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签栏(会签栏画在图纸的什么位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文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重要公文和向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发行人的名称应标记在顶部文字上.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文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重要公文和向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发行人的名称应标记在顶部文字上."公文的签发是公文生效的必要条件,“请示”、“报告”、“意见”应正确标注“签发人”。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人不清楚“签发”的要求,有的人不知道“签发人”的含义,有的人不在这个标签上标注“签发人”,有的人乱标注“签发人”,甚至误将“签发”作为“签发人”。

会签栏(会签栏画在图纸的什么位置)插图

首先,认识“发行人”和“发行人”的概念

《条例》规定,公文的编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和签发程序。可见,“签发”是公文起草过程中的一道必经程序。所有正式文件应由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和签发。无论是用上层语言、下层语言还是并列语言书写,也无论是哪种语言,任何公文都必须履行“签发”的相关程序和手续。“签发”是领导行使职权的一种行为,是公文处理的一个流程和必要环节。公文一旦被领导“签发”,就意味着该公文产生了法律效力。

“签发人”是公文格式的18个要素之一,是上行中面格式的必备要素之一。“签发人”的标注应考虑公文的行文风格,以及公文语言之间的关系。只能用公文的特定语言标注。实际上,标注签发人名称只是为了“请示”、“报告”、“意见”这种向上的文体。“签发人”是上行文必不可少的格式要素,体现了单位领导对上级负责的一种形式。

二、“签发”公文有什么要求?

正式文件必须经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方能生效。公文的签发是签发机关负责人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

1.依职权发布。机关负责人只能签发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公文,并对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公文负责。内容重要、涉及面广、对全局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一般性公文,以及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意见”等。,应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应当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受权负责人签发。

2.责任发行。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发文的责任。发稿前应对稿件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必要的修改、更正和补充。涉密和公共属性要审核,确认后出具意见。签发意见要具体,态度要明确,如明确写“已签发”、“可打印”、“同意签发”或“清稿后签发”等具体签发意见。

3.按程序签字。涉及多个机关工作的联合发文,应当会签,让各机关负责人履行发文程序,承担相应责任。要注意会签的时效性。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签机关联系,督促未及时会签者。

4.按格式发行。机关负责人应在公文处理单(公文处理单)的“签发栏”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成日期。联合行文时,会签机关应在“会签栏”签字。签发时应使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和耐用碳素墨水(墨水)。不能使用铅笔、圆珠笔或纯蓝墨水。

三、哪些单据需要标明“签发人”

《条例》规定“应当在正文上部标注发行人名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9704—2012,以下简称《格式》)规定“公文正文上部字号为左空,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名称在同一行。”图4“格式”和“样式”公文的首页版面附有“签发人”标志。带有“签发人”标志的公文首页的版面样式,习惯上称为“上行格式”。公文中,按请示程序和要求办理的“请示”、“报告”和“意见”,要按“上行格式”办理,要求必须出现“签发人”标识区,并标明签发人名称。

正式文件,如通知、通告、信件等。,属于骈文,不属于上文范畴,不适合“上文”的版式风格。不得出现“发行人”的标识区域,也就是说,不得标注“发行人”字样及其名称。“格式”要求通用格式的字号应排列在发证机关标志下空两行的位置,并居中排列。上一个版本的文件号是左空,和上一个签发人的名字在一行。这也说明了印刷时“发行人”及其名称的标注只是为了上面的文字。

之所以规定“上行”必须标注“签发人”姓名,是为了表明公文的具体负责人,督促相关领导切实履行权利义务,确保公文质量;同时,也是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需要,让上级机关的领导知道下级机关的举报事项由谁负责。

四。谁是“发行人”

根据《规定》,上述文字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这是公文签发的要求,也是标注“签发人”的要求。对于上述文字,出现在“签发人”识别区的名称应为签发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所谓“主要负责人”,是指办公室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人,也是通常意义上的单位“一把手”。“签发人”标识区的领导姓名应为单位“一把手”的姓名。

“工作负责人”是指在没有专职岗位的情况下,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即实际的“一把手”)。“分管工作的人”不能理解为一般的副职领导,因为一个组织里只能有一个分管工作的人,而很多组织里却有很多副职领导。

《条例》规定,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发布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如此一来,党委政府办公厅(室)下发的上位版,可以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也可以根据需要上报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甚至主要负责人。但办公厅(室)“签发人”区域标注的领导姓名,应为办公厅(室)“一把手”的姓名。办公厅主任签发的意见为“经副市长审核后签发”,或副市长签署意见为“请办公厅主任签发”的,“签发人”为办公厅主任。

5.如何标注“发行人”

《格式》第7.2.6条规定了“签发人”的标注,由“签发人”字样加一个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名称组成,置于右空字,排列在签发机关标志下空两行的位置。“发行人”二字用宋体3号,发行人名称用楷体3号,有多个发行人的,发行人名称按发行机关顺序自左至右、自上而下均匀排列。一般情况下,每行有两个名字,应与前一行第一个发行人的名字对齐。

“签发”需要领导亲自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成日期,是机关正式发文的重要依据。无论是联合行文中的“签发”还是“会签”,都是在公文处理单(公文处理单)上完成的,领导的亲笔名字只会出现在公文处理单(公文处理单)上。

而“上行格式”中“签发人”标识区的领导姓名标注,并不需要领导亲笔签名,也不是加盖签名章就能做到的。“签发人”的名称标记在单据打印时通过打印出现在单据上。

公文中的“签发人”和“签发人”属于不同的范畴。所有的公文都要发,这是公文签发中的必经程序。正文上应标明发行人的名称。一些基层单位随意标注“签发人”的问题,应引起相关单位的足够重视。要加强公文处理知识的学习,纠正公文写作和处理中的错误,推进公文处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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