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认证号码大全姓名(实名认证号码大全姓名真实)

□崔益民来源:江苏法治报[案例]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金某在移动营业厅担任营业员期间,未经用户同意,私自将获取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至JD拉新

□崔益民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例]

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金某在移动营业厅担任营业员期间,未经用户同意,私自将获取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至JD拉新群、淘宝拉新群、Tik Tok拉新群等微信群,供群内他人注册相应新平台,以谋取非法利益。

[评论]

本案中,对于金某向他人出售的“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能否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手机号+验证码”不显示用户姓名,无法识别为特定自然人,因此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手机号码+验证码”并不直接显示用户姓名,而是每个号码对应一个特定的自然人,与其他信息相结合,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应当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特定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活动的各类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账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根据上述解释,“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与特定的自然人相关联,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手机是一种通讯方式。我国已经全面实行手机实名登记制度,手机号码具有排他性和私密性。工信部要求2016年底前手机号码实名率达到100%,未实名手机号码一律停机。公民使用的电话都进行了实名登记,每个号码对应一个特定的自然人,属于个人信息范畴。验证码发送给特定的公民个人,接收验证码是公民个人身份的确定,两者结合可以识别特定的自然人身份。涉案手机号码在作案时间段内能够正常接听电话和发送短信,因此可以认定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与对应的自然人身份相挂钩。

具体来看,本案中,移动营业厅销售人员金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私自将用户的“手机号+验证码”发送至多个微信群,供群内其他人注册相应平台的新账号。这些信息(手机号+验证码)与公民个人信息密切相关,是公民不希望这些信息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知道的信息。虽然这种行为不会直接泄露公民姓名,但在实际操作中,手机号往往会绑定微信、支付宝等个人app。这些应用程序拥有虚拟的在线身份,可以指向个人信息被盗的特定自然人,从而反映自然人的活动。盗取手机号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基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和普通人的价值判断,本案中的“手机号+验证码”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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