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易地建设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案件。2021年6月8日,原告收到被告萍乡某县人防办作出的《缴纳防[/K0/]地下室搬迁建设费决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案件。

2021年6月8日,原告收到被告萍乡某县人防办作出的《缴纳防[/K0/]地下室搬迁建设费决定书》。该判决认定原告少建人防地下室5414.77平方米且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并要求原告于2021年6月20日前支付防[/K0/]地下室搬迁建设费800余万元。原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于2016年向被告申请某项目一期民用建筑地下室建设审批,其《关于在某县修建地下室的审核意见空》注明拟修建的地下室面积为6735.09㎡,原告实际修建地下室空是在该项目一期工程结束后,施工过程中建筑规划设计存在调整。经被告核实,该项目修建的人防地下室面积为642.06㎡,共修建地下室12149.84 ㎡(实际建筑6735.09㎡),少建5414.77㎡。2021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修建人防地下室决定书》,责令原告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前在项目附近修建面积为5414.77平方米的地下室,并告知原告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支付人防地下室搬迁建设费。2021年3月20日,原告回复被告《关于补建人防地下室的说明》,称因原告二期地块规划需要重新调整,二期地块正式设计方案暂时无法确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补建。2021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并送达了《预交地下室搬迁建设费通知书》,告知其有权提出异议。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被告于2021年6月8日作出缴纳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空的决定,送达原告,并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起诉的行政行为是被告作出的《关于缴纳[/k0/]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防法空的相关规定,被告人防办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的民防主管部门,具有管理全县民防工作的法定职能,包括收取和收缴民防场地建设费。原告经核对核实后在“一期”工程各建筑物分层面积、基础埋深、面积汇总表上签字盖章,对交款决定书中少人防地下室面积5414.77㎡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告一期工程不属于轻易降低空地下室建筑成本的相关情形,故原告需少建空 5414.77㎡的地下室,应及时补充。本案中,被告向被告送达了责令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决定书和原告回复被告的补建防空地下室的声明。被告作出的补款决定,认定原告进行补建并无不当。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作出的支付决定并无不当之处。本案中,被告在作出支付决定前,向原告送达了《反[/K0/]地下室搬迁建设费支付预先告知书》,告知其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故被告的支付决定程序到期。

综上所述,综合本案事实和各方证据,本院决定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支付地下室搬迁建设费决定的诉讼请求。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作者:美站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zw.com/n/54125.html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