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交易规则(港股通交易规则)

智慧金融APP获悉,6月8日,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22年4月修订版)的通知》。规定参与港股通业

智慧金融APP获悉,6月8日,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22年4月修订版)的通知》。规定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分别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缴纳人民币20万元结算保证金,按照结算保证金管理要求纳入互保范围。境内结算参与人各类资金的结算周期和时间点为:(1)公司行为资金和风险管理资金的结算周期为T+1,结算时间点为10:30;(2)证券组合费用的结算周期为T+1,结算时间为18:00;(3)交易的净应付款结算周期为T+2,结算时间为10:30;(四)交易的应收款项净额结算周期为T+2,结算时间为18:00。

沪港通交易规则(港股通交易规则)插图

如下所示:

中国结算关于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22年4月修订)》的通知

市场参与者:

为更好地符合《金融基础设施原则》(PFMI),提升存款精细化管理水平,香港结算拟调整港股存款计算模式。根据母国原则,mainland China港股通业务的存款风险管理体系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对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形成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22年4月修订版)》,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6月13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港股通现行清算流程、数据发送时间、结算安排、跨境资金划转安排不变。市场参与者可以按照现有流程准备风险控制资金。

二。保证金优化后,保证金金额与市场波动和交易情况密切相关。请相关市场参与者充分评估并预留足够的存款头寸,以进一步完善存款头寸管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8日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22年4月修订)

(中国结算[20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深港通”)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机制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的联合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沪股通和深股通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相关业务。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相关业务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港股通的账户管理、存管和结算相关业务(本规则中的“港股通”包括沪港通项下的港股通业务和深港通项下的港股通业务);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条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与本公司签订协议。按照双方协议和各自业务规则办理沪港通、深港通的登记、存管和结算。

第四条公司在沪港通和深港通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沪股通和深股通业务

第五条香港结算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并向本公司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香港结算参与沪港通的批复;

(二)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表;

(3)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的公司登记证和商业登记证;

(四)董事会关于批准香港结算申请成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的表决议案;

(五)香港律师事务所就香港结算申请成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香港清算业务运作概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概况、组织架构、管理团队、业务运作流程等。;

(七)最近两年的相关财务审计资料;

(八)董事会或董事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九)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十)签订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十一)公司最新章程和公证书;

(12)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批准筹备沪港通的文件;

(十三)公司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算技术设施和结算部门人员配备情况;防范和监控结算业务相关风险的措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预案;主要风险控制体系;

(14)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香港结算参与深股通业务,须向本公司提交深股通业务书面申请,并提交上述适用于深股通业务的书面申请材料(第(1)、(8)、(9)、(10)、(12)、(14)项)。

第六条香港结算有限公司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上海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在深圳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名义持有人身份持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深股通取得的证券。

申请开立上海证券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深圳证券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香港结算公司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一)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适用于机构);

(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董事会或董事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七条沪股通、深股通投资者取得的由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的证券,以香港结算名义存管于本公司,分别登记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名册。

第八条沪股通、深股通投资者因分立、合并、要约收购等业务,可以卖出但不得买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沪股通、非深股通证券;取得非上交所、非深交所上市证券的,视具体情况进行现金结算等安排。

第九条除继承、离婚、丧失法人资格、向基金会捐赠、协助执行等情形外,香港结算及其参与人不得办理沪股通、深股通的非交易过户业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的除外。

第十条香港结算开展沪股通、深股通业务时,需分别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缴纳客户证券结算保证金,用于弥补结算违约时香港结算的损失和流动性垫付。客户证券结算保证金计算公式中股权处置差价和处置成本的比例按照双方相关约定执行。

根据“两个市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导”的原则,香港结算无需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和具有互保功能的证券结算保证金,不分担境内结算参与人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香港结算对境外投资者达成的沪股通和深股通交易履行结算责任。

香港资金结算出现违约时,应按照要求将相当于违约金额的证券或其他抵押品指定给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未指定香港结算或指定不足的,本公司将根据香港结算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违约对应的交易日买入证券的交易顺序,从后向前扣划证券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扣划不足部分的证券。

第十二条香港结算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采取其他措施,如收取违约金及违约资金利息、提高最低结算准备金率、提高证券结算保证金缴纳金额、向监管部门报告、请求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证券账户买入交易等。

第十三条在香港结算资金交收违约后的下一个结算日,若违约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不能补足,本公司有权卖出被扣款的证券以冲抵上述金额,剩余部分返还香港结算。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权继续向香港结算追索。

第十四条香港结算应当妥善保管因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而形成的原始登记、存管和结算凭证以及各种相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第三章港股通业务

第一节账户设置

第十五条本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港股通投资者购买的证券。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在香港清算所开立证券账户,用于与香港清算所进行证券结算。

第十六条港股通投资者应当通过上海证券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深圳证券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二节保管和托管

第十七条港股通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时,应当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港股交易及托管协议》,将所收购的证券委托给境内证券公司,由境内证券公司承担相应的证券托管责任。

境内证券公司应将自己或客户通过港股通获得的证券交由本公司保管。

第十八条本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证券权益的法律凭证。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港股通投资者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质股票。

第十九条本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将在香港以本公司名义对港股通投资者取得的证券进行存管和结算,通过香港结算行使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港股通投资者以本公司名义持有的证券,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有限公司名义登记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

第二十条本公司根据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结果,办理相应证券的交易和过户。

第二十一条港股通投资者因继承、离婚、丧失法人资格、向基金会捐赠、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等原因发生的非交易过户业务、质押业务、协助执行等业务,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节名义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通过境内结算参与人向港股通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提供的名义持有人服务包括现金分红、分红权认购股份、送股、额度内配股、额度内公开配售、股份拆并、投票、公司收购、发行持有证等。

公司暂不提供新股申购、超额配售、股份超额配售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的派发、转换或公司收购,可以卖出但不得买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港股通证券。

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权的分配和转换而取得在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的派发、转股或公司收购而取得未在联交所上市的证券,可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卖。具体安排由本公司与香港结算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办理现金红利派发业务,在收到香港结算或上市公司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三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进行兑换、清算、派发等业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办理发行股票、选择认购有分红权的股份等业务。根据香港结算派发的权益性证券的到账时间,在收到权益性证券的当天或次日办理业务。相应的权益类证券将在港股通的下一个交易日上市交易,港股通投资者权益类证券卖出首日将比香港市场晚一个交易日。

公司处理配股和公开发行等事宜。,并根据供股及公开配售在香港的到达时间,于收到权益性证券当日办理业务,相应权益性证券于港股通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本公司将对港股通投资者账户中不足1股的零碎权益类证券进行尾盘处理。若本公司从香港结算获得的权益类证券总数大于四舍五入后的港股通投资者账户总数,则按照精确算法进行差额分配。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在办理股份拆并业务时,将根据证券交易所和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安排,进行股份代码转换,调整账户持有数量。

港股通投资者账户中因股份拆分和合并产生的零碎股份,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办理投票业务,汇总报告期内港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意愿,提交香港结算。

港股通投资者可根据上市公司在联交所的安排,对同一议案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港股通投资者各类投票总数超过投票登记日或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有效投票总数的,本公司将按实际有效投票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办理公司强制收购业务,根据香港结算指令注销港股通投资者相应股份。

公司办理有条件和无条件的非强制公司收购业务,报告期内根据港股通投资者的申报意愿注销相应股份。如有条件非强制收购被取消,公司将根据香港结算的指令返还相应股份。

本公司应在收到香港结算支付的申购资金或股份后三个交易日内完成资金或股份的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标的证券因收购等原因退市的,本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与香港结算协议的约定,继续为港股通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第四节清算和结算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作为香港清算所的参与者,根据其业务规则和提供的清算数据,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指定,完成与香港清算所的证券和资金清算,并承担清算责任。

第三十二条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本公司组织。作为境内结算参与人的共同交易对手,本公司为港股通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如香港结算违约或破产,导致其无法完全履行对本公司的结算义务,本公司将按比例向境内结算参与人分配从香港结算收到的证券和资金;对于尚未收到的证券和资金,本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协助境内结算参与人按照香港相关法律程序在香港进行追索结算,追回的证券和资金将按比例分配给遭受损失的境内结算参与人。

第三十三条证券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的原则。

本公司负责与境内结算参与人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在交易成交时就其确定的交收义务向本公司履行最终交收责任。

境内结算参与人负责与港股通投资者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和交收。境内结算参与人与港股通投资者之间的证券转让委托本公司办理。

第三十四条除人民币作为风险管理业务的结算货币外,公司与香港清算所之间的其他业务均以香港清算所确定的货币进行结算。

人民币作为公司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的结算货币;如有关主管机关有特别规定,可使用其他货币作为结算货币。

第三十五条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分别向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客户账户和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港股通业务的资金结算。

境内结算参与人和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客户无需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在收到结算银行和香港结算的利息后,将按计息期内港股通各境内结算参与人相应资金账户的累计金额进行利息分配。

第三十七条港股通交易日(简称“T日”)结束时,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的交易结果、境内结算参与人上传的非交易数据和本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生成的非交易数据,分别进行证券和基金的清算。

若香港结算对T日的结算结果进行调整,本公司在T+1日收到香港结算的调整数据后,调整后的数据将并入当日的结算数据。

第三十八条资金结算遵循“先外币结算,后人民币结算”的原则。

包括资金结算交易资金、风险管理资金、企业行为资金、证券组合费用及其他相关税费等非交易资金清算。

其中,证券组合费按每个自然日终每个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市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在港股通交易日开市前,本公司将在收到港股通清算行当日提供的港币兑人民币买卖参考价后,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市场公布。

港股通交易日收市后,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港股通应付金额向港股通清算行进行外汇兑换,相应的兑换成本分别按照上海、深圳的交易金额分摊到每笔交易中。

公司将按照与港股通清算行约定的汇率,兑换公司行为产生的股息、公司购买款等资金。

第四十条境内结算参与人各类资金的结算周期和结算时间为:

(1)公司行为资金和风险管理资金的结算周期为T+1,结算时间为10:30;

(2)证券组合费用的结算周期为T+1,结算时间为18:00;

(3)交易的净应付款结算周期为T+2,结算时间为10:30;

(四)交易的应收款项净额结算周期为T+2,结算时间为18:00。

我公司保留根据需要调整上述结算时间安排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根据清算结果,本公司将于T+2日对证券进行清算。

若香港结算因无法交割证券而对本公司实施现金结算,本公司将按照香港结算的原则办理相应业务。

第四十二条港股通业务的结算日历安排,由本公司结合香港结算的结算日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港股通交易日历以及资金汇划、风险管理等因素,提前确定并公告。

如因台风、黑色暴雨等原因在香港临时作出特别结算安排,本公司将视情况处理并及时通知境内结算参与人。

如因内地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港股通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公司与香港结算的结算安排按公司与香港结算的协议办理;本公司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清算交收安排参照a股相关清算交收安排办理。

第五节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按照“两个市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导”的原则,境内结算参与人无需缴纳香港结算互保功能保证金,不分担香港结算参与人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国内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

对于未完成业务的证券账户,境内证券公司应限制其在沪港通业务中取消指定交易,深港通业务的转托管业务参照a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分别向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客户和自营港股通风控制资金账户,存放港股风险管理资金。

第四十六条根据香港结算的风险管理要求,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向境内结算参与人收取差价款和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T日日终,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根据不同结算日对应的境内结算参与人未平仓净平仓金额与T日最新市值的差额,结合相关收款原则,计算出境内结算参与人应支付的差额款项,并于T+1日结算支付。

第四十八条T日终,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收到的头寸,考虑本公司行为引起的证券价格和数量变化,结合T日最新市值、证券持有量、香港结算提供的保证金风险参数文件、资金缓冲系数和境内结算的风险管理需要,分别计算境内结算参与人应付保证金,并在T+1日进行保证金结算。

若境内结算参与人缴纳的保证金少于香港结算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可分摊向境内结算参与人收取不足部分。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可根据香港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向其提交本公司名义持有人账户内的证券,作为未平仓净卖出证券的交收担保品。

第五十条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分别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缴纳人民币20万元结算保证金,按照结算保证金管理要求纳入互保范围。

第五十一条境内结算参与人未能在结算时间完成资金结算的,构成资金结算违约,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应计违约金和利息支付:

违约金=max[按日结算违约金额,按日结算违约金额] ×千分之一×违约天数。

预付利息=日终结算违约金额×与结算银行约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利率×违约天数/360

(二)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指定违约日不交收的港股通证券。如未能提供或指定不足,本公司有权以违约金额为限扣减结算参与人的自营证券。

(三)在发生交收违约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自港股通下一交易日起处置相应的被扣留证券及其权益。处置所得将用于弥补违约金额,其余部分返还给境内结算参与人。公司有权继续追索差额。具体处置方法和程序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境内结算参与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公司有权暂停其全部或部分港股通结算业务资格,并请求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其部分或全部港股通买入交易。

第六节结算银行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申请港股通资金跨境结算的结算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取得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能够为本公司所有结算参与人提供结算服务;

(二)在上海、深圳和香港设有符合当地监管要求的分支机构;

(三)具备与人民币、外汇相关的全部业务资格,且经营时间不少于五年;

(四)总资产不低于5万亿元,净资产不低于4000亿元;

(五)作为指定银行,应当已经成为香港结算在香港的指定银行,具备为香港结算参与人完成资金清算的资格和经验;

(六)具有沪港、深港实时汇款系统,汇款资金可实时支付;

(7)分别向我行上海分行和深圳分行提供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港币的日间免费授信额度和不低于1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港币的隔夜授信额度;

(八)制定了完善的跨境资金结算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九)遵守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定,与公司签订结汇业务协议;

(十)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四条结算银行申请港股通资金跨境结算时,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1)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质等。;

(二)申请表;

(三)向公司提供信用额度的承诺函;

(四)港股通资金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同意上述申请的,结算银行上海(深圳)和香港分行应根据结算银行总行与本公司签订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协议,分别与本公司上海(深圳)分行就日常业务流程、技术系统对接、应急处理等事宜签订补充协议或业务备忘录。涉及港股通资金结算业务。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对结算银行的港股通资金结算业务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公司关于结算银行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配股,是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证券持有人发出要约,使其按照所持有的证券比例认购该证券。股权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转让。可以超额认购,超额认购部分的数量可以根据中签率来分配。

公开配售是指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向现有证券持有人发出要约,以便他们认购证券。除了相关权益不能通过二级市场转让外,其他安排与配股基本相同。

选择认购具有分红权的股份,是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派发具有分红期权的股息时,投资者选择接受股份而非现金的行为。

精确算法是指将投资者账户取得的证券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不足1股/股的部分由大到小排序(尾数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然后依次登记为1股/股,直至我公司从香港结算取得的证券数量等于投资者账户取得的证券数量之和。

t,指港股通的交易日。

T+N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之后港股通的第N个结算日。

证券组合费用是指香港结算及交收有限公司根据每个自然日结束时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账户持有的港股市值,按照递减的费率标准收取的存管及公司行为服务费。按照同样的标准,公司收取每一个持有港股的境内证券账户。

支付差额是指在每天收市后,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账户内各种证券在不同交割日的未平仓头寸,根据最新市值与相应交易金额的差额,结合相关的收款原则,计算出结算参与人需要支付的金额。

未平仓是指每个交易日已成交但尚未结算的每个证券账户的应收应付金额,一般包括上一交易日未平仓和当前交易日未平仓。如有特殊结算期安排,还包括前一交易日形成的头寸,本应当天结算,但延期至次日结算。

保证金是指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在每日收市后,分别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未平仓头寸,考虑除息、拆股、合并等公司行为引起的证券价格和数量变化对参与人未平仓头寸计算的影响,并结合其担保证券的价值、香港结算提供的保证金风险参数文件、资金缓冲系数以及境内结算的风险管理需要而应支付的金额。

存款风险参数文件是指香港结算公司每日提供的关于各种风险情况下各种证券价格波动的风险值的文件。

资金保证金是指香港结算按照特定触发条件收取的额外保证金的百分比。

第五十八条对于沪港通和深港通,本公司不提供跨境存管服务。

第五十九条沪港通、深港通登记结算业务涉及的相关费用按照公司收费标准收取。中国证监会、境内证券交易所、香港结算等单位授权或委托本公司代为收取费用的,本公司按照相关授权或委托办理。

沪港通、深港通相关税收安排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样适用。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2022年6月13日起施行。

本文编辑自中国结算官方网站,智通财经编辑: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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