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在哪(为什么国家不支持南京大学)

视频加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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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南京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重点综合性和研究型大学,国家“双一流”A级建设大学。南京大学有四个校区:鼓楼校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22号)、仙林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3号)、苏州校区(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太湖大道1520号)、浦口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学府路8号)。

第三条南京大学对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学籍并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实行“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录取符合学校人才培养要求的优秀学生。

第五条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考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本科招生总体目标,审查本科招生总体方案,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南京大学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方案,确定录取标准,考核录取结果。

第八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2022年,南京大学将继续实行专业与学科(以下统称“专业”)相结合的招生模式,计划在全国招收全日制本科生3850名。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学校将不断优化专业设置。2022年招生专业和分流方向以学校公布的《南京大学本科招生专业(类别)目录(2022)》为准。

第十条南京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按照公平、科学、稳定、灵活的原则,确定省级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后,由省级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南京大学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将预留本年度招生计划总额的1%,用于调剂各地统考网上招生的不平衡。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二条南京大学本科招生遵循“招生学校负责,省招生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统一组织招生。

第十三条南京大学将按文史类、理工科类录取考生。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录取工作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分数线。根据平行志愿的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批次自愿依次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分数优先原则,适用本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除强基础计划和不安排省招生计划的特殊类型招生计划外,南京大学在调档时承认教育部规定的国家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有多项政策加分的,只使用最高的一项,原则上不超过20分。

第十六条南京大学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高考实际考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进行专业录取,不存在专业级差。实际考试成绩相同时,按招生部门提供的名次排序。依次对比数学、语文、外语的分数。

第十七条南京大学录取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规定征集志愿。生源仍不足,南京大学将把剩余招生计划分配给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八条南京大学戏剧影视文学专业为艺术类专业,报考高考的考生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同一学科(或优选学科)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应分数线由本科录取批次合并的省份另行划定)。南京大学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相应批次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和高考实际考试成绩录取。考生录取后不得转其他专业。

第十九条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小语种等专业安排在部分省份提前批次录取。考生录取后不得转其他专业。

第二十条南京大学国家特长生、民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联合招收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南京大学强基计划、奖励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外语生、江苏省综评、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港澳台学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相应的招生简章、疫情防控公布的调剂计划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南京大学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保障考生身体健康。

第二十三条除外语专业另有规定外,南京大学其他专业学生须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英语课程和学位英语考试。建议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谨慎申请。

第二十四条南京大学智能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智能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数字经济等四个专业在南京和苏州就读。

第二十五条南京大学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政策。新生入学时,按照所学专业的学年收费标准提前收取学费。分流后按录取专业对应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按学年结算。其中,软件工程专业第三、第四学年学费为16000元/生/学年。南京校区住宿标准1200-1500元/生·年,苏州校区1500元/生·年。

第二十六条南京大学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南京大学将对新生入学资格和体检进行复试,组织专家组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录取的新生进行专业复试和复试。

第二十八条南京大学本科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录取结果可通过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学校不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和解释相关招生政策和招生情况。

第二十九条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及相关省份招生政策调整,南京大学将做出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告。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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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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