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价是什么意思(fob价格包含哪些费用)

离岸价格(FOB) FOB价格,又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指从装运港到目的地的运输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不包括在结算价格中的销售价格。对于

离岸价格

fob价是什么意思(fob价格包含哪些费用)

(FOB) FOB价格,又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指从装运港到目的地的运输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不包括在结算价格中的销售价格。

对于FOB条件下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货,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并及时通知买方。当货物在装运港装上具名船只时,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在这个术语中,我们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将货物运送到客户货代的指定地点,但是在这个术语中我们要注意的一点是费用。

成本构成为:国内运费+港口当地杂费。一般情况下,我们经常会错过港口当地杂费。

由于客户指定的货代收取的费用比我们自己的货代收取的费用要高,所以我们在向客户报价时必须特别注意,否则这就是我们利润会减少的地方。

当我们给客户报FOB价格时,我们给客户报的价格构成是:国内运费+当地港口杂费+货物成本价。我们一定不能把FOB写成EXW来计算成本,否则我们会损失一部分成本,也许那部分成本只是我们自己的利润。

然后我们知道有FOB价,也一定有CIF价。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国际贸易中的FOB价格条件称为FOB价格,从而把包括运费和保险费在内的CIF价格条件称为CIF价格术语。

但真正的CIF不是CIF,而是DES。DES是指在目的港的FOB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到达目的港前的所有费用和风险。货物交由买方在船上处置,但卖方不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就完成交货。

CIF不是CIF,因为CIF的风险转移边界也是船方而不是目的港。因为CIF术语属于形式交货,即在装运港船舷交货后,风险转移给收货人,不需要将货物送到客户指定的港口就可以完成交货。

比如以CIF价格订立的合同,如果承运船舶在离开装运港前触礁沉没,买方不能向卖方提出索赔,因为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买方只能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说明卖方对到达目的港的风险不承担责任。所以大家不要把CIF误认为CIF。

对于FOB,我们要特别注意装运港的杂费问题。因为我们要和客户谈好所有的费用才会知道客户指定货代的信息,那么我们就错过了当时知道客户指定货代收取费用的标准,所以费用和我们预算的差异会给我们造成一定的损失。

因此,在与客户讨论贸易条款后,我们应该要求他们指定货代信息,以便与他们核对此批货物的当地港口杂费是多少,以便做出最准确的报价,不要让我们的预算利润就这样溜走。

而且FOB客户必须指定货代!担心无单提货怎么办?先放个案例吧。

情况

青岛某家具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韩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青岛某公司以FOB方式向韩国某公司出口一件木制家具。

卖方备好货后,向青岛货代A订舱位,发货。货代A将全套正本提单交付给卖方,提单由B公司签发..

卖方拿到提单后,凭提单复印件按照约定向买方主张货款,但收货人直到货物到达目的港才付款。虽然提货单还在我手里,但毕竟货款还没有收到,如果退回或者转卖给第三方会带来很大的损失。所以卖家继续催促。然而后来卖家得知货物已经被拿走,买家也不会再付款了!提货单在手,怎么把货拿走?

于是卖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法院判决承运人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问题是,承运人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吗?现在敢无单发货的企业通常是这样的:皮包公司远在海外,要让他们承担责任大概不容易。

FOB是指买方指定承运人(通常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买方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命于买方,甚至被买方直接控制;无单放货一般都是这种情况!

在这种贸易模式下,通常会产生两套提单:货主提单和货代提单。货代自行(或其代理)为托运人订舱位,并获取货主清单;国内出口商拿到货代出具的提单(甚至拿不到提单),发货人和收货人一般是显示卖家和买家。

货代从船公司拿到货主单据后可以直接发给国外代理,国外货代收到货主单据后可以到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货代在将货物交付给实际收货人时是否应该收回货代的票据,这是另一回事。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没有要求收货人返还正本提单,那么托运人手中的提单在某种意义上就可以被视为废纸。

无单放货是怎么产生的?

FOB是指买方指定承运人(通常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买方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命于买方,甚至被买方直接控制;无单放货一般都是这种情况!

在这种贸易模式下,通常会产生两套提单:货主提单和货代提单。货代自行(或其代理)为托运人订舱位,并获取货主清单;国内出口商拿到货代出具的提单(甚至拿不到提单),发货人和收货人一般是显示卖家和买家。

货代从船公司拿到货主单据后可以直接发给国外代理,国外货代收到货主单据后可以到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货代在将货物交付给实际收货人时是否应该收回货代的票据,这是另一回事。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没有要求收货人返还正本提单,那么托运人手中的提单在某种意义上就可以被视为废纸。

哪种分娩方式更安全?

事实证明,在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需要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谨慎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以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下面谈谈选择贸易术语时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般来说,在出口业务中使用CIF或CFR术语比FOB术语更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卖方是国际货物买卖所涉及的三个合同(销售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他可以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保险等事宜,以保证操作流程的相互衔接。此外,有利于中国航运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不是绝对的。首先要根据交易货物的具体情况,考虑自己安排运输是否困难,经济上是否划算。

FOB的风险在于,如果指定的货代不能直接订舱位,而是通过其他专业货代订舱位,那么就没有真正控制运输中的产权,导致无法及时解决运输中的问题。

卖家可能会说,这个FOB货的运输不是我们的责任,和我们没有关系,我不需要担心。这个观点是有问题的,因为当货物运输路线是选择题时,运输时间延长,增加的就是厂商资金循环周期的增加。比如同样一趟南美,有的船需要航行60天左右,有的只需要一半的时间(具体船公司我就不说了,厂家订舱时询问航程很重要),这样会耽误向客户收钱的时间。有时候收货人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指定航程长的船也无可厚非。当然,也有厂家出于仓储原因,愿意坐远航的船,这样可以降低仓储成本。如果商品的价值很小,我们什么也看不见。如果商品价值大,客户付款速度慢会导致汇率的不确定性。我觉得厂商深有体会。现在的汇率天天在变,要注意汇兑损失问题。

如果你必须使用FOB条款来完成交易,

需要注意的事项

1.买方派船到香港装货的时间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免卖方的货物准备好了,延迟到船就耽误了装船日期。

2.提高存款比例,降低客户流失的概率。在货运模式打不过客户的情况下,在付款方面一定要坚守底线,宁愿少赚或者不做生意,也不愿意冒赔钱的风险。

3.在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一家货代公司,不一定限于一家。如果承运人和提单没有在中国交通部备案,你就要小心了。(记名提单和承运人都需要交押金,提单相对安全。如果买方坚持己见,卖方要考虑风险。可以接受知名船公司并坚持使用船公司提单,尽量避免使用指定的海外货代及其出具的提单。同时,托运人在代境外货代办理装货港手续时,应要求境内货代出具保函,并承诺境外指定货代安排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传阅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承担无单放货责任。这样才有索赔的依据。

4.在FOB出口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托运人委托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订舱船公司,订舱权不能交给买方,因为订舱和交货的义务是统一的。提单的发货人一栏必须填写发货人(卖方)的名称。托运人掌握了代销订舱权,就意味着掌握了货物的控制权。如果买方的信誉良好,并且需要在运输途中转售货物,买方也可以是托运人。如果不知道买家的信用,为了安全起见,还是以卖家为发货人比较好。

5.还宜使用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这样银行可以严密控制货权,防范无单放货风险。

6.投资信用保险对冲风险。在投资前,了解一下自己不投保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黑名单客户,多了解一下中信保险拒保的案例,以免雪上加霜。

无单放货,卖方该怎么办?

网上给的建议有找大使馆,打国际官司,各种账号黑名单,找催收公司,更不用说客户是不是职业诈骗,三窟有几个公司,有没有黑社会背景,有没有在意这些威胁。不可避免的是,去海外跟进罗章将是昂贵和疲惫的,下一个业务将不会需要做。

在对外贸易中,产权是最重要的。不要整天埋头讨价还价,掉进别人设下的陷阱。还是那句话,防患于未然,胜于事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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