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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利200多万元是不是主要事实不清?刑事判决也是如此!

黄圃林

(欢迎点击订阅“玉林声明”,欢迎点赞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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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吧,老兄,不要在你的案件调查最终报告中出现‘货值*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万元以上’之类的不实事实!”曾几何时,这是行政机关法制工作人员在审查行政处罚案件时最反感的字眼之一。

调查人员一脸愤慨:非法经营者未必会如实进行核算,即使有账目也不会如实提供给调查人员。而且涉案商品的购销价格大多会随市场波动,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金额、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至少为* *元。我们认定“* *元”是本案违法事实的准确表述。为什么不呢?!

法制也是一脸委屈:行政诉讼中真的有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为由决定撤销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因为行政机关用了“* *万元以上”、“不合格产品* *件以上”等用语来认定违法事实!为了不败诉,该单位只能根据现有证据能够准确确定的数额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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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发布了87号指导性案例——“郭、郭明峰、孙书标假冒注册商标案”,可以让我们知道,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将会用“* *十几万元”来认定案件事实!2015年9月8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苏中执行第0004号刑事判决,认定郭、郭明峰、孙书标控制的网店“组装销售假冒三星I8552手机2万余部,非法经营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当然,这不是这个指导性案例的重点。最高法院公布的本案判决书要点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计算机系统记录、被告人制作的记账凭证等证据认定。被告辩称网上销售记录存在不真实交易,但没有证据证明的,其辩解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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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网店刷单刷信誉可能是普遍现象。但在具体案件中,执法部门必须有证据认定网店为刷单、信誉度;为了证明其销售记录中的虚假交易数据,网店必须有证据。此外,这个指导性案例还说明,当执法机关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认定的事实时,如果刑事被告人或者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对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否认,就要拿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不能信口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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