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天津(符合天津市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引进国内人才【引进标准】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引进下列人员:(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人员;(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

引进国内人才

【引进标准】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引进下列人员: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和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审,可带入高经济效益的生产、科研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特殊人才。

除现有规定外,引进人才的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其中,经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各类高级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依据:任堇[2000]19号

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习成绩优秀、身心健康的非天津生源应届毕业生,在天津市有接收单位的,均可批准在津就业。

依据:津教委[1999]4号。

【程序】各区县下属单位申请引进的国内人才,经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报市人事局审批并出具调动通知书。市属单位和驻津单位直接到市人事局办理人才调动审批手续。

依据:任堇[2000]19号

【相关待遇】引进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转(迁)籍;配偶、子女不想迁(迁)的,也可以单独转移。具有中学本科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已婚人才,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引进人才标准的,其配偶、子女可随迁(迁)。

依据:任堇[2000]19号

人才引进天津(符合天津市人才引进落户条件)插图

滨海新区引进人才

【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对滨海新区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企业引进的人才,其学历和职称应适当放宽。航空空航天、石油和海洋化工、汽车及装备制造、现代冶金等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医药、软件研发、通信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为推进滨海新区各项综合配套改革、提升综合服务功能而开展的大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企业,引进了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其他市场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及家庭转户手续。

适当放宽滨海新区引进部分高级人才的年龄条件。鼓励滨海新区企业或R&D事业单位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引进领军人才,以及造诣较深或知名度较高的专家、教授等人才,不再规定年龄限制。

一些在滨海新区投资注册的企业,可以通过引进人才的方式申请蓝印户口。在滨海新区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在天津市登记纳税的外省市(含境外、外籍)个人或企业,可通过聘用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技术人员等人才,放宽学历、职称、住所等条件。根据我市蓝印户口相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每投入200万元人民币应缴纳1人(随行家属缴纳金额)的原则,在企业实际情况下,

已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需要将人事关系转移到本市的,由用人单位填写《人事调动审批表》,持蓝印户口薄和被转移人员的全部人事档案到天津市人事局办理调动审批手续。

依据:任堇[2008]10号

【建制介绍】以建制形式从外省市整体迁入滨海新区的企业或R&D事业单位,根据所在单位需要,在办理首批人员调动过程中,凭市政府批准设立建制的文件落户我市 市领导批准落户我市的批示,与滨海新区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 在确保天津市70%以上人员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前提下,对已在本单位工作、迁入我市后仍急需的剩余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虽不具备我市引进人才所需学历和职称,可同时调入,并允许其家属办理迁入手续。

依据:任堇[2008]10号

人才引进天津(符合天津市人才引进落户条件)插图(1)

杰出的专家

【特聘专家范围】特聘专家主要从两院院士中产生。国家级学术技术委员会、国家级学术团体中的著名专家,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人员,进入国家级著名宣传文化工程的人员,在某一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并得到同行认可的国内外顶尖人才,也可聘为特聘专家。

依据:郑锦办发[2011]90号

【特聘专家职责】 (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二)指导我市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和实施。(三)指导我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产业的发展。(4)举办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专题讲座。(五)对我市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131”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候选人进行重点指导和培养。(六)利用自身影响力积极推介天津,促进学术交流和项目合作,引进或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高层次人才来津考察或创新创业,帮助我市引进技术、项目和人才。

依据:郑锦办发[2011]90号

【申报审批程序】特聘专家申报审批程序: (一)聘用单位根据需要和专家本人意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拟聘用专家的业绩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办公室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单位对提交的人选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出聘用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委等部门,对推荐人选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后,提出拟聘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4)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直接聘请特聘专家。

依据:郑锦办发[2011]90号

【特聘专家待遇】(一)市人民政府授予“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称号,并颁发证书。被任命的专家任期一般为10年;任期届满,市人民政府可酌情继续授予其“天津市人民政府杰出专家”称号。(二)根据需要,特聘专家来津期间,安排有关市领导会见。(3)特聘专家从天津抵(离)境,本市机场、车站、码头等地提供贵宾待遇。(4)市人民政府定期邀请知名专家来津休假。(五)在每年春节、中秋节等节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特聘专家表示慰问。(六)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专家,市人民政府将酌情给予奖励。

依据:郑锦办发[2011]90号

人才引进天津(符合天津市人才引进落户条件)插图(2)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引进标准】(1)基本条件:

1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贡献突出,发展潜力大,引领作用显著;

2.项目知识产权归在天津注册的运营企业所有,由其牵头创办;

3.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R&D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主持R&D成果成功转化的经历,直接从事本专业领域的科技R&D和产业化工作;

4.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无知识产权纠纷或经济纠纷。

(二)领军人才携带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市重点产业起步和发展;

2.项目基础扎实,已完成初步研制,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3.拥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拥有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和市场开拓人才组成的创新型人才团队。

【申请与评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申请采取组织推荐形式进行,由引进项目单位所在区县、委人事部门向办公室申报。

申报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请表》,包括项目评估论证情况、候选人基本情况、获得专利情况、发表论文及著作情况、主持R&D项目及新产品情况、获得奖项情况、2名以上同行权威专家对过往专业业绩的评价、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等。

(二)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创新创业R&D转化项目介绍,包括知识产权、R&D转化周期、市场前景、预期经济效益等。;

(4)申报项目的权威评价材料,包括与项目相关的权威部门评价和论文等。;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审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1)信评。采取盲评的形式,不公开被评人姓名,邀请两院院士、专家按照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进行评审。每次信评专家不少于9人。函未达到半数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审查阶段。

(2)会议回顾。函审通过后,专家评审委员会将在审查申报材料和听取答辩人答辩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投票,到会实际专家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提名领军人才推荐人选。

根据专业领域和项目特点,将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办公室负责对相关举报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公示无异议后,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委员会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优惠政策】天津市设立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每年2亿元,其中市财政1亿元,已引进领军人才的区县、委办局各1亿元。对经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资助300万元,其中项目资助200万元,落户资助100万元,由市财政和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的区县、委办局各投入50%。

经批准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由办公室通知领军人才所在区县主管部门,与所在区县、委/局、领军人才本人签订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执行合同。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推荐和申请国家相关科技计划;

(二)在同等条件下,各类市级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创新创业带头人引领的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三)优先向国内外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项目;

(四)优先推荐和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天津市授予专家荣誉称号;

(5)优先解决配偶及子女户籍、社会保险问题,子女可就近选择中小学、幼儿园。

依据:金[2009]7号

人才引进天津(符合天津市人才引进落户条件)插图(3)

归国留学生介绍

【引进标准】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在国外正规大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学位);

2.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国外高校、研究机构学习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研修生、合作研究人员;

3.相关部门认可的具有国外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4.曾在国外留学、工作、取得外国国籍或已取得长期(永久)居留和再入境留学资格的人员。

依据:晋党办发[2001]72号

引进高层次留学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中国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曾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就,是我国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第25号

【办理程序】来津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先办理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再办理工作关系转移或工作派遣手续(初次工作者)、外省市留学人员落户、配偶子女落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领等手续。根据需要:

1.境外学历学位认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2)国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外国证书对应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4)留学期间护照;(5)留学回国人员证明;(6)出国前最后一次高等教育文凭。

2.办理调动工作关系(工作派遣)需提交的材料:

留学人员填写《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由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盖章,同时提交:

(1)国外最高学历学位证书;(2)国外最高学历学位证书;(3)本人护照、签证及复印件;(4)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访问学者、研修生、合作研究人员、博士后须提供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材料。

3.外省市留学人员来津工作并办理落户、配偶及子女(未满18周岁)随迁手续:

留学人员办理工作关系调动或工作派遣,除需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出国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名称,户口已注销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2)配偶、子女随户口迁移的,应提供留学人员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4.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留学人员应填写《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盖章。所需材料与处理调动工作关系(工作派遣)的材料相同。

5.申请租用留学回国人员周转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留学人员应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周转租金申请表》(一式四份),由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盖章。所需材料与办理调动工作关系(工作分配)相同。

依据:晋党办[1994]5号。

任堇传[1994]39号

任堇传[1998]22号

度[2000]2号

津党政办[2001]72号

任堇外[2002]8号

任堇外[2003]2号

任堇外[2003]6号

【相关待遇】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服务,用人单位可采取多种方式支付报酬,可按现行规定办理,也可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

对来津务工的留学人员,其子女入托、入学或转学的,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在国外大学就读的子女可以申请在天津高校转学。

对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住房补贴,可租可买。如果单位不能为留学生提供住房,天津市留学服务中心将为留学生提供周转房,供其短期使用。

高层次留学人员的报酬应与其能力水平、对我市的贡献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建立竞争性激励机制,并根据其职务(岗位)变化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

我市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新能源、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环保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可由其所在单位参照其在国外的收入标准协商确定。

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津,随子女留学5年以上,回国后3年内参加中考,可参照归侨子女照顾条件给予加分。

依据:晋党办发[2001]72号

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办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为1万美元,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留学人员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兴办企业的,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后,享受当地在税收、租金、资金支持、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市留学服务中心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政策咨询。

留学人员、华侨和中国中高级人才在国外或天津工作时,其合法提供的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科研成果被采用并投入生产,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成果转让费或连续三年按其年经济效益税后利润的5%给予奖励,也可将其合法提供的科研成果作为股份提供,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在国外承担我市科研项目,其成果应用后将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如果是专利,专利使用费按照双方约定支付;非专利的,3年内每年产生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的30%奖励我。

在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有两年以上境外工作经历、本市急需某一专业的高级科技人员,其工资水平可参照来津工作后的市场工资价格确定。经市级职称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不受所在工作单位岗位数量限制,直接申报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依据:任堇[2000]19号

人才引进天津(符合天津市人才引进落户条件)插图(4)

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专家

【引进标准】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专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协议、协定和对外贸易合同,受聘来华工作的外国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2.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在国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受聘在我国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4.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可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的外国代表;

5.聘请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会计、税务、旅游等领域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在中国有特殊专长,在中国供不应求。

依据:外转发[2004]139号

金外专[2005]1号

[程序]基本程序如下:

1.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必须在外国专家入境前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取得《外国专家在华工作许可证》。

2.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凭工作证原件到天津市外办办理被授权单位在华签证通知函(电报)。

3.外国专家凭工作许可证原件和国内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原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专业(Z)签证后,方可入境。

4.外国专家入境后15日内,需到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

5.外国专家必须在入境后30天内持本人专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依据:外转发[2004]139号

人才引进天津(符合天津市人才引进落户条件)插图(5)

引进外国专家来津短期实施人才引进项目

【引进标准】外国技术管理人才引进是指通过申请国家和地方人才引进项目短期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为解决国内尚未解决的生产、科研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技术和管理问题而急需的外国专家(包括外国专家、已加入外国的中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

依据:外转发[2001]7号

[程序]基本程序如下:

1.申报人才引进项目:

每年9月,各项目单位根据《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关于申请下一年度引智计划的通知》,结合自身科研、生产或建设的实际需要,申请下一年度的引智项目。

2.吸引人才项目的审批:

地方资金资助的人才引进项目的审批,按照项目单位申报、局级人才引进部门初审、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市人才引进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的程序进行。

3.人才引进项目的实施:

项目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及时实施人才引进项目。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完成项目总结。

4.人才引进项目的核销: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后一个月内提交相应材料,核销人才引进项目资金。

依据:外转发[2001]7号

【相关待遇】一般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国际差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四项。

重点项目、东欧及独联体引智专项、软件及集成电路引智专项,主要补贴国际差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还支持专家工资、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等费用。

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经费除专家费用外,还可用于国内种(苗)的引进、繁殖、转化、技术培训和调配。

依据:外转发[2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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