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学院(青岛城市学院国家承认吗)

第一章青岛大学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总则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青岛城市学院(青岛城市学院国家承认吗)插图第一章青岛大学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总则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城市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条学校全称:青岛城市学院学校代码:13378

第四条学校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第五条办学层次:本科第六条办学类型: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三章组织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重大招生事项。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应当成立有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招生监督小组。

第四章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条招生计划:学校遵循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省级招生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准入原则

第十一条招生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身体健康的考生。

第十二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批次按照省级招生部门安排。

第十五条录取原则: (一)学校按照各省自愿设置和备案的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自愿原则”的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够时,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报考我校的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以此类推。(2)志愿之间无年级差异,相关科目无成绩要求。(3)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加分或减分政策。(4)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有综合成绩的省份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无综合成绩的省份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遇招生主管部门招生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5)中外合作专业:大数据与会计(中澳合作办学)专业不同于其他一般专业,根据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单独录取。(6)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和文化总成绩,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各专业录取的考生。山东、浙江按专业加学校方式录取的,不再转专业;天津、海南等。都是按专业组录取的。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全部被录完,学校可根据考生填报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所在院校的专业组进行。(7)招生主管部门招生政策如有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各专业(类别)男女比例不限。英语是基础外语教学的主要语言。

第十七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省规定的要求公布,并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结果入院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收费、退款标准和补贴政策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条件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郑路办字〔2018〕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形式资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学金、减免学费、勤工俭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教发〔2020〕15号)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格审查和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对新生进行统一复试。复试不合格的新生,按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经考核合格,授予青岛城市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和专科学历证书。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国家政策授予青岛城市学院学士学位证书。毕业生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对于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联系信息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邮政编码:266106

联系电话:0532—866666666666666

传真:0532—8666267

网站:https://www.qdc.edu.cn

电子邮件:qdzb13378@163.com

第二十四条学校过去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青岛城市学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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