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人是什么意思(民间算命还人是什么意思)

刘先生经历过两次婚姻,但没有孩子。随着他的去世,关于他的继承问题出现了新的问题:第一次婚姻中的继子小方认为继父的第二次婚姻不影响他的继承权,与刘先生的现任妻子发

刘先生经历过两次婚姻,但没有孩子。随着他的去世,关于他的继承问题出现了新的问题:第一次婚姻中的继子小方认为继父的第二次婚姻不影响他的继承权,与刘先生的现任妻子发生纠纷,双方对簿公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判决刘先生的遗产由双方共同继承。

半生坎坷,独自离家断绝旧情。

老刘年轻的时候,家境不好。他一边打工养家,一边照顾身体虚弱的父母,个人婚姻一拖再拖。

直到他成了大龄青年,才在媒人的帮助下娶了同龄的阿芳。方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小芳搬进了刘父母的房子。不满十岁的小方很快接受了老刘,改名为老刘爸爸。老刘也把小方当自己人。一家三口其乐融融。

好景不长。小芳成年后不久,老刘和阿芳因为性格摩擦和生活琐事发生了激烈的冲突。不久,老刘和阿芳离婚了,走投无路的阿芳和小芳继续住在老刘家,老刘却收拾行李再也没有回家。几年后,房子拆了,小芳和老刘再也没见过面。

再好的婚姻,幸好白头不分离。

离开阿芳的老刘,在外打拼了几年。他有了积蓄后,买了一套商品房,和同样离过婚的艾伦结了婚。艾伦有一个女儿,小兰,已经长大工作。她不反对她母亲再婚。

此后,老刘和阿兰一直互相照顾,小兰也经常去看望母亲和继父,关系十分融洽。

十几年来,老刘的身体每况愈下,经常住院。艾伦脱下了他的衣服。为了让继父和母亲放松一下,小兰趁着老刘出院休养的间隙,为他们安排了几次行程,并主动支付了往返路费。

一旦死亡,继子将面对法庭。

病了两年,老刘去世了。为了帮母亲办完继父的丧事,小兰和母亲商量如何通过公证把老刘婚前买的房子过户到阿兰名下,却被公证处告知需要征求老刘继子小芳的意见。

几经周折,小兰联系上了小芳,希望小芳能配合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听到继父去世的消息,小芳既难过又不满——不满继父离开时的拒绝和这些年来的冷漠疏远,不满小兰母女隐瞒继父病重去世的消息,却在处理遗产时匆匆上门。因此,小芳拒绝了小兰的要求。

沟通无果,小兰母女将小芳告上法庭。阿兰要求作为配偶,小兰要求作为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共同继承争议房屋的全部产权。至于小芳,他们认为其与老刘的继父关系已随着老刘与阿芳的离婚而解除,且小芳已多年未与老刘联系,无权继承遗产。

对此,小芳并不认可。他认为,他与老刘的继父-儿子关系已经成立,非经法定程序,不应随意解除;虽然和老刘多年没有联系,但老刘对自己避而远之,拒绝交流,而不是不愿意支持他。阿兰与老刘复婚时,小兰已成年,她与老刘没有继子女关系,不具有继承权。所以,老刘的遗产应该由阿兰和他自己来继承。

法官

继子女当然没有继承权。

法院认为,继子女的合法继承权来源于虚构血亲关系的成立或抚养关系的成立。

关于小芳

与老刘阿芳结婚后,长期与小芳同居,形成寄养关系,并建立了虚构的血缘关系。已经建立的虚构血缘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不受老刘与阿芳婚姻变化的影响。所以,老刘虽然和阿芳离婚了,但他的继子小芳仍然是老刘的第一法定继承人。客观上,小芳不支持老刘,会影响他的继承份额。但小芳的继承权是基于虚构血亲的特定身份关系,而非来自于赡养义务的履行,且小芳没有拒绝赡养或遗弃、虐待,故不存在剥夺其继承权的情况。

关于小兰

她嫁给老刘阿兰时,小兰已经成年,不需要老刘抚养,也没有和老刘建立虚构的血缘关系。因此,小兰与老刘的关系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小兰不是老刘的自然法定继承人。对于小兰主张的赡养关系,老刘生前有自己的收入作为经济基础,配偶有日常赡养,客观上对小兰没有赡养需求。但小兰对老刘夫妇的日常探视和出行安排,无论从花费的金额、频率还是内容上,都不足以证明她与老刘形成了稳定的赡养关系。因此,小兰不属于与老刘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无权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老刘的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老刘的遗产由作为配偶的阿兰和建立了虚构血缘关系的继子小芳继承。考虑到阿兰年事已高,与老刘共同生活,且已尽主要赡养义务,而小芳未尽赡养义务,酌定阿兰取得争议房屋产权的65%,小芳取得35%。

子女继承权的认定要看什么?

生活语境中的继父母子女和法律语境中的继父母子女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因此,他们也是继子女,享有不同的权利。通常,继子女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获得继父母的继承权。

1.血缘小说。

在继子女由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情况下,他们之间因有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和相对较近的生活条件而建立虚构的血亲关系。他们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享有继承权。伪血缘来源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而非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只有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而没有继父母的赡养,不构成伪血缘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原则上,虚构的血缘关系不会因为亲生父母和继父母离婚而解除。即使亲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已建立伪血缘关系的继父母的子女仍是对方的第一法定继承人。

2.依赖关系。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所谓赡养,既包括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照顾和赡养,也包括成年继子女的赡养。包括经济援助,还包括日常护理。

但无论何种类型、何种方式的赡养,都应当基于被继承人生前的客观需要。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赡养需求,一般的关心、问候和慰问不应视为赡养。同时,赡养关系应当是长期稳定的,能够为被赡养方提供主要生活支持。基于姻亲关系的人情往来和互惠,不应视为扶养关系的形成。

3.遗嘱或遗产。

除了上述两种可以产生法定继承的情形外,继子女还可以通过继父母的遗嘱或者遗赠享有继承权。只要遗嘱和遗赠的内容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指向明确的遗产权利,有明确的处分计划,并经调查明确表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按照遗嘱的指定适用遗嘱继承或遗赠。

法律链接

民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本部分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部分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系列中提到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133条自然人得立遗嘱,依照本法规定处分个人财产,并得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一个人可以立遗嘱指定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他的个人财产。

自然,一个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

来源: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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