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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分为两部分,一是1-10级工伤的赔偿标准;第二,工伤认定的实践要点。第一部分:工伤赔偿标准▌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

本条分为两部分,一是1-10级工伤的赔偿标准;第二,工伤认定的实践要点。

第一部分:工伤赔偿标准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世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注: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项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统一标准,但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可以查阅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工伤保险办法(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殊,见下文)。

比如: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江苏的规定比较特殊,采用的是定额标准: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20万元;

六级伤残:16万元;

七级伤残:12万元;

八级伤残:8万元;

九级伤残:5万元;

十级伤残:3万元。

对患职业病的职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40%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五级伤残:9.5万元;

六级伤残:8.5万元;

七级伤残:4.5万元;

八级伤残:3.5万元;

九级伤残:25000元;

十级伤残:15000元。

江苏还专门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终止劳动关系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支付全额的80%;不足4年的,按60%全额支付;不足3年的,按全额支付40%;不足2年的,按全额的20%支付;不满一年的,支付全额的10%,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世。带薪停工期间的工资

带薪停工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带薪停工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 5.带薪停工期间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需要照顾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单位不安排护理的,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世。伤残评定后的护理费用

工伤职工经伤残等级评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完全不能自理:社会平均工资×50%;

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平均工资×40%;

生活不能自理部分:社会平均工资×30%。

▌七世。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并报经办机构批准的证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和伙食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世。医药费

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超出目录和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各地做法不同,大部分地方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世。工伤康复费

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治疗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辅助设备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需要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限于日常生活和生产劳动所必需的,应采用国内市场流行的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类型的产品进行工伤认定,费用比大众化的要高,要由个人支付。

▌·Xi。工伤复发的处理

工伤复发并经确认需要治疗的劳动者,享有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

▌十二世。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当地社会工资×6;

举个例子,如果目前深圳的社会工资是6054元,那么丧葬补助就是6054元×6 = 3632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因工死亡职工无劳动能力且已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受抚养亲属批准的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工资×40%(按月发放);

其他亲属:死者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比上述标准多10%;

上述养老金之和核定时,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比上年实际增长5.6%。

因此,2019年工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39251元×20 = 785020元。

注:以上标准是根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和最新统计数据汇总而成。

工伤认定的29条标准

第二部分:工伤认定的实践要点

▌ 1.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七种法定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三工”中的核心因素“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对工作原因起到强化作用。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非工作原因造成的,推定为工作原因,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识别要点】所谓“准备工作”,是指在工作开始前的合理时间内,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如交通工具、材料准备、准备工具等。所谓“整理工作”,是指下班后合理时间内与工作有关的整理工作,如打扫卫生、安全存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是指这些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某些人的不合理或非法目的未能实现,出于报复而对员工实施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履行职责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如地震、工厂火灾、厂房倒塌、其他单位设施不安全造成的伤害等。

“因职务暴力”中的“因职务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暴力与职务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患有职业病的;

【识别要点】职业病必须是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所致,而是由于其生活环境周围存在产生有毒物质的单位所致,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说的职业病。

职业病鉴定和诊断争议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以直接认定为工伤。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失踪的;

【识别要点】外出打工的时期包括1。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由用人单位演唱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的期间;2.员工被用人单位安排外出学习或开会期间;3.其他因工作需要外出期间。

职工在缺勤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学习、参加会议受到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员工因工作原因缺勤期间发生事故下落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支付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将按月支付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垫付50%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识别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往返工作场所和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宿舍;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和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方式;3.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并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

“非主要责任”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因车辆在道路上的过错或者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世。视为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工伤有三种情况: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鉴别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不要求与工作相关。“48小时”的起始时间是医疗机构的初诊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始时间。注:员工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不视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此项仅列举抢险救灾的情形,但所有类似抢险救灾的行为都应认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不需要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3)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要点】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可以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三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定的四种工伤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非工作原因造成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者受用人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参加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工作时间内,职工在与其职责相关的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内受到工作伤害的;

(四)在工作时间和合理区域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其他伤害。

▌四世。国务院法制办相关批复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1)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批复》(国法秘函[2005]315号)认为,职工受到的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请示》的批复(国法秘复[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从宿舍前往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3)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批复》(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受到伤害,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

▌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相关批复中认为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批复([2007]沪通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退休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聘用, 而且现在的工作单位已经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他在就业期间受到了意外伤害。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批复([2007]合刑字第9号)认为,职工在受单位指派到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挂靠在其他单位的车辆实际所有人雇用的驾驶人受伤或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批复([2006]合环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其他单位并以挂靠单位名义运营的, 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单位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车辆运行中发生伤亡事故,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来自李迎春的说明:根据2013年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批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其他单位并以挂靠单位名义运营的,个人聘用的驾驶员不具备与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关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发〔2008〕139号)认为,冰冻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组织救援和救治。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2009]合刑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的司机王奎,未参加工伤保险,非正规警务人员,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 并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标准。 与工伤待遇有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工死亡或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批复([2010]高民字第10号)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死亡或者受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出差期间死亡原因不明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批复([2010]合刑终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出差期间死亡原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保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因工原因的,应当根据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世。人社部关于达到退休年龄工伤认定的最新规定

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认定作出新的规定,规定工伤认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继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聘用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已按项目保险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七世。工伤不得认定或视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认定要点】“如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社会的危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鉴别要点】醉酒标准可参考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砸血、洒精含量I字值及检验》(GB19522-2004)。本标准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员血被为醉酒驾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员血被为醉酒驾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3)自残或自杀。

【识别要点】“自残”是指以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身体,并造成伤害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残或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实践中比较难做的是如何证明自残或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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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迎春(盈科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劳动法图书馆;

编辑:微视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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