桥大桥龙桥茂

2018年4月9日,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B厂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表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收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年10月8日,该局向B厂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履行了通知程序。2019年12月10日,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A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5万元加罚款。2019年12月20日,A区法院裁定准许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对B厂罚款5万元(已缴纳0.5万元,实际已执行4.5万元)的行政行为,不准许执行缴纳追加罚款的申请。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加收罚款或者滞纳金的规定。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处以罚金的执行申请,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众说纷纭。

第一种观点是《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提前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经督促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又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作出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法院也不应支持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罚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处以罚款。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应当支持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和罚款。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上述案例中,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罚款在法律上是有正当理由的。《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以罚款。”《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给付金钱义务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滞纳金。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应当通知当事人。违约金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上述案例中,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B厂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表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收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然后履行督促程序。就增设罚款而言,实际上是附条件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视为附条件成就。此时,当事人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了增加罚款的决定,罚款数额也可以按照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标准自行计算,无需行政机关另行通知。因此,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请求强制执行和罚款。

其次,第一种观点引用《行政强制法》第34条、第35条、第37条来论证行政机关如何适用附加罚款。应当作出加收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认为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求追加罚款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上,《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已经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即第三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强制执行。但行政机关之所以申请强制执行,是因为它没有强制执行权。引用上述规定来论证理由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第三,法律不排除不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适用追加罚款。增设罚金是间接强制措施。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适用,只有法院支持强制执行才有意义。否则,《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关于加收罚款的规定对于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来说毫无意义。

结果:2020年7月1日,A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启动监督程序,同时对该类案件开展了类似的监督工作。对比其他地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发现全市非诉执行复核案件中,同一案件存在不同判决,即有准予执行并罚款的裁定,也有驳回执行并罚款的裁定。A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罚款,法院裁定不允许执行罚款是适用法律错误。于是,A区检察院向A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同时将同类案件监督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告知A区法院,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最终由审查委员会推动中级法院讨论决定,并下发《非诉审查案件规范适用行政处罚和刑罚的通知》。这份文件要求全市司法机关规范统一审查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含有追加罚款或者滞纳金内容的,申请人或者行政机关应当支持追加罚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单位:贵州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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